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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最佳时机?

文丨郑文鑫

家里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家属第一时间想到的往往不是请律师,而是找关系。经过一番纠缠之后,才发现所谓的关系并不靠谱。这时候,才想到要聘请律师,而此时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律师应当越早介入刑事案件越好,这个观点在律师界早已成为共识,但由于缺乏普及,绝大多数的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仍没有形成这种认识。而且就是家属在第一时间有聘请律师的意识,也很难在极短的时间里找到合适的律师,大多数人还是通过亲朋好友推荐的方式寻找律师。

有观点认为律师最有效的介入时间是批捕之前,并将之称为刑事辩护黄金救援时间。我同意这一观点。

有的人认为,黄金救援时间是37天。大多数案件是如此,但也未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羁押和逮捕之后的羁押是不同的,比如普通刑事犯罪,只要公安机关有证据怀疑一个人涉嫌刑事犯罪,就可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即获得了把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一定时间的权力,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行使这一权力(刑拘)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为三十天。

为了避免公安机关滥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定的时间之后(最长不超过30天),如果想要继续对嫌疑人羁押侦查,就必须获得检察院的批准,这个程序叫做审查逮捕。如果检察院同意逮捕,公安机关就可以获得更长的羁押侦查时间,通常是两个月,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申请延长 。

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羁押时间;二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

普通的刑事犯罪中,检察院决定批捕或不批捕的审查时间只有七天。而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刑拘的时间有三种情形:一种是拘留之日起三天;一种是延长至七天;另一种是延长到三十天。故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来界定所谓的黄金救援期间。

如果公安机关刑拘嫌疑人三天就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则黄金救援时间是3+7=10天;如果延长四日再移送,则黄金救援时间是3+4+7=14天;如果延长到三十日再移送,则黄金救援时间是30+7=37天,并非所有案件的黄金救援时间都是37天,只是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将刑拘时间延长到三十日,才形成黄金救援37天的说法。公安机关通常不会主动告知律师案件流程信息,故应主动跟踪案件进展信息,避免错过最佳的辩护时机。

为什么把这段时间称为黄金救援时间?这是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的司法环境决定的。如果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通常意味着嫌疑人无罪的结果。如果以没有羁押必要性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则一般意味着嫌疑人未来的刑罚也不会太重,有罪的处理结果经常是缓刑。如果批捕之后,则将面临冗长的司法程序,而且很难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当检察院不予批捕之后,侦查机关就不能继续羁押侦查。实务中,侦查机关常见的做法不是直接撤销案件(除非是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之类已经可以确定排除嫌疑人作案的情形),而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取保候审时间届满之后再撤销案件(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是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但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的地点经常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特殊地点,不是法律规定的地点,不过这种案子一般适用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案件,普通案件并不常见。

如果嫌疑人被批捕,则会面临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就是冗长的羁押程序之后,到最后哪怕实质上是无罪的,法院(法官)往往因为担心其他办案单位面临国家赔偿和办案人员被追究错案责任等原因,最终选择作出变相无罪处理(比如关多久判多久、缓刑替代、免于刑事处罚或他罪判决等),而不是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简言之,实质上无罪的人,一旦被长期羁押之后,就更难以获得无罪判决,这就是为什么要把黄金救援时间提前到审查逮捕之前的原因。这也和我国目前存在的很多特殊性因素相关,比如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标准比较高,对冤假错案有一定的拦截能力。实务中,侦查人员也经常把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案件侦办成功的衡量标准。

还有一个制度性因素在起作用,因为只要检察院同意批捕,则其就成为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从这一刻起,检察院的立场就不再中立,甚至可以说已经和公安机关站在一边了,这样的结果可想而知,未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难度势必会大大增加。更何况现在检察院实行的是捕诉合一制度,就是谁经办批捕的案件,就要由其负责审查起诉,这种情况下,连办案人员都是利害关系一方,可想而知,批捕之后的无罪辩护难度将有多大。

以上是黄金救援时间说法的大概缘由,总之在检察院立场还比较中立之时,就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理由和现实依据,这是值得每一位刑事律师重视的问题,也是每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应当知悉的。

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最佳时机实际上是侦查初期至审查逮捕期间,而且越早越好,但这也不意味着案件过了黄金救援时间,就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而是在黄金救援期间,更容易产生最佳的办案效果。而越往后,有效辩护的机会就越少,辩护难度也越大,这就更要珍惜每一次可能获得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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