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1025刑初88号贪污、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贪污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案号 (2020)赣1025刑初88号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贪污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南原、胡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15年被告人万某某与他人合伙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位于乐安县万崇镇丰林村乃江村小组的国有乃江水库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为落实环境整治要求,万崇镇人民政府推行“人放天养”政策,于2017年10月18日与万某某签订《乃江水库解除养殖承包合同协议书》,终止了万某某对乃江水库的承包经营权。解除承包合同后,万某某以其在经营期间对水库进行了投资建设为由,向万崇镇政府提出资产补偿。2017年11月17日,万崇镇政府向乐安县人民政府请示解决乃江水库退养补偿金98926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经批示需按照要求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乃江水库投资建设相关资产进行评估。2018年3月,万崇镇政府委托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对乃江水库有关资产进行还估。该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资产进行清点并出具了《乃江水库初步测算结果一览表》,预评估价格不到400000元。万崇镇政府时任镇长熊某(已判刑)将此事告知万某某。万某某要求补偿价格不低于600000元。为尽快完成征收工作,熊某让万某某增加乃江水库资产列入评估范围以提高评估总价,并要万某某提供相关资产依据。后万某某通过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负责人董某制作了虚假的乃江水库10KV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及结算清单等材料提供给熊某审核。熊某明知万某某提供的系虚假材料,仍让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乃江水库道路施工清单上加盖公章,连同乃江水库10KV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及结算清单、高压供用电合同一并让万某某提供给神州公司。同时,熊某与神州公司张某(已判刑)联系,告知乃江水库的预评估报告存在漏项,并说明为顺利完成征收工作,乃江水库评估价格要提高到600000元左右。
2018年5月4日,神州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将乃江水库资产包括房屋、砂石路、机井、机械铁船、储水池及水管、变压器及输电线等项目的价格评估为610999.68元。报告出具后,熊某将评估结果告知被告人万某某。万某某表示接受并愿意配合政府实行人雄天养政策。同时,熊某建议乃江水库退养后可以开发成乃江水库生态农庄,并询问了解乃江水库股东股份情况,万某某随即提出与熊某一同经营生态农庄。熊某得知乃江水库其他股东不知晓资产补偿事宜后,便要万某某先行收购其他股东股份,再协商入股事宜。2018年6月初,万某某在与乃江水库股东万某3、万某1协商后,确定水库资产作价1150000元进行股权转让,并邀请熊某入股。熊某考虑到水库有鱼和退养补偿款等利益,表示同意入股,并要求万某某尽快与其他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便于其入股。2018年6月10日,万某某与万某1、万某3签订《承包乃泣水库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万某某以460000元收购股东万某1、万某340%股份。事后,万某某将股份收购情况告知熊某,二人随即商定合伙建设乃江水库生态农庄,熊某出资575000元,占股50%。
与此同时,万崇镇政府依据评估报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助所需资金的请示》。经乐安县财政局要求,退养拆迁补助资金还需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把关。因财政局评审中心一直未出具乃江水库资产补偿的评审报告,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催促熊某出面协调,熊某考虑到自己将入股开发乃江生态农庄,还可以从中得到一半的补偿款,能够减少投资成本,便多次出面协调。经熊某从中协调,2018年6月27日,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乃江水库《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报告列明送审金额为617109.67元、评审审定金额为597518.1元,熊某以建设单位法人名义在评审报告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之后,熊某将评审报告提交至乐安县财政局,并确定以5900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2018年7月16日,熊某让万崇镇政府办公室按照590000元的补偿价格与乐安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向乐安县人民政府请款。经研究,乐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财政安排590000元用于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偿资金,并将款拨付至万崇镇政府,实行专款专用。
2018年9月份,熊某以占某的名义与被告人万某某签订《乃江生态农庄合作协议》,并向占某借款575000元给万某某作为入股股金。2018年9月28日,万某某按熊某要求,到万崇镇财政所申领退养补偿款590000元,并按熊某要求将其中的295000元转至占某银行账户。经调查机关委托鉴定,乃江水库资产评估价格为213578元。被告人万某某与熊某通过虚报项目数量等方式虚套退养拆迁补偿款376422元据为己有,其中万某某非法获利188211元。2019年5月16日,万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88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乃江水库固定资产回收补充协议、财政支付申请书、收条、支付凭证等书证;2、证人熊某、张某、占某、董某、陈某1、万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诈骗罪。被告人万某某与陈某2、陈某3(两人均另案处理)在乐安县万崇镇坪背村合伙开办乐安县旺达真空机砖厂(以下简称旺达砖厂),万某某占有砖厂24%左右股份,陈某2负责砖厂全面事务,陈某3负责管理砖厂日常事务,万某某之子万某2(另案处理)在砖厂做事。根据乐安县秀美乡村建设和路域环境整治要求,旺达砖厂需整体拆除。2017年10月,乐安县万崇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对旺达砖厂资产设备等进行登记及预评估。当月,神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已判刑)等人到旺达砖厂进行数据采集、调查评估。2017年10月份之后,陈某2多次与张某联系,沟通评估事宜。同时,为了让张某提高评估价格,获取更多补偿款,万某某与陈某2商量决定给张某好处费,具体由陈某2办理。2018年春节前,陈某2给张某送了几斤牛肉、牛骨等物品。陈某2与万崇镇政府时任镇长熊某(已判刑)就砖厂补偿款事宜亦进行了多次沟通。2018年3月,陈某2与张某联系,要求对砖厂窑车及煤矸石进行评估。
2018年3月8日,万崇镇人民政府正式出具委托书,委托神州公司对旺达砖厂进行评估。接受委托后,神州公司对旺达砖厂进行评估,陈某2安排陈某3、万某2予以配合,并交代二人多报窑车数量,将实际的120只虚报至150只,张某未予核实而予以登记。2018年5月5日,被告人万某某与陈某2商量后,要万某2驾车与陈某2一同去抚州送给张某现金100000元。张某在收受100000元之后,再次到砖厂对煤矸石进行评估。万某某与陈某2安排陈某3、万某2用铲车将煤矸石覆盖在黄土上,造成假象,虚增煤矸石数量。张某评估时,由陈某3、万某2执尺,进行简单测量,便认定煤矸石数量为7800吨。2018年5月21日,神州公司出具旺达砖厂评估报告(评估师资格证系张某变造),评估总价为6539750.33元,其中窑车150只,价格为714000元;煤矸石7800吨,价格为663000元。
2018年6月22日,万崇镇人民政府与旺达砖厂签订《拆除补偿协议》,补偿旺达砖厂6539750元。2018年7月10日、8月9日,万崇镇政府先后拨付了2000000元、4000000元拆除补偿款给陈某2,剩余539750元未支付。所得补偿款被被告人万某某与陈某2、陈某3按股份予以分配。2018年8月,陈某2得知镇政府要求神州公司再次对旺达砖厂停产后剩余煤矸石数量进行评估,以核减补偿款,便再次安排陈某3、万某2叫铲车司机把剩余煤砰石铺在黄土上,以造成量大的假象。此次,张某仍然要陈某3、万某2执尺,进行简单测量,认定剩余煤矸石为6000吨,价格为510000元。2018年9月,乐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旺达砖厂资产进行清点时,发现大量机械设备缺失,现存窑车、煤矸石等数量与评估数量严重不符。2019年3月,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旺达砖厂现有设备等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经鉴定,旺达砖厂现存设备、厂房及煤矸石等总价格为2974388元,其中窑车数量为120只,价格为546000元;煤矸石数量373.5吨,价格为29880元。此前,神州公司对相应标的物鉴定价格为391024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陈某2、陈某3、万某2、戈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非法谋取国家补偿款,串通国家工作人员熊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虚报资产项目或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补偿款376422元予以私分,数额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评估公司人员张某100000元,数额较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报设备数量等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648120元(其中既遂金额108370元,未遂539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未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文化,不懂法律。
