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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保卫经济建设,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侦破了一大批有影响的重大诈骗案件,惩处了一批诈骗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和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公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放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今后侦办诈骗案件及办案中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完善办理案件的程序。加强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办案协作配合制度,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对于继续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予警告纠正;对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抓人、扣人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的指令,严重违法违纪的民警,特别是有关领导,要坚决处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2月25日

附:三起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案例

某某省某某县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

1992年,某某省某某某某企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省某某酒厂签订了合作营销某某酒厂“某某”系列酒的合同。此后,酒厂向某某公司供酒80余吨,价值160余万元。某某公司虽经多方努力,但销路不畅,提出退货要求,酒厂也表示可以退回。但1993年6月25日,某某县数名公安干警及检察院人员未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突然将某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某某市政协委员)押至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公司派员赶到某某了解事情的缘由,县公安局以“此事是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为由不予正面解释,继续以诈骗罪拘押吴某某。直到全国人大及公安部领导明确批示、某某省委下令责成某某县委立即放人后,某某县公安局才出具证明书,宣告吴某某无罪释放。

某某省某某市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

1992年5月,某某省某某市东方化工研究所(甲方)所长王某与某某省某某市第二服装厂(乙方)签订在洪湖联合建立高效规整填料厂合同,规定甲方出技术,乙方出资金。1993年5月,双方又签订由甲方对联营厂承包一年的补充合同,规定到年底甲方向乙方交纯利20万元。1993年7月28日,王某带领尹某某、刘某某(女)两名工程师到某某市某某镇,准备开车生产,乙方突然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又提出另签一个先预交30万元后再开车生产的合同。王某说要回某某研究后再予答复。但某某镇经委书记命令,王某不在合同上签字就不能离开。王等三人随即被第二服装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王某逃离。某某市公安局以技术诈骗为由将刘某某收容审查50天后,因证据不足于9月20日将其释放。1994年1月5日,在未与某某市公安局联系的情况下,某某市公安局一民警与洪湖第二服装厂三名职工,又以技术诈骗为由将王某从某某押往洪湖,在第二服装厂看押10天后改为收容审查。对这些错误做法,公安部多次要求某某市公安局予以纠正,但某某市公安局置若罔闻。4月27日又转为监视居住。现王某虽已被释放,但经医院诊断,身体受到多处伤害。精神受到严重摧残。其被扣押的4000元现金及私人物品至今没有返还。

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市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

1992年12月,山西某某实业公司(简称某华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与中国进口设备配件公司(国内贸易部下属,简称中某公司)业务人员支某某联系,要求协助办理进口晋煤外运所需燃料和废钢。随后,中某公司分别与海某公司、广某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分别垫付给“海某 ”168.3万元、“广某”50.35万元。又于1993年2月10日与某华公司在京补签了合作协议。某华公司分三次归还了垫付款及给中某公司的中介服务费30万,共248.65万元。

在办理进口手续过程中,某华公司因燃料油价格和时间问题未能履行协议,据此,双方在退款中发生经济纠纷。

1993年10月26日,某华公司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11月8日又以“合作协议纠纷”对中某公司提起诉讼。同日,中某公司也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某 和广某两公司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并分别于1994年3月4日、29日、30日开庭审理,正待作出判决。

8月26日,内蒙古某某市公安局竟以中某公司支某某诈骗为由,扣划中某公司帐上款248.65万元,后改为冻结。此案中的中某公司是协作方,且已打出219.5万元,构不成诈骗行为,而且此案正在民事诉讼中,某某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属于典型的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给公安机关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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