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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典型案例

张某某伪造金融票证罪典型案例

关键词

伪造、储蓄存单、工商银行

诉讼过程

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于2020年7月9日报案至襄垣县公安局,经审查后当日受理并立案侦查,次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同年8月12日经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10日移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间,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向昵称为“诚信经营”(另案处理)的微信用户支付3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伪造的账号为6222020505009271014,户名为张某某,面额为180万元,印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行业务专用章001012500843的储蓄存单。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持该伪造储蓄存单到工商银行襄垣县支行取款,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典型意义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共同伪造工商银行存单的行为,并到银行取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即虚假金融票证已流入金融流通市场或有流入的极大可能性,从而具有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性或紧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张某某持伪造的银行存单向银行出示要求提款,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票面金额180万元,属金额特别巨大,应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使用伪造金融票证意图骗取公私财物,更多的动机仅仅是为了欺骗女朋友,使对方相信自己有经济实力购买住房,当天是在女友家人的僵持下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曾提示是否真正取款,张某某仍坚持取款,案发后张某某辩称其持有的伪造的银行存单根本无取出现金,承办人认为,如果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明显造成对张某某的处罚与其犯罪行为的不相适应。而且张某某行为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突破法定刑量刑,如果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五万元罚金,基本做到对张某某的罪责刑相一致。因此本院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本案量刑及判决均遵循刑法的罪行相当原则,这一原则即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也就是刑罚既要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有与犯罪嫌疑人的人多很危险性相适应。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将有利于我国刑法立法和行刑活动,有利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思想,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新阶段。

来源 |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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