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关于贪污罪,从产生的时间上,万某某与镇长熊某没有犯罪的意识联络,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从经济利益上,万某某对于无论是退股,还是入股,都是按每股115000元,股价比未发生任何变化,未从中获利;从刑事法律的共犯上,没有一份证据,包括被告人及熊某,及其他书证、旁证等予以证明,曾经或之后有过策划、商议等合谋行为,因此,被告人万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2、关于诈骗罪,被告人的万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只有参与了或者实施了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罪。从全案的证据材料看,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万某某参与了或实施了或诸如组织策划了这一诈骗行为,甚至从涉案的各罪犯、嫌疑人,笔录以及其他证据里从未提及“万某某”这三个字。万某某事前不知道、事中未参与、事后也不明白,直到本案东窗事发,经办案人员告知才清楚情况。至于,陈某2是如何组织、策划、指挥他人用泥土充当煤石增加重量、虚构谎报窑车数量,陈某2从未告知万某某,万某某根本不知晓。这就充分表明被告人万某某不具有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而对于行贿100000元,则系另一性质,另一案件、另一犯罪,与本罪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3、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00元的犯罪,被告人万某某是陈某2在决定实施100000元行贿之前,告知并听取了万某某的意见,万某某表示了同意,应当认为是共犯的主观意思联络,为此万某某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万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同时被告人万某某也积极主动退缴了赃款455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万崇镇乃江水库位于万崇镇丰林村乃江村小组,所有权属万崇镇政府,系国有资产。2015年,被告人万某某及合伙人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方式承包经营乃江水库,承包期限为10年。2017年10月18日,万崇镇政府为推行“人放天养”政策,与承包方万某某签订《乃江水库解除养殖承包合同协议书》,终止了乃江水库的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后,万某某以承包经营期间投资建设了水库为由,向万崇镇政府提出资产补偿。2017年11月17日,万崇镇政府向乐安县人民政府请示审批解决乃江水库退养补偿金989260元,经批示需按照要求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乃江水库投资建设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2018年3月份,万崇镇政府委托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神州公司)对乃江水库上的资产进行评估。江西神州公司经现场资产清点,由神州不动产价格有限公司出具了《乃江水库初步测算结果一览表》,预评估价格不到400000元。同案犯熊某(另案处理)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万某某,并将预评估报告提供给万某某查看,万某某认为补偿价格至少要600000元左右,并提出需追加乃江水库变电设备、砂石路等项目。同案犯熊某为给予万某某便利,便让万某某增加乃江水库资产列入评估范围以提高评估价格,并要求万某某提供相关评估依据。之后,万某某为虚报资产,通过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负责人董某制作了虚假的乃江水库10KV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及结算清单、乃江水库道路施工清单,并提供至熊某审核同意。熊某在审核过程中,未经核查,让镇政府办公室在乃江水库道路施工清单上加盖印章,连同乃江水库10KV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及结算清单、高压供用电合同一并让万某某寄至江西神州公司。同时,同案犯熊某与江西神州公司老板张某联系,告知乃江水库的预评估报告存在漏项,并说明镇政府为顺利征收,乃江水库评估价格要在600000元左右。2018年5月4日,江西神州公司出具了江神估字[2018]第040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乃江水库资产包括房屋、砂石路、机井、机械铁船、储水池及水管、变压器及输电线等项目的评估价格为610999.68元。
报告出具后,同案犯熊某将评估结果告知了被告人万某某,万某某表示接受并愿意配合政府实行“人放天养”政策。同时,同案犯熊某建议乃江水库退养后可以开发乃江水库生态农庄,并询问了解了乃江水库股份、股东情况,万某某随即提出与熊某一同经营生态农庄,熊某在得知乃江水库其他股东并不知晓资产补偿事宜后,便让万某某先将乃江水库其他股东的股份进行收购,再协商入股事宜,万某某当时还提出以退养补偿款系收购股份之后所得为借口向其他股东做解释,同案犯熊某默许。2018年6月初,万某某在与乃江水库股东万某3、万某1协商后,确定了水库资产作价1150000元进行股权转让,并邀请同案犯熊某入股,同案犯熊某考虑到水库有鱼和退养补偿款等利益,表示了同意,并要求万某某尽快把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以便入股。2018年6月10日,万某某在股东万某1、万某3不知晓退养补偿情况下,与万某1、万某3签订《承包乃江水库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确定万某某分别以230000元收购股东万某1、万某3的20%股份。事后,万某某将股份收购情况告知了同案犯熊某,二人随即协商确定分别占股50%经营乃江水库生态农庄,同案犯熊某出资金额575000元。
与此同时,万崇镇政府依据评估报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助所需资金的请示》,经财政局要求,退养拆迁补助资金仍需由乐安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把关。至2018年6月,乐安县财政局评审中心一直未出具乃江水库资产补偿的评审报告,万某某多次催促同案犯熊某出面协调,同案犯熊某考虑到自己将入股开发乃江生态农庄,自己也可以得到一半的补偿款,能够减少投资成本,便多次出面协调尽快出具评审报告。经同案犯熊某协调,2018年6月27日,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乃江水库《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报告列明送审金额为617109.67元、评审审定金额为597518.10元,同案犯熊某以建设单位法人名义在评审报告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印章。之后,同案犯熊某将评审报告提交至乐安县财政局,并确定以5900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2018年7月16日,同案犯熊某让万崇镇政府办公室按照590000元的补偿价格与乐安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向乐安县人民政府请款。经研究,乐安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财政安排五十九万元用于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偿资金,并将款拨付至万崇镇政府,实行专款专用。
2018年9月份,同案犯熊某以占某的名义正式与万某某签订《乃江生态农庄合作协议》,并向占某借款575000元,分两次付给万某某用于入股。2018年9月28日,同案犯熊某让万某某向万崇镇财政所申领退养补偿款590000元,并交代万某某将其中295000元转到占某的账户上,用于归还占某。2018年9月30日,万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占某转款了295000元。
在侦查期间,乐安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委托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抚司评鉴[2019]评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就乃江水库包括房屋、砂石路、机井、机械铁船、储水池及水管、变压器及输电线等项目资产重新评估的价格为213578元。被告人万某某和同案犯熊某通过虚报项目数量等方式虚套退养拆迁补偿款376422元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万某某获利188211元。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88211元。
认定上述贪污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熊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信息、万崇镇政府《关于调整班子成员分工及挂村的通知》。证实熊某的职务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管财贸等工作,涉嫌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
(2)乃江生态农庄合作协议、承包乃江水库股权转让协议、收条两张。证实2018年6月11日熊某以占某的名义与万某某合伙经营乃江生态农庄,各占50%股份。2018年6月10日万某某从万某3和万某1处受让40%股份,万某某获得经营乃江水库的所有股份。2018年6月11日万某某分两次收到占某替熊某出资入股乃江生态农庄的股金575000元。(实际出资实际是在2018年8、9月份)
(3)万崇镇政府与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公司签订的价格评估合同四份。证实熊某代表万崇镇政府与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公司签订委托对乃江水库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的合同。
