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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聘请什么样的律师

之前的文章及书籍对《聘请律师的相关问题》及《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流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但是并不能真正解决如何聘请刑事律师的问题,律师虽然不能左右最终的判决结果,但是,不同刑事律师的辩护很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实践中接触过不少家属或者当事人反映,找的律师不负责,不专业,不尽职,甚至有的会说案件结果都是被律师给耽误了。

曾经碰到一个死刑复核的案件,律师与家属签订的合同是三万,向单位缴纳的是三万,一审时向家属索要三次活动费共计80余万,三次转账到律师个人账号,额外还有部分烟酒等实际花销,一审判处死刑;结果出来后说一审有些意外,二审需要打通最后一个环节,又先后索要100万,二审又判处死刑;到最高法院了,要求结果出来再付费。

甚至实践中案例显示,有的律师做有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法院最终还判决无罪的。


日,有些思考,写了几句,发出来供参考。

即是告诫也是提示:

当你本人或者你的挚亲,碰到刑事案件,或甚至是受到冤枉,你要请哪一类型的律师?你得认真思考。

当你自己就是一名律师,你自己身陷刑事案件,你请什么样的律师?当你的至亲触犯刑律,除了你的辩护及亲情会见外,你还会给他推荐哪个律师作为辩护人?

当你是公检法司人员,你触犯刑律或碰到刑事案件时,会委托什么律师?

建议广大朋友们:他们请什么样的律师,基本上那就是你要请的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另规定,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亲友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后,任何亲朋好友都见不到本人,这个时候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家人。事实证明,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经是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好选择。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辩护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了解的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3、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章规定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如下辩护工作:

第六十条 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第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第六十三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就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

对于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

第六十八条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第六十九条  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流程

1、初步洽谈咨询

您可以先在电话里简明扼要的讲明基本案情,并简洁明了的回答律师的询问,律师会在电话中对您的案情作初步的分析和判断。如果您经过初步电话咨询,确定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那么可在电话中与律师预约面谈时间和地点。

2、预约与律师面谈

请如约带上案件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建议您首先查看该律师的《执业证》,以免谈了半天都不知道是不是律师。

3、办理委托

通过沟通协商,您希望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案件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提示:委托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律师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本人,并记得索要发票。

4、委托需要的材料

刑事案件,基本上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委托人需要提供证明近亲属身份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5、办理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双方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指派的承办律师按律所要求办理收案登记、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开始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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