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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溯时效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溯时效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于2005年在明知没有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国有林场内,将国有林地开垦为耕地,甲某开垦林地后,一直耕种农作物黄豆至2018年案发。经鉴定,甲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25公顷,合计18.75亩。被占用的农用地原生植被全部灭失,属严重毁坏。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且将被占用的林地改作耕地,造成植被毁坏,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数量较大”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界定标准,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本案中甲某为占用而实施破坏清理林地的行为起始并终止于2005年,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罚规定和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故如果将甲某的非法占用行为视为继续犯,则甲某非法占用林地从事种植的不法行为持续至2018年案发之时,甲某犯罪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如果将甲某的非法占用行为视为状态犯,则甲某导致林地被损坏的不法状态到2018年案发已经超过十年,甲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本案中关于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对于时效计算、追诉入罪等有着重要联系。

  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即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如非法拘禁罪,施行拘禁的实行行为与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状态犯则是犯罪完成以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分就是结果发生和行为终了之分,状态犯是一旦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犯罪行为便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而继续犯则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存在的同时,犯罪行为也在持续进行,那么则有观点认为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构成分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法条表述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中“造成”的文字表述说明数量较大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一旦出现,则该犯罪即终了或既遂,既遂之后是占用的状态依然存在,虽然行为人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后,对农用地的损害结果一直存在,但实行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并未同时继续,因此,本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状态犯。

  在司法实践中,从有效惩治破坏环境的不法犯罪出发,应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认定为继续犯,理由有三方面。

  一是占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大量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且先前破坏行为绝大部分出于后期耕作的目的,行为人后期不间断的种植行为导致原林地未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生态恢复,或者行为人的持续种植行为导致原林地在毁坏后的自我恢复被重新破坏,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就始终在持续,不能将非法开垦林地行为与在林地上实施的具体非法耕作行为割裂开来。

  二是在林区范围内,因林地内本身具有天然的隐秘属性,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如对长期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不打击制止,反而对占用时间短、在追诉时效内的占用农用地行为用刑罚予以规制,则会造成在区域内的刑罚打击失衡,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三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其中明确“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此答复虽用于行政答复,但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性质的意见对我们分析刑事中的对未恢复原状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具有参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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