(4)万府文(2017)161号《关于请求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补偿资金的请示》、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配变设备材料结算清单、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线路材料结算清单(该三份材料盖有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印章)、高压供用电合同、盖有万崇镇镇政府印章和标注属实的万崇镇乃江水库道路施工清单。证实上述证据是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乐安县万崇镇乃江水库资产的依据,其中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配变设备材料结算清单、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线路材料结算清单、万崇镇乃江水库道路施工清单均是虚假的(已有证人证言和熊某的供述证实为虚构的),被熊某和万某某用于骗取国家补偿款。
(5)乃江水库解除养殖承包合同协议书、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万某某出具的收条、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证实2017年10月18日万崇镇镇政府与万某某解除乃江水库承包合同,万崇镇政府按原合同订立的年租金一次性补偿347912元给万某某;2018年1月22日万某某领取了该笔钱。
(6)2019年4月23日乐安县供电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乃江水库的变压器容留为40千伏安,没有增容至100千伏安(S9-100)。与监察委委托的评估报告中的变压器规格是一致,与神州公司评估报告中的变压器规格和万某某提供的预结算材料清单中的变压器规格均不一致,进一步印证作为神州公司评估依据的资产清单具有虚假成分。
(7)万崇镇政府和县财政局共同发文的《关于要求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助所需资金的请示》、《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乐安县万崇镇乃江水库价格评估报告书》;乃江水库固定资产回收补偿协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注明是乃江水拆迁补偿款)、万某某出具收到乃江退养固定资产补助款的收条、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两张(注明是乃江水库拆迁补偿款);乐府办抄字(2018)632号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预算拨款凭证两张。证实2018年5月4日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乐安县万崇镇乃江水库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价格为610999.68元(虚高评估);2018年6月20日,万崇镇政府从万某某处回购乃江水库的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万崇镇政府以财政评审价格为准补偿万某某;2018年6月27日,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审定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助金额为597518.1元(虚假报告);2018年7月16日,万崇镇镇政府向县政府请求解决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助资金590000元;2018年8月24日,县政府于同意财政安排590000元拨付给万崇镇政府。财政于2018年9月9日拨付了该590000元;2018年9月28日,万某某从万崇镇政府领取了政府回购乃江水库资产的钱款59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第一次万崇镇乃江水库我公司出具了一份价格380000元左右的评估报告,过了几天熊某告诉我价格要调整,乃江水库的固定资产有遗漏。之后张某收到了万某某提供的补充材料,张某按照熊某的意思根据万某某的补充材料,追加遗漏资产,重新评估,乃江水库追加评估变压器设备、线路、砂石路等出具了610000余元的评估报告。评估明细上的第9项砂石路实际上只有1千米,第10项机械铁船6艘在现场我没有看到,第12项变压器及输电线等物品在现场我没有看到,这些都是我根据万某某提供的数据做的,我公司也没有派员去现场勘查、测量。
(2)证人占某的证言及《关于熊某向我借款投资乃江水库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6月份熊某告知占某他要投资乃江水库。2018年9月上旬,熊某借占某100000元并以占某名义和万某某签订乃江水库合作协议,之后占某帮熊某借来475000元,给万某某作为投资股金。万某某转了295000元钱作为熊某还占某的借款。
(3)同案犯熊某供述。证实2017年11月份左右,万崇镇按照县环境整治要求,将万某某、万某3等人在2015年公开竞标获得的乃江水库10年承包经营权收回,实行人放天养的政策,并将剩余租金退还给万某某等人了。之后,万某某向我和杨某书记提出,他是通过竞标获得乃江水库的经营权,现在租期未到,在竞标时,乃江水库上的房屋等附属资产折价支付给原承包人,承包期间,投资新建部分房屋、变压粉、打政府现在要改变养殖方式,解了归还勤茶准并且其在砂石路等,这些投资建设的房屋等资产政府应该要给予补偿,不然亏损太大。当时我和杨某认为万某某说的确实在理,随后我代表万崇镇政府将上述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龚勇副县长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说如果情况属实,可以适当进行补偿,并要我们万崇镇政府打报告上去。2017年11月份左右,我得到县政府领导指示后,安排万崇镇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吕某等人去核实乃江水库固定资产情况,估算出乃江水库资产价值100多万元,并列出详细清单。随后,我交代万崇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万某某讲的乃江水库时有资产清单,不合理的补偿部分要求删除,向县政府打报告请款,要求县政府解决乃江水库退养补偿款金额为98万余元。县政府的领导批示要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我就拿着县领导批示,到县财政局找曾某1局长,曾某1局长要我先将报告放在他那里,他会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处理。财政局当时好像派了人到现场。过了一段时间,一直没有获得县财政局处理意见,我又到找曾某1,问他乃江水库退养补偿事宜如何处理?曾某1说乃江水库退养补偿请示报告列明的资产没有相应的依据,要求万崇镇政府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并将请示报告退回给我。之后,我返回万崇镇政府,并将这一情况向杨某书记汇报。杨某表示同意。然后,我将这一情况告诉万某某,县政府同意补偿乃江水库,但要聘请评估公司评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神州公司)对乃江水库上的房屋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江西神州公司派张某到乃江水库现场进行资产清点后,向万崇镇政府出具了一份评估价格在40万元左右的预评估报告。随后,我和杨某对这件事碰了个头,杨某就要我去处理。我将评估结果告诉万某某,万某某认为评估的金额太少,他们花了60余万钱买标和投资建设,这个评估价格不足以弥补他们的投资,并问评估结果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我就将预评估报告给万某某看,他提出预评估报告没有将乃江水库上的变电设备评估进去,存在资产遗漏,并且去乃江水库的砂石路也评少了,要求追加变电设备和增加砂石路的长度等项目。我当时就告诉万某某,买标的钱政府不可能补偿给他,但为了弥补万某某的损失,我对万某某说,如果能沾点边,有点依据的漏项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神州公司)对乃江水库上的房屋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江西神州公司派张某到乃江水库现场进行资产清点后,向万崇镇政府出具了一份评估价格在40万元左右的预评估报告。随后,我和杨某对这件事碰了个头,杨某就要我去处理。我将评估结果告诉万某某,万某某认为评估的金额太少,他们花了60余万钱买标和投资建设,这个评估价格不足以弥补他们的投资,并问评估结果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我就将预评估报告给万某某看,他提出预评估报告没有将乃江水库上的变电设备评估进去,存在资产遗漏,并且去乃江水库的砂石路也评少了,要求追加变电设备和增加砂石路的长度等项目。我当时就告诉万某某,买标的钱政府不可能补偿给他,但为了弥补万某某的损失,我对万某某说,如果能沾点边,有点依据的漏项资产,可以追加评估,并问万某某评估多少才会同意。万某某说越多越好,但至少要求评估到60万元左右的补偿,不能让他亏损太大。随后,我跟杨某汇报说乃江水库的补偿款要60万元左右,杨某表示同意,并要我跟评估公司联系。之后,我就电话通知张某,乃江水库的预评估报告存在里面有漏项,要求他把漏项增加进去评估,评估价格要60万左右,否则万崇镇政府无法顺利征收乃江水库。张某就对我说,如果要追加漏项,提高评估价格,就必须提供相关漏项依据给他,而且政府要予以认可。随后,我就将报给县政府的关于乃江水库退养补偿98万余元的请示报告提供给张某(如何提供给张某的,我现在想不起来),因为请示报告里面里列明了乃江水库上的变电设备和砂石路资产情况,要张某按照文件列明的项进行评估。张某不同意,并提出如果乃江水库上面确实架设了变电设备,那就要提供架设变电设备的工程预结算资料,如果修了砂石路,也要提供修砂石路的工程预结算资料,否则他不会追加评估漏项。我将张某的要求转达给万某某说,如果要追加变电设备和增加砂石路的长度,就要想办法找到乃江水库上变电设备和砂石路的预结算资料,提供给评估公司,这样,评估公司才会同意追加变电设备和砂石路的评估。万某某说这些都是私人做的,没有相关资料。我就要万某某自己去找中介公司帮他制作。万某某说可以,他会去找人制作。过了半个月左右,万某某找到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了一份变电设备和砂石路工程预结算给我。我当时随手翻阅一下后对万某某说,我帮你报给江西神州评估公司,能评估到多少算多少。万某某说可以。随后,我将万某某给我的这些资料,拿给镇政府办公室签字盖章,提供给江西神州公司张某,再一次进行评估。2018年5月,江西神州评估公司张某又出具了一份价格为60余万元的预评估报告,我和杨某书记看过后,同意张某按照这个价格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我当时觉得万某某提供给我的乃江水库变电设备和砂石路预结算资料里面列明的工程造价与实际不相符,存在虚假,增加了造价,但具体增加了多少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安排人去核实。