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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多见于建设工程领域,是较为常见多发的过失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会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伴随着侵权与工亡的竞合.

2017年11月,北京大兴区聚福缘公寓发生火灾,18名责任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罪名认定

  1. 1.犯罪主体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1. 2.入罪前提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典型案例

1.温某生违规电焊,造成猪舍及699头猪葬身火海,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温某生同妻子陈某英到三明市某农牧公司在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的猪舍内焊接铁门,温某生负责具体电焊作业,其妻陈某英配合温某生电焊辅助工作。

根据电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焊作业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而温某生进行电焊作业时,施工位置周围恰巧堆放大量干的湿帘纸,本应先清理或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进行电焊作业,但温某生自认为不可能造成火灾或爆炸,遂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就在现场电焊作业。

在电焊作业过程中,喷溅的火花引燃了周围的湿帘纸等可燃物,火势迅猛、蔓延极快。温某生在自行施救后无法将明火扑灭,导致猪舍厂房、设备等被烧毁,猪舍内699头生猪被烧死。

经鉴定,被烧毁猪舍(种猪厂房)、种猪、机械设备的损失价值为1832367元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操作的规定,因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32367元,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温某生所持有的电焊操作证已过有效期,仍从事电焊作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生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生在火灾发生后留在现场参与救援并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生与被害单位三明市某农牧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按约定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故判处被告人温某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员工卷入打包机身亡,雇主孙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金香在经营孙金香废品收购经营部期间,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2019年3月9日13时许,员工李某某在操作废纸打包机时,被卷入打包机内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金香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孙金香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金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孙金香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金香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金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涟水法院判决:被告人孙金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3.施工员杨某违规施工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18年3月10日8时许,在固镇县某经济开发区的施工厂房,施工员王某不具备吊装指挥资质,没有高处作业证, 在钢结构上安装彩钢瓦过程中,没有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在彩钢瓦一端绳扣已经解开有掉落危险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专项作业车作业。被告人杨某驾驶朱某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时,没有确定专业信号指挥人员,而是听从无信号指挥资格的王某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在吊装彩钢瓦过程中摆动吊臂导致彩钢瓦滑落,致王某从7米高处钢结构上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积极给付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补偿,并取得其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4.无证操作叉车致工友意外身亡,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同年6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生物颗粒燃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生产颗粒燃料的机器。6月19日晚7时许,叶某雄安排张某洲与工人杨某香、闫某林从事生产、打包颗粒成品工作,由杨某香负责给粉碎机上料,张某洲负责控制操作颗粒机,闫某林负责打包。

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在车间内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配合闫某林使用大塑料袋进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时多,闫某林与杨某香自行调换工作岗位,由杨某香到料仓口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XX叉车作业时,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体位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7时48分,叶某雄打电话报警称杨某香在送夜宵时被叉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死者杨某香符合钝性物体撞击挤压导致膈肌挫裂、肝脏破裂引发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对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车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事发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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