按照工作职责来讲,应该要核实,提供给评估公司的数据,我们政府要负责。当时我翻阅了万某某给我的乃江水库变电设备和砂石路预结算清单,里面所列的工程造价比较高,实际不需要这么多钱。当时,我也想弥补万某某的部分损失,就告诉万某某,只要能说得过去、搭上边的、有点依据的漏项都可以追加评估,那么,万某某提供给我的资料肯定存在水分。在他将材料提供给我后,我对万某某说能评估到多少算多少,万某某也没有意见,如果是真实的,我认为万某某肯定不会同意。所以,我认为万某某提供给我的资料存在水分,存在虚假。至于虚增了多少价格我不清楚,因为我跟万某某关系比较好,想帮助万某某。当时江西神州评估公司出具40万元左右的评估报告时,万某某向我提出这个价钱弥补不了他的损失,我就想帮他弥补损失,心里想反正这不是我个人的钱,是政府的钱,多补偿一点给万某某也无所谓,这样我还可以做个好。另一方面,我想尽快把征收乃江水库这项工作做完。江西神州评估公司出具60余万元评估报告出来后,我电话通知万某某来我办公室,告诉他这个评估价格。万某某表示接受,愿意配合政府实行人放天养政策。随后,我就和万某某谈起乃江水库退养后的发展问题。我对万某某说发展乡村旅游和生态农庄是今后农村发展的大方向,乃江水库周边环境较好,可以充分利用乃江水库水面做生态农庄,并问他乃江水库经营的情况和股份分配等情况。万某某说乃江水库实际是他和万某3、万某1三人经营,万某某本人占60%,万某3、万某1共占40%。我问万某某为什么不把万某3和万某12人的股份全面收购过来,一个人承包下来,可以利用乃江水库搞生态旅游开发。万某某非常赞同我的观点,说要去问一下万某3愿不愿退出来,并提出要是能够修好院前村小组至乃江水库的水泥路,乃江水库才有发展前景和空间。听万某某这样一说,我就要万某某开车带我去现场看一看。在乃江水库现场,我向万某某建议,可以把乃江水库旁边大元村小组的无人居住的旧房子租下或买下来重新装修,做民宿,再把周边的山地租下来,围绕乃江水库发展绿色生态农庄。万某某也比较赞同。看完之后,到了饭点,万某某就安排一起去金湖山庄吃饭。在路上,万某某向我提出,如果可以把万某3和万某1的股份买过来,到时我们一起来弄生态农庄,是否可以?我就要他将万某3和万某1的股份先买下来,到时我们再谈,我没有本钱。吃饭的时候,我就和万某某继续聊乃江水库以后的发展方向,并要万某某尽快把万某3、万某1的股份买下来。万某某说可以,并说他先去收购万某3和万某1的股份,收购好了之后再告诉我。当时,我还问了万某某,万某3和万某1是否知道乃江水库上的房屋等资产有补偿。万某某说万某3和万某1还不知道,并说如果要收购万某3和万某1的股份,我入股进去,乃江水库上的房屋等资产有补偿一事暂时就不要告诉他们。我没有明确表态,就问万某某,要是万某3和万某1知道了乃江水库上的房屋等资产有补偿怎么办?万某某说如果万某3和万某1知道了乃江水库上的房屋等资产有偿款,就跟万某3和万某1解释说这是收购他们的股份之后才获得的退养补偿款,收购股份之前没有确定有补偿。考虑到我和万某某的关系,就没有反对万某某这种做法。
2018年6月初,万某某电话告诉我说乃江水库作价1150000元,万某3和万某1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他一个人。并问我要不要入股进来?我说没有钱。万某某就说钱他先垫付。然后,我问万某某里面有多少鱼,值多少钱?万某某说乃江水库中大约有10余万斤鱼,值六七十万元(具体多少我不记得)。我当时心里想,水库里面的鱼价值这么多的钱,到年底基本可以兑现,再加上有60余万元补偿款,两项加起来就超过乃江水库作价1150000元,基本不要怎么投资,到年底就有盈利,有利可图。在万某某多次邀请下,我就心动了,觉得不要投什么钱,并要万某某尽快把股份转让协议签下来,把乃江水库股份全部收购过来,并尽快把钱付给万某3和万某1,我入股进去。万某某说可以,他会去操作。过了几天,万某某电话告知我,他与万乐平和万某1签订了乃江水库股份转让协议。当时我不在万崇镇,要万某某微信发给我看。我看了之后,提出要万某某让万某3和万某1在协议书按手印。万某某告诉我把万某3的股份购买之后,问我入股乃江水库多少股份,我和他各占50%股份,是否可以?我就跟万某某说可以,但暂时没有钱,需要去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可能要一个多月的时间。万某某就说我入股的钱他可以先垫付,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给他。我也就默认了。2018年5月17日,万崇镇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再一次向县政府打了一份关于乃江水库退养补偿款请示的报告。我送到县政府办公室交给县政府领导签署了意见,县政府领导的意见还是要求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我再次拿着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到县财政局找曾某1,要求曾某1签署处理意见。曾某1看了一下乃江水库的退养补偿的请示报告和江西神州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问我评估的价格属不属实,要不要补偿这么多钱?我说这是评估公司出具的,应该属实,要补偿这么多钱。曾某1提出要县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的人员评审一下,把个关。我说可以,然后我就离开了。随后,我向杨某汇报乃江水库退养补偿还要经过县财政局财政评审,才会拨款。杨某说按照财政局的意见办理。随后,我将这一情况告知万某某说,乃江水库的退养补偿款要经过财政局评审,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拨付,并要万某某自己去协调。万某某说好。过了一两个月,大概是2018年7月份,县财政局都没有出具评审报告,乃江水库的退养补偿款就一直没有拨付下来。万某某多次找我,要我去过问一下,尽快出具评审报告。然后我就到找过曾某1,要曾某1尽快帮我安排,曾某1说已经安排了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我就告诉万某某我找过曾某1,并要他自己去找评审中心的人,要他自己去找评审中心的人。过了几天,万某某又跟我说,说自己去找评审中心的人员没有用,要我出面去协调,我作为镇长出面,说话更有用。然后我当着万某某的面,拨打了县评审中心主任陈某1的电话,要他尽快出具乃江水库的评审报告,支持万崇镇政府征收工作。陈某1就说这段时间比较忙,过段时间会帮我办理。过了一段时间,县财政局还是没有出具评审报告。万某某又催我,要我打电话催陈某1,尽快出具乃江水库的评审报告。于是我又打电话催陈某1,要他尽快出评审报告。陈某1告诉我说评估报告内容与实际有些不相符,要核减部分项目金额。我说要核减可以,能少核减一点就尽量少减一点,但要尽快出评审报告。陈某1说可以,争取尽快出评审报告。一方面我想尽快完成乃江水库的征收工作;另一方面我自己已经和万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入股乃江水库50%股份,政府补偿给乃江水库的退养补偿款我也可以得到一半,由于我自己没有钱投入进来,尽快获得政府补偿,可以减少我的投资成本。2018年8月,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就出具了乃江水库退养补偿的评审报告。当时是万某某到拿乃江水库评审报告给我看。我看了一下,发现评审报告中核减了一些项目金额,最后确定补偿款为59万余元。我将这一情况向杨某汇报了,杨某表示认可,并要我负责办理。随后,我到县财政局请示曾某1,曾某1提出就按590000元的价格补偿给万某某。我表示同意。然后,我要万崇镇政府办公室按照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修改了一下乃江水库退养补偿的请示报告,将请示报告里面的补偿金额从60余万元变成590000元,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县政府请款,请示报告的落款时间还是没变。2018年8月下旬,县政府下发了抄告单,同意县财政局安排590000元资金,用于解决乃江水库退养补偿。2018年9月底,县财政局将乃江水库590000元补偿款拨付万崇镇政府,我就要万某某领出来了。我知道乃江水库补偿结果之后,觉得补偿款应该马上到位,可以减少我的投资,我心里就想尽快和万某某签订。万某某说他不会写,合伙协议让我起草,可不可以?我表示同意。随后,我起草了一份万崇镇乃江生态农庄合作协议交给了万某某去打印,并跟万某某说,我作为万崇镇镇长,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他签订合伙协议,提出以我同学占某(女)名义来跟他签,入股的资金也通过占某来支付,问他可不可以?万某某说可以。我当时起草乃江生态农庄合作协议投资是3000000元,我以占某名义和万某某各出资1500000元,共出资3000000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做大做强乃江水库生态农庄,实际上是根据万某某收购万某3和万某1的股份时作价1150000元出资,我以占某名义和万某某各出资575000元。占某是乐安县劳动就业局副局长,我跟她是比较好的朋友关系。在2017年,我与她一起合伙以我弟弟熊国凤的名义经营了一家乐轩粮油商行,该商行主要业务是为各乡镇、县直单位提供走访慰问县贫困户时所需的粮油慰问品。跟万某某谈好后,我电话告知占某我想在万崇镇与万某某一起经营乃江水库生态农庄,但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合伙协议,想用她的名义来帮我签,问她是否愿意?占某说可以。然后我跟占某说,入股乃江水库总共需要575000元资金,但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问她能不能以熊国凤的名义,用我跟她经营的乐轩粮油商行从县劳动就业局拿一个100000元无息贷款指标,用以支付我入股乃江水库的钱,剩余的475000元要她帮我去借,并跟她解释,乃江水库有一笔590000元的退养补偿款,县政府即将拨付下来,另外水库里面有10余万斤鱼,价值几十万元,年底可以出售,资金很快就可以回笼,这475000元不需要借多久就可以归还。占某说县劳动就业局的100000元无息贷款指标应该没有问题,剩余的钱她去帮我借,看能不能借到。2018年8月下旬,我电话问占某县劳动就业局的100000元无息贷款是否到账了,如果到了,要她帮我从银行取出现金带到万崇镇来,以她的名义帮我和万某某签订合伙经营乃江水库生态农庄协议。过了几天,占某就带了100000元现金到我的办公室。然后,我打电话问万某某在哪里,带占某过来跟他签协议。他说在为民商砼搅拌站办公室。然后我就乘坐占某的车一起来到了万某某的为民商砼搅拌站。下车时,占某从车上拿出一个红色的塑料袋,透过塑料袋看到里面装有现金。我和占某来到了万某某二楼办公室,万某某就拿出我事先拟好的乃江水库生态农庄合伙协议。我就要占某帮我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协议的时间是接着万某某收购万某3等人乃江水库的股份时间写。签好后,我要占某把100000元现金给万某某,并对万某某说剩余的475000元等我筹到再给。随后,万某某拿了一本收条出来说不会写字,要我帮他写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条,他再在收条上签名并按手印。我就帮万某某打了一张收到占某100000元股金的收条,又打了一张475000元的欠条给万某某。弄好之后,我和万某某、占某一起到万崇镇天宝农庄吃午饭,饭后我回政府上班,占某直接开车回乐安。2018年9月初,占某电话告诉我剩余的475000元已经筹到了。我就要占某来万崇镇把钱给万某某。没过多久,占某开车到万崇镇政府门口接我去万某某的搅拌站。由于带的不是现金,就由占某和万某某一起到万崇镇信用联社,占某帮我转了475000元股金给万某某。随后,还是由我执笔写了一张万某某收到占某合作股金475000元的收条给占某,万某某在收条上面签字按手印。2018年9月底,县财政局将乃江水库的退养补偿款拨付到万崇镇财政所后,我就叫万某某到万崇镇财政所将这590000元的补偿款领出来,并交代他将其中295000元转到占某的账户上,转好之后告诉占某。之后我用万某某转给占某的295000元补偿款归还她帮我借的475000元入股经营乃江水库的钱没有,目前我还欠她18万元。我和万某某共同入股1150000元经营乃江水库的这段时间,目前只清楚得了一笔590000元的政府征收补偿款,万某某转了295000元给占某,除此之外,没有得到任何分红。2019年5月13日,我看了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乃江水库资产司法鉴定结果,价值是213578元,才知道有376422元虚假,乃江水库59万退养补偿款我分得了295000元,等于我分得了188211元。当时,我知道万某某造了假,只是想贪一点小利,但没想到虚假有这么高,如果早晓得有这么多的虚假,我就会制止,更不会参与进来。
(4)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熊某拿评估报告和请示报告到找曾某1之后核减到590000元,2018年5月17日,万崇镇政府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请示县政府申请补偿资金为590000元,2018年8月24日县政府下发了抄告单,同意安排590000元资金用于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偿资金。抄告单下达后,熊某多次找我要尽快下拨资金。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熊某要我为万某某制作乃江水库的编制预算,万某某拿了一些乃江水库的资料来找我,我介绍了徐某帮他做好了乃江水库的编制预算。评审中心没有为乃江水库做评审。
(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我在县财政局碰到陈某1,陈某1要我帮一个人编制预算,我就找到游某要其帮忙制作,之后游某制作好了给了我一个文件袋,我将这个文件袋给到陈某1,收了300元的制作费。
(7)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徐某要我帮他制作一份乃江水库退养拆迁补助工程的投资评审报告,收取了二三百元的制作费。我没有出具过《乃江水库10KV线路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乃江水库10KV配变设备材料结算清单》,《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线路材料结算清单》可能有在外面制作好后拿过来盖章的。
(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万某某要我帮他做评审,后来我交代游某去做,《乃江水库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是游某做的。
(9)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于2013年来的乃江水库,乃江水库的变压器系我上班之前就已经安装好了,我来后乃江水库变压器就一直没有更改变动过。《预算表》《结算清单》我没有见过,也没有找我帮忙制作过。
(10)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万某3各占乃江水库股份20%,万某某占60%。2018年5月万某某提出散伙,由一方承包下来,我和万某3万某某三人商议,水库股权价值1150000元,由万某某一人承包。2018年6月10日我们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11)证人万某3的证言。证实我和万某1各占乃江水库股份20%,万某某占60%。2018年6月,2018年4月底万某某多次打电话给万某1说合伙经营乃江水库没有办法赚钱。在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我们三人商议作价1150000元,由万某某一人收购我们的股份,在2018年6月10日签订转让协议。
(12)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第一次万崇镇政府有向政府请示乃江水库退养补偿金时,我们到现场查看,发现确实有砂石路,变压器,房屋等设备。第三方评估评估公开报告出来后,我讲乃江水库相关资料给到陈某1并说是领导要求评审中心对这个项目进行评审。
(1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吕某以政府名义拟了一份“关于请求解决万崇镇乃江水库退养补偿资金的请示”,并将文件交给了万某某,之后乃江水库重新租给了万某某,但其一直没有交租金。
(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熊某负责乃江水库资产评估及补偿退养的事情。贫困户和搬迁户配置家具及生活用品的具体购买事宜由镇政府把关,之后发现供应商的供货质量较差,我和熊某、刘建荣、王乐福四人商议,要求王乐福增加一些货物,货款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7、8月左右,万崇镇按照县里要求,要对乃江水库实行人放天养。万崇镇乃江水库是在2015年进行公开招标租赁,经竞标后,由我承包,租赁期10年(2016年至2025年),每年8万元租金。万崇镇退还给乃江水库未到期的租金给我,共退给我租金及利息34万余元。
乃江水库退养后,乃江水库还是继续由我承租。万崇镇拟订了一份关于乃江水库水面养殖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年,2018.10.15-2021.10.14,租金为每年25000元,押金50000元。要求签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三年的租金和押金共计110000元,我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镇长熊某一直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这份合同一直都没有交给我,我也未付任何租金。万崇镇政府进行水库退养时,当时我和万崇镇党委书记杨某、镇长熊某提出,我是通过招标获得乃江水库经营权,而且经营乃江水库期间,我投资新建了房屋、变压器、机井等设施,万崇镇政府如要退养,这些资产要给我补偿。熊某就要我列一个资产清单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再向县政府提出退养补偿请示,看县政府是否会给补偿款。2017年11月份左右,万崇镇镇长熊某要我对乃江水库现场对其固定资产进行初步登记,我提供了一份乃江水库90万余元的资产清单给万崇镇镇政府,但是县政府没有批准。后来熊某又通知我说,县政府同意补偿乃江水库,但是提出要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经进行补偿,我就同意了。2018年3月,我接到熊某电话,他说乃江水库的固定资金政府会收购,可以作为国有资产进行补偿,并对我说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神州公司)已到万崇镇乃江水库现场进行评估,我就赶到了镇里,镇长熊某要我陪同镇干部、评估公司张某等人到现场测量。过了几天,熊某电话通知我到他办公室,熊某把评估结果告诉了我,大概是评估了30-40万元左右。我就向熊某提出,评估的价钱太低了,我投资的钱都不止这些。熊某问补偿多少钱合适,我就对他说,补偿款至少要补到60万元左右,当然越多越好。熊某对我说,可以把变压器和线路增列上去,但是也达不到60万元的补偿金额,除非增加砂石路长度才能达到补偿金额,我说可以,并且熊某会和江西神州公司协调这件事,把漏评的变压器和线路、以及增加的砂石路长度一并加上去。过了几天,熊某打电话给我,说江西神州公司同意增加变压器线路、以及增加的砂石路长度,可以增加评估金额,但要我提供变压器和线路、以及增加的砂石路长度的预结算资料给评估公司,否则不会追加评估金额。我就问熊某该如何进行操作。熊某要我去万崇镇电管所找人制作乃江水库变压器预算和决算清单,交代我做的价格标准大概在15万元左右,他对我说他已跟万崇镇供电所说好了,随后我到万崇镇供电所二楼找到陈某4要他帮我制作乃江水库变压器设备材料预算、决算清单,陈某4对我说万崇镇电管所做不了,我这里没有这方面的资质,要去县里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做。后来我就打电话给董某(乐安县建筑公司退休职工,现任江西浩宇咨询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江西省赣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问他是否会做变压器设备材料预算、决算清单资料,董某说他公司会做,我就到县城找到了董某(我做万崇镇自来水工程时跟他熟悉),董某就交代他公司的游某,由游某帮我制作了《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线路及设备工程费用预算表》,《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配变设备材料结算清单》、《万崇镇乃江水库10KV线路材料结算清单》等资料,做完后,我支付了600元现金制作费给游某。后来我把做好的这些资料交给了熊某,熊某看后,对我说乃江水库变压器设备材料预算、决算清单资料没有盖章,要盖有建筑公司的章、追加用电合同,评估公司才会认可。于是我就再次找到董某,问他是否可以帮我在乃江水库变压器设备材料预算、决算清单资料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他说可以。当天我就到乐安大道蓝天宾馆的四楼找到董某,他帮我盖了公司的章。同时我复印了一份原来乃江水库与乐安电力公司签订安装变压器的合同。之后,我把盖好公章的乃江水库变压器设备材料预算、结算清单,用电合同等资料都复印了一份,一并交给了熊某。2018年5月,熊某打我电话,要我到他办公室坐一下,出示了一份乃江水库等房屋的资产评估报告给我看,评估价格60余万元,我表示同意。过了2个月左右,2018年7月份左右,熊某说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要对江西神州评估公司的60万余元的评估报告进行一评审,万崇镇乃江水库的退养补偿款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拨付到位,熊某问我认识县财政局哪个人吗?我说不认识,熊某说他来联系陈某1,要我去找县评审中心主任陈某1。过了几l天,熊某要我去找陈某1,说已经和陈某1说好了,直接去找他拿评审材料,熊某要我拿着乃江水库的相关资料赶到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找陈某1,我找到陈某1后,要陈某1帮我做乃江水库的评审资料,陈某1对我说我这里不会做评审报告,刚好某建筑公司一个人(不知道名字)在他办公室,陈某1就问那个人是否会做这个评审报告,他说他不会做,但是他说他的亲戚会做,于是陈某1介绍这个人给我认识,并要我把资料给这个人,交给他做乃江水库评审报告。又过了几天,我到陈某1的办公室,问乃江水库退养补偿的评审报告做好了没有,陈某1说做好了,并把装有一份江西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给我,我就问陈某1做这份报告要多少钱,陈某1说不用,但是我还是给了1000元左右。现金给陈某1,要陈某1转交给这个建筑公司帮我做乃江水库退养补偿评审报告的人。我拿了这份评审报告后,转交给了熊某。2018年7月,我多次到镇长办公室找熊某,要他催一下陈某1,尽快出具评审报告。2018年8月,熊某要我去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拿乃江水库退养补偿的评审报告,核减了2万元左右,最后确定补偿款为590000元。
2018年9月底,熊某电话告诉我说乃江水库的征收款已经拨下来了,叫我去镇财政所打领取乃江水库退养补偿590000元。随后,我就到万崇镇财政所,询问补偿款是否到账,镇财政所的人说还没有到账,过了几天,我又到镇财政所询问,镇财政所的人告诉我,补偿款已经到账了,我就打了领取乃江水库退养补偿款590000元的条子,并拿给相关人员签字。领到乃江水库征收款590000元后,熊某要我将征收款的50%转到占某的账户上,(熊某以占某的名义入股乃江水库,具体熊某入股经过我已经在前几次询问,向组织交代清楚)我就转了295000元到占某账户上。经过熊某操作,多评估了30多万元。
4、抚司评鉴(2019)评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万崇镇乃江水库资产价格为213578元。
(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被告人万某某与同案犯陈某2、陈某3(另案处理)在乐安县万崇镇坪背村合伙开办乐安县旺达真空机砖厂(以下简称旺达砖厂)。被告人万某某占24%左右股份,同案犯陈某2占有砖厂58%左右股份,同案犯陈某2负责砖厂的全面事务,同案犯陈某3负责管理砖厂日常事务,同案犯万某2(被告人万某某之子)在砖厂做事。
根据乐安县秀美乡村建设和路域环境整治要求,旺达砖厂需整体拆除。2017年10月,乐安县万崇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对旺达砖厂资产设备等进行登记及预评估。当月,神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旺达砖厂进行数据采集、调查评估。2017年10月份之后,陈某2多次与张某联系,沟通评估事宣。同时,为了让张某提高评估价格,陈某2与万某某商量决定给张某好处费,具体由陈某2办理。2018年春节前,陈某2给张某送了几斤牛肉、牛骨等物品。陈某2与万崇镇政府时任镇长熊某(已判刑)就砖厂补偿款事宜亦进行了多次沟通。2018年3月,陈某2与张某联系,要求对砖厂窑车及煤矸石进行评估。
2018年3月8日,万崇镇人民政府正式出具委托书,委托神州公司对旺达砖厂进行评估。接受委托后,神州公司对旺达砖厂进行评估,陈某2安排陈某3、万某2予以配合,并交代二人多报窑车数量,将实际的120只虚报至150只,张某未予核实而予以登记。2018年5月5日,陈某2与万某2驾车到抚州市区张某公司地下停车场,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张某在收受100000元后,再次到砖厂对煤矸石进行评估。陈某2安排陈某3、万某2用铲车将煤矸石覆盖在黄土上,造成假象,虚增煤矸石数量。张某评估时,由陈某3、万某2执尺,进行简单测量,便认定煤矸石数量为7800吨。2018年5月21日,神州公司出具旺达砖厂评估报告(评估师资格证系变造),评估总价为6539750.33元,其中窑车150只,价格为714000元;煤矸石7800吨,价格为663000元。
2018年6月22日,万崇镇人民政府与旺达砖厂签订《拆除补偿协议》,补偿旺达砖厂6539750元。2018年7月10日、8月9日,万崇镇政府先后拨付了200万元、400万元拆除补偿款给陈某2,剩余539750元未拨付。
2018年8月,陈某2得知镇政府要求神州公司再次对旺达砖厂停产后剩余煤矸石数量进行评估,以核减补偿款,便再次安排陈某3、万某2叫铲车司机把剩余煤矸石铺在黄土上,以造成量大的假象。此次,张某仍然由陈某3、万某2执尺,进行简单测量,认定剩余煤矸石为6000吨,价格为510000元。
2018年9月,乐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旺达砖厂进行清点时,发现大量机械设备缺失,现存煤矸石数量与评估数量严重不符。
2019年3月,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旺达砖厂现有设备等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经鉴定,旺达砖厂现存设备、厂房及煤矸石等总价格为2974388元,其中窑车数量为120只,价格为546000元;煤矸石数量373.5吨,价格为29880元。此前,神州公司对相应标的物鉴定价格为3910243.372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9日旺达砖厂向乐安县财政局退回旺达机砖厂煤矸石补助款个人部分158457元(万某2、万某某);2018年11月29日旺达砖厂向乐安县财政局退回旺达机砖厂拆迁款340882.67元;2018年12月3日旺达砖厂向乐安县财政局退回旺达机砖厂拆迁款56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关证据
1、书证:戈某建行存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5月6日,戈某现金存入100000元至其建行账户。
2、证人证言
(1)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旺达砖厂的股东有他、陈某3和万某某。万某某平时要他儿子万某2在砖厂管事。砖厂收购的事都是陈某2自己和万某某具体去沟通协调的。2017年11月左右,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张某在对他乐安万崇镇坪背村旺达机砖厂下面擎天砖厂进行评估时也到他的砖厂查看,他那时也在砖厂,他与张某主动聊天,那时候他就留了张某的电话。2017年12月份左右一天傍晚,他正好到了抚州,他那时送了点牛肉等东西给张某,他们这次没有谈到评估的事情。第二次是过了三四个月的时候,张某和他公司的员工到砖厂清点设备,他让他准备好砖厂的相关资料送到抚州,过了两三天,他就把砖厂的相关资料送到张某公司。这一次也没有谈到评估的事情。第三次是在第二次的二十天后,他打电话询问张某评估报告是否出来了,张某说在电话里面说不清楚,要他到抚州当面说。打完电话的第二天他开车去抚州张某的公司,张某提出要他出评估费。第四次是在第三次的后十天左右,张某打电话让他送评估费,他就取钱,让万某2开车到抚州他公司地下停车场把100000元钱放到他车后备箱。2018年3月18日左右,因为之前评估公司对砖厂清点时,没有把窑车和煤矸石算进去,他和张某联系,张某说如果没有清点到,可以重新清点过去,并要他拿第一次的清单去他办公室来谈。他就一个人拿清单开车到抚州张某公司跟他谈,他看了清单说窑车确是没有登记,可以重新去清单,但是煤矸石如果政府同意就可以帮你评估,并说要他这边出评估费。他就说你们评估公司是镇政府请来评估的,镇政府会出评估费为什么还有他出费用。他就回答他说政府出的评估费是政府的,你们也要出。他就问他这边怎么出,张某回答他说要出总评估价格的3%。他跟万某某商量后,认为太高,万某某说看能不能谈少点,具体多少他做主。后来他和张某谈到150000元,先付100000元。并且问他评估的时候有没有什么水分,张某回答他说太大的水分没有,但是还是可以操作的。他说正好窑车和煤矸石都漏登记,是否可以从数量方面操作一下,就是把数量提高的意思。张某说窑车和煤矸石都要去现场看了以后再说。在回乐安的路上,他打电话给万某某跟他说已经谈好了,要15万元的费用,他们先出100000元张某才会出评估报告。后来他找镇里领导谈征收的事,说少于7000000元不同意征,镇里领导说按评估报告算。见报告迟迟不出来,他就打万某某电话,说谈好给张某的100000元要早点给到他,不然不来砖厂评估。万说,答应的就要给。他还说他到陈某3那里预支100000元。2018年5月4日他找陈某3预支了100000元。第二天取出钱后,他打万某某电话,问他有没有空一起去,他说没时间,让他和万某2一起去。他就联系万某2。当天下午他和万某2就开车去抚州张某公司。在张某公司地下车库和张某碰面后把带来的100000元放到他车子的后备箱。之所以答应给张某150000元钱,就是为了评估能多评点钱,还想评估能快点出结果。
(2)同案犯万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砖厂在评估时对厂里煤矸石数量和窑车数量上做了假,窑车评估多算了30只。煤矸石作假数量他估算不到,第一次作假是陈某2请铲车司机在堆放煤矸石旁边用铲车铲出一个土堆,然后就铲煤矸石铺到土堆上面,具体数量多少他不知道;第二次作假时陈某2叫他在堆放煤矸石旁边的小山坡上用厂里的铲车把煤矸石铺到小山坡上,这两次作假都是在土堆上铺上薄薄的煤矸石,以达到评估时煤矸石量增加,得到政府更多的补偿。还有就是在砖厂评估期间陈某2要他去做假的砖厂销售协议和设备购买协议,但是他没有去做,后来陈某2有没有去做他不太清楚。在他们厂正式评估报告出来之前,陈某2打电话叫他开车送他去抚州,送东西去评估公司,然后他就开他自己的广汽本田车到乐安县商贸城接陈某2,接到陈某2后,他们就直接上高速往抚州去。在路上陈某2跟他说:这次去抚州是去给评估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送点牛肉和十万元人民币。到了抚州市一个小区的地下车库,张某已经在地下车库等他们,张某叫他把车倒在他的车旁边,然后陈某2叫他从他自己车后备箱拿出陈某2准备好的两个白色塑料袋装好的牛肉直接放到张某的后备箱,陈某2从他自己的手提包里拿出一捆钱直接扔到张某的后备箱,陈某2就跟张某打了几声招呼,然后他们就上车直接走了回乐安,在现场他没有跟张某说话陈某2在评估期间对他讲过,说评估公司能评估越高的价格,他就会多给评估公司钱,他平时也有听说陈某2会去找张某协调砖厂评估的事,所以这100000元给张某的好处费,有想让他多评估砖厂价格的目的。是我父亲万某某打我电话让我开车陪陈某2去神州公司的,在回来的路上万某某又打电话问我事办得怎么样,我说办好了。
(3)同案犯陈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5月5日,陈某2打陈某3电话,要陈某3从账上转了100000元给他。在六月份,陈某3听陈某2说,十万块钱送给了张某。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份左右,万崇镇党委书记杨某委托张某对旺达机砖厂进行价格评估,之后过了几天,张某和公司员工邓文龙以及万崇镇副镇长彭亮等人一起到旺达机砖厂清点设备丈量房屋等,并制作了资产评估清单。当时陈某2提出在资产评估清单里面增加煤矸石10000吨,张某便将其提议的10000吨煤矸石列入清单。但是由于政府收购旺达机砖厂资金未到位,便一直没有给出价格评估报告。到2018年快过年时,陈某2电话联系张某,要去给他拜年,张某告诉陈某2他的办公室位于玉茗大道华富公寓旁。之后一会陈某2到达张某办公室附近与张某碰面,要求张某评估旺达机砖厂时给予关照,并且把其带来的一些牛骨头、牛肚给了张某便离开。2018年年后不久,张某出具了第一份评估清单通过发电子邮件给到万崇镇政府,当时没有计算煤矸石,评估价格大概在500万元左右。之后由于万崇镇政府与陈某2一直没有谈妥,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张某先后出具了第一次500万余元,第二次580多万元,第三次620余万元,第四次630余万元,四份评估报告到了2018年4月底、5月初时,陈某2多次打电话要求张某给旺达机砖厂的评估价格作出关照,并且承诺会出100000元感谢费,张某答应在收到100000元感谢费后。给出陈某2要求达到价格的评估报告之后在五一劳动节过后的一天,陈某2带着100000元现金来到张某公司楼下停车场,将10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将现金交给妻子戈某,由戈某将现金存入银行。在之后5月的一天,张某第五次去旺达机砖厂实际测量的时候,张某没有实际测量煤矸石的以及设备数量,由陈某3和万某2执尺测量,登记在了评估清单内,之后回到公司让邓文龙将清单内煤矸石登记数量更改至7800吨,使旺达机砖厂总评估价格达到650余万元的价格。到最后2018年8月中旬,张某再次去到旺达机砖厂实地测量动产煤矸石使用情况,此次也没有实际测量,仅扣除由旺达机砖厂人员报出1800吨煤矸石,价值15万元左右,致使旺达机砖厂总评估价格仍在650余万元左右。张某在评估旺达机砖厂时,收取砖厂股东陈某2100000元好处费,在评估过程中由砖厂人执尺测量,虚报煤矸石数量,没有进行实际清点,清单窑车时,也是由砖厂工作人员万某2虚报150只窑车(实际仅121只)
(5)证人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的一天,他记得他老公张某给了他100000元让他存起来,在什么地方给的他记不清楚了,他就拿着这100000元到他公司对面的中国建设银行存钱。
3、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5月份左右,陈某2对他说要给些费用给评估公司,并约他在砖厂商谈给费用的事宜。陈某2提出给100000元评估公司把价格评高,他认为100000元太多了,并问陈某2评估公司能评到多少钱,如果评少了就划不来。陈某2说,已经和万崇镇政府以及评估公司谈好了评估价格评到6800000元没有问题,他觉得如果能评估到6800000元,给100000元给评估公司也是值得的,他就对陈某2说你和他们谈好就行,他不管这个事。回家后他就和万某2说了陈某2要送100000元给评估公司就能评估到6800000元,万某2说只要他和陈某2谈好就行。过了几天,万某2打他电话说陈某2要他一起开车去抚州送牛肉给评估公司的张某,他说可以,过了一会,万某2又打他电话说陈某2在车上告诉他,现在去送100000元给张某,他说你不要过去,让陈某2自己去办,他们给评估公司张某送出100000元好处费后,评估公司在对他们砖厂窑车数量进行清点时报的数量是150只,而他们砖厂实际只有窑车121只。
诈骗罪有关证据
1、书证
(1)个体工商户信息。证实旺达机砖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2。
(2)万崇镇政府与万崇镇旺达机砖厂签订的《拆除补偿协议》及转款凭证。证实双方就征收补偿签订了协议,确定补偿总额为6539750元。乐安县财政局于2018年7月10日支付陈某2补偿款2000000元;2018年8月10日支付陈某2补偿款4000000元。
(3)乐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调查报告及附件(证据卷五50-56)。证实经现场察看,与评估报告中的资产不符,存在缺失现象。
(4)现金缴款单。证实万某2退缴了158457元;陈某3退缴了56920元;陈某2退缴340882.67元。
(5)卢某、赵某资产评估师印鉴、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及与中林促公司签订的合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情况说明。证明。证实卢某、赵某提供的印鉴、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及在案发时该两人均挂靠在中林促公司。此印鉴及证书与神州公司评估报告附的不一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备案信息系统中没有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左右,万崇镇党委书记杨某委托张某对旺达机砖厂进行价格评估,之后过了几天,张某和公司员工邓文龙以及万崇镇副镇长彭亮等人一起到旺达机砖厂清点设备丈量房屋等,并制作了资产评估清单。当时陈某2提出在资产评估清单里面增加煤矸石10000吨,张某便将其提议的10000吨煤矸石列入清单。但是由于政府收购旺达机砖厂资金未到位,便一直没有给出价格评估报告。到2018年快过年时,陈某2电话联系张某,要去给他拜年,张某告诉陈某2他的办公室位于玉茗大道华富公寓旁。之后一会陈某2到达张某办公室附近与张某碰面要求张某评估旺达机砖厂时给予关照,并且把其带来的一些牛骨头、牛肚给了张某便离开。2018年年后不久,张某出具了第一份评估清单通过发电子邮件给到万崇镇政府,当时没有计算煤矸石,评估价格大概在500万元左右。之后由于万崇镇政府与陈某2一直没有谈妥,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张某先后出具了第一次500万余元,第二次580多万元,第三次620余万元,第四次630余万元四份评估报告。到了2018年4月底、5月初时,陈某2多次打电话要求张某给旺达机砖厂的评估价格作出关照,并且承诺会出100000元感谢费,张某答应在收到100000元感谢费后给出陈某2要求达到价格的评估报告。之后在五一劳动节过后的一天,陈某2带着100000元现金来到张某公司楼下停车场,将10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将现金交给妻子戈某,由戈某将现金存入银行。在之后5月的一天,张某第五次去旺达机砖厂实际测量的时候,张某没有实际测量煤矸石以及设备的数量。由陈某3和万某2执尺测量,登记在了评估清单内,之后回到公司让邓文龙将清单内煤矸石登记数量追改至7800吨,使旺达机砖厂总评估价格达到650余万元的价格到最后2018年8月中旬,张某再次去到旺达机砖厂实地测量动产煤矸石使用情况,此次也没有实际测量,仅扣除由旺达机砖厂人员报出1800吨煤矸石,价值15万元左右,致使旺达机砖厂总评估价格仍在650余万元左右。张某在评估旺达机砖厂时,收取砖厂股东陈某2100000元好处费,在评估过程中由砖厂人牵尺测量,虚报煤矸石数量,没有进行实际清点,清单窑车时,也是由砖厂工作人员万某2虚报150只窑车(实际仅121只)。
(2)证人卢某(资产评估师)的证言。证明从2008年开始,卢某就在中林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评估师资格证就登记在中林促公司。评估师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从业。卢某没有到过江西从业,也没有登记在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公司,神州公司出具的署名卢某的报告也不是其本人到场参与评估的,报告中相关签章与其本人签章不一致。
(3)证人赵某(资产评估师)的证言。证明赵某的资产评估师资质2010年10月-2018年7月在国林矿通(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林促(北京)资产评估有公司)注册,2018年7月份离开这家公司,注册在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赵某没有在江西省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过评估报告,附有赵某评估师的、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的签字和印鉴是伪造的,上面的赵某评估师证书是伪造的。
(4)证人丛某的证言。证明卢某、赵某的评估师资质挂靠在中林促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赵某在2018年7月离职没有再挂靠在这家公司。
(5)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旺达砖厂的股东有他、陈某3和万某某。万某某平时要他儿子万某2在砖厂管事。砖厂收购的事都是陈某2自己和万某某具体去沟通协调的。2017年11月左右,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张某在对他乐安万崇镇坪背村旺达机砖厂下面的擎天砖厂进行评估时也到他的砖厂查看,他那时也在砖厂,他与张某主动聊天,那时候他就留了张某的电话。2017年12月份左右一天傍晚,他正好到了抚州,他那时送了点牛肉等东西给张某,他们这次没有谈到评估的事情。第二次是过了三四个月的时候,张某和他公司的员工到砖厂清点设备,他让他准备好砖厂的相关资料送到抚州,过了两三天,他就把砖厂的相关资料送到张某公司。这一次也没有谈到评估的事情。第三次是在第二次的二十天后,他打电话询问张某评估报告是否出来了,张某说在电话里面说不清楚,要他到抚州当面说。打完电话的第二天他开车到抚州张某的公司,张某提出要他出评估费。第四次是在第三次的后十天左右,张某打电话让他送评估费,他就取钱,让万某2开车到抚州他公司地下停车场把100000元钱放到他车后备箱。2018年3月18日左右,因为之前评估公司对砖厂清点时,没有把窑车和煤矸石算进去,他和张某联系,张某说如果没有清点到,可以重新清点过去,并要他拿第一次的清单去他办公室来谈。他就一个人拿清单开车到抚州张某公司跟他谈,他看了清单说窑车确是没有登记,可以重新去清点,但是煤矸石如果政府同意就可以帮你评估,并说要他这边出评估费。他就说你们评估公司是镇政府请来评估的,镇政府会出评估费为什么还要他出费用。他就回答他说政府出的评估费是政府的,你们也要出。他就问他这边怎么出,张某回答他说要出总评估价格的3%。他跟万某某商量后,认为太高,万某某说看能不能谈少点,具体多少他做主。后来他和张某谈到150000元,先付100000元。并且问他评估的时候有没有什么水分,张某回答他说太大的水分没有,但是还是可以操作的。他说正好窑车和煤矸石都没有登记,是否可以从数量方面操作一下,就是把数量提高的意思。张某说窑车和煤矸石都要去现场看了以后再说。在回乐安的路上,他打电话给万某某跟他说已经谈好了,要15万元的费用,他们先出100000元张某才会出评估报告。后来他找镇里领导谈征收的事,说少于700万不同意征,镇里领导说按评估报告算。见报告迟迟不出来,他就打万某某电话,说谈好给张某的100000元要早点给到他,张某不能不来砖厂评估。万说,答应的就要给。他还说他到陈某3那里预支100000元。2018年5月4日他找陈某3预支了100000元。第二天取出钱后,他打万某某电话,问他有没有空一起去,他说没时间,让他和万某2一起去。他就联系万某2,当天下午他和万某2就开车去抚州张某公司。在张某公司地下车库和张某碰面后把带来的100000元放到他车子的后备箱。2018年5月6日,张某来到他们砖厂清点窑车以及煤矸石,他让万某2在见到张某后,多报一些窑车的数量,反正和张沟通好了,并告诉他张某收过砖厂给的100000元好处费。万某2说他知道怎么做。当天中午,万某2打电话对他说,窑车报150只行不行。他就问张是否清点了。他说窑外面的清点了,窑里的没清点。他说差不多就可以。砖厂实际有120只窑车。事后,陈某2交代万某2、陈某3,说多报的窑车数就说被当废品处理掉了。2018年3月份,张某让他们报砖厂大概有多少煤矸石。万某2问他报约1万吨可以不。他说差不多就行。2018年5月初,镇政府同意对库存的煤矸石进行评估,为了评估出更多的量,他让陈某3、万某2找人将推成一堆的煤矸石铺开。后来张某来评估,测量结果是7800吨。后来砖厂要生产,他们又把煤矸石归拢来方便使用。2018年8月,政府安排评估公司和国资委来对煤矸石进行核实,他就让万某2安排人把煤矸石向上次一样摊开,万某2就安排人把煤矸石铺在黄土坡上覆盖掉黄土。这次评估出来的煤矸石量是6000吨。2018年8月20日左右,政府拿到国资委清点的清单后,熊镇长打他电话,让他去核实评估数据。他看到煤矸石少了1800吨,窑车少了29只,轨道钢少了700米,他便不同意,说窑车和轨道钢是当废品处理掉了。2018年9月,国资委清点煤矸石时,只有10吨。为了掩盖带黄土的煤矸石,他就购买了几车煤矸石,运了4车就被万崇派出所查获了后来政府要他们按照清单上缺少的东西原价退还,煤矸石退钱他没话说,但窑车和轨道钢是政府让万某某处理的。后来他退了39万多元。之所以答应给张某15万元钱,就是为了评估能多评点钱,还想评估能快点出结果,同时也证实没有将虚报窑车和煤矸石的事情告诉万某某。
(6)同案犯陈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们在征收过程中,主要是两方面存在作假为了提高评估价格。一方面是在窑车的数量上多报了29只,另一方面是在煤矸石的数量方面,故意将煤矸石盖在黄土上,造成下面全部是煤矸石的假象,测量时将下面的黄土也测量过去,以达到将煤矸石的评估数量提高的目的。2017年10月份时,万崇镇的彭亮和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对他们旺达机砖厂的设备进行第一次清点,当时是他和万某2配合清点,但这次没有把窑车和煤矸石计算过去,第二次来清点设备的具体时间不记得,是评估公司的张某和彭亮等人来清点窑车和测量煤矸石,当时也是他和万某2配合清点。因为当时砖厂窑里面还在烧,里面的窑车无法清点,他们就只清点了在砖窑外面的窑车数量。张某就问他们砖厂有多少窑车,他和万某2就说有一百五十只。因为他们想将评估价格提高些来,那政府征收的时候他们就可以多得到征收款,所以他和万某2就将窑车的数量多报了二十多只。评估公司就按他们报的数字列出设备清单,并要他们和万崇镇政府、评估公司三方在上面签字。他们砖厂实际有一百二十只左右窑车,具体是多少只他们没有清点过。后来听说国资委到清点后,只有一百二十一只窑车,当时他没有在场。他们有过两次煤矸石作假的行为,第一次是评估公司对煤矸石评估为7800吨之前,他们故意将煤矸石盖在黄土上,造成下面全部都是煤矸石的假象,测量时将下面的黄土也测量过去,以达到将煤矸石的评估数量提高的目的。第二次是他们砖厂停产以后,在评估公司对煤矸石评估为6000吨之前,他们也是这样将煤矸石盖在黄土上,测量时将下面的黄土也测量过去,以达到将煤矸石的评估数量提高的目的。第一次是在评估公司来评估的前几天陈某2和万某2都和他说过,叫他去联系外面的铲车司机,要司机将堆成一堆的煤矸石推开来,盖在黄土上,造成煤矸石的面积增大,测量的时候就能将评估价格提高来。他就联系湖坪乡的王某,叫他开铲车来这样做。王某就开了他自己的铲车到他们砖厂来,按他们的要求在砖厂做了几个小时,将煤矸石的面积做大了好多。在评估公司的人来测量时,他和万某2牵尺测量,他们把所有有煤矸石盖着的地方都测量过去,并把测量的数量报给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到结果出来时,煤矸石的数量就评为了7800吨。第二次也是评估公司的人来评估的前几天,陈某2和万某2通知他联系铲车司机,说评估公司的人过一两天会来测量剩有多少煤矸石,要铲车司机像上次一样把面积做大来。他就又联系了王某,他叫他妹夫开着铲车来他们砖厂像上次一样,做了两个小时左右。还有没有做完,他妹夫自己那边有事,就开着铲车先回去了。他就又联系了万崇镇街上的邱某,要她开着铲车来他们砖厂做事,他也是要他按照他们的要求这样把煤矸石的面积做大来。他在他们砖厂做了几个小时就把事情做好了,评估公司的人来评估时,也是他和万某2牵尺测量,他们也是按上次样,把所有做大面积的煤矸石地方都测量过去。所以到结果出来时,煤矸石的数量就评为了6000吨,陈某2在2018年5月5日的时候问他要过100000元钱,他就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转了十万元到陈某2的账户上,在2018年6月份的时候,他和陈某2在一起吃饭聊天时,他和他说起这100000元是送给评估公司的张某,当时他们也说为什么要给钱给张某,但他知道就是为了评估公司在对他们砖厂进行评估时,会将评估价格提高评估公司在评估煤矸石时,让他们牵尺测量,没有测量煤矸石的厚度,只是按照他们牵尺测量的数量进行评估;评估窑车时,就按他们多报的数字进行评估。同时,证实在评估旺达机砖厂期间,砖厂对煤矸石数量以及窑车数量作假且旺达机公司股份占比情况为陈某2占60%,万某某24%,陈某316%。
(7)同案犯万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砖厂在评估时对厂里煤矸石数量和窑车数量上做了假,窑车评估多算了30个。煤矸石作假数量他估算不到,第一次作假是陈某2请铲车司机在堆放煤矸石旁边用铲车铲出一个土堆,然后就铲煤矸石铺到土堆上面,具体数量多少他不知道;第二次作假时陈某2叫他在堆放煤矸石旁边的小山坡上用厂里的铲车把煤矸石铺到小山坡上,这两次作假都是在土堆上铺上薄薄的煤矸石,以达到评估时煤矸石量增加,得到政府更多的补偿。还有就是在砖厂评估期间陈某2要他去做假的砖厂销售协议和设备购买协议,但是他没有去做,后来陈某2有没有去做他不太清楚。在他们厂正式评估报告出来之前,陈某2打电话叫他开车送他去抚州,送东西去评估公司,然后他就开他自己的广汽本田车到乐安县商贸城接陈某2,接到陈某2后,他们就直接上高速往抚州去。在路上陈某2跟他说:这次去抚州是去给评估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送点牛肉和十万元人民币。到了抚州市一个小区的地下车库,张某已经在地下车库等他们,张某叫他把车倒在他的车旁边,然后陈某2叫他从他自己车后备箱拿出陈某2准备好的两个白色塑料袋装好的牛肉直接放到张某的后备箱,陈某2从他自己的手提包里拿出一捆钱直接扔到张某的后备箱,陈某2就跟张某打了几声招呼,然后他们就上车直接走了回乐安,在现场他没有跟张某说话,陈某2在评估期间对他讲过,说评估公司能评估越高的价格,他就会多给评估公司钱,他平时也有听说陈某2会去找张某协调砖厂评估的事,所以这100000元给张某的好处费,有想让他多评估砖厂价格的目的2018年9月,国资委的来清点设备,说剩下的煤矸石只有10吨,要扣除多付的钱。陈某2不同意,就让他去购买一些低热量的煤矸石来充数,他不同意,说要买你自己买。后来他自己去买了煤矸石,在装煤矸石期间被万崇派出所查获了由于多报了30只窑车,陈某2就交代他,说用挖机把窑车砸烂,就没办法清点了。他没有照做,后来陈某2怪他。后来又想出一个办法,就说是处理废铁时30只窑车被切成废铁了。同时也证实没有将虚报窑车和煤矸石的事情告诉万某某。
(8)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份左右,陈某3打他电话,要他开铲车到他的砖厂来做事,他就开着铲车到他砖厂来。陈某3戴他到砖厂后面的山旁边,要他把山上的黄土铲出来,填在旁边的一块平地上,把这块黄土填高,填阔来。他就按照陈某3的意思,开铲车把山脚下的黄土运到那块平地上。这样做了一天,把这块地填高了两米左右,推宽了一千多平方米的面积。过了一两天,陈某3又叫几辆后八轮和农家车装了煤矸石来,倒在他之前用黄土填好的那块平地上,并要他用铲车把那些倒成一堆一堆的煤矸石推开来,铺盖在黄土上。在平地上的煤矸石,大约有二三十公分的厚度。斜坡处的煤矸石厚度就以能盖住黄土为准,具体有多少厚度就不清楚。可能斜坡下面的厚一点,斜坡上面的薄一点但外面都看不出下面是黄土,从下面看上去,整块都是煤矸石。他铺煤矸石做了一天左右。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4月份左右,陈某3打他电话,要他开铲车到他的旺达机砖厂做事,他问做什么事,他说只是要他用铲车把他砖厂成堆的煤矸石推平来。他当时就答应了,并开着铲车到他的砖厂去。到了砖厂,陈某3就带着他到砖厂堆放煤矸石的山脚下,指着几堆煤矸石说:“你就把这些煤矸石推平来”。他就知道是叫他把那些堆成了几堆的煤矸石用铲车推开来,盖在黄土上,因为没有煤矸石的地方都是黄土。于是他就开着铲车把那些成堆的煤矸石像晒谷一样,往旁边的黄土上推,并将煤矸石沿着黄土坡往下推。这样做了一两个小时,就把所有成堆的煤矸石全部盖在黄土上。过了十天左右,陈某3又打他电话,要他再来像上次一样平整煤矸石。他又开着铲车到他的砖厂,这时他发现又有几堆成堆的煤矸石,一看就知道是后来运来的。他又像上次一样,将这几堆煤矸石推平来,盖在有黄土的地方。这样看上去,盖着煤矸石的面积就变大了。这次也是做了一两个小时。
(10)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5月份,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督促万崇镇政府尽快落实路城环境整治工作要求,拆除旺达机砖厂。他和杨某多次与陈某2进行协调,陈某2提出江西神州公司评估煤矸石数量少了,要求增加数量。他和杨某都同意了,最后双方商定650万元左右。后来要张某到现场测量煤矸石的数量。2018年5月下旬,神州评估公司出具了价格为635万元左右。后来要张某到现场测量煤矸石的数量。2018年5月下旬,神州评估公司出具了价格为635万余元的评估报告给万崇镇政府。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5月份左右,陈某2对他说要给些费用给评估公司,并约他在砖厂商谈给费用的事宜。他先提出给100000元到评估公司把价格评高。他认为100000元太多了,并问陈某2评估公司能评到多少钱,如果评少了他们就划不来。陈某2说他已经和万崇镇政府以及评估公司谈好了,评估价格评到6800000元没有问题,他觉得如果能评估到6800000元,给100000元给评估公司也是值得的,他就对陈某2说你和他们谈好就行,他不管这个事。回家后他就和万某2说了陈某2要送100000元给评估公司就能评估到6800000元,万某2说只要他和陈某2谈好就行。过了几天,万某2打他电话说陈某2要他一起开车去抚州送牛肉给评估公司的张某,他说可以,过了一会,万某2又打他电话说陈某2在车上告诉他,现在去送100000元给张某,他说你不要过去,让陈某2自己去办,他们给评估公司张某送出100000元好处费后,评估公司在对他们砖厂窑车数量进行清点时报的数量是150只,而他们砖厂实际只有窑车121只。2018年3月份时,评估公司出具的清点上列明煤矸石的数量为10000吨,但评估公司的人说实际煤矸石没有这么多,也不能相差太大,不愿意按这数字做评估报告,他估计当时砖厂的煤矸石库存为二三千吨。所以在评估公司来测量煤矸石前,陈某2让他儿子万某2安排铲车司机把堆成一堆的煤矸石推平,覆盖在没有煤矸石的空地上,让人看上整个空地下面都是煤矸石,测量时就把覆盖有煤矸石的地方全部测量过去。另外在没有煤矸石的斜坡上,也用煤矸石覆盖上了一层二三十公分的厚度。在陂下面看上去,整个上面都是煤矸石。同时,在测量时也安排好配合执尺测量的人,把斜坡和所有覆盖煤矸石都测量过去。所以万某2安排铲车司机这样做好后,在2018年3月8日出具的清单上,根据测量结果定为7800吨煤矸石。因为他们砖厂在继续生产,万崇镇政府在支付2000000元后,就又安排评估公司来评估他们这段时间用了多少煤矸石,还剩下多少。在评估公司来评估前,陈某2又安排铲车司机将剩下的煤矸石也用同样的办法将覆盖煤矸石的面积做大,以增加煤矸石的评估数量。这次评估公司的人也来测量了,经过测量,煤矸石的数量为6000吨。实际这时煤矸石库存数量为1000吨左右。
4、鉴定意见
(1)神州公司对旺达砖厂的评估报告书。证实受万崇人民政府委托鉴定,江西神州不动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5月21日出具的万崇镇坪背村旺达砖厂评估报告。该报告2018年3月8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总价为6539750.33元。其中窑车、煤矸石。评估报告落款价格评估师为卢某、赵某,并附有上述两人的证书(均为假证)
(2)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修正书。证实受乐安县公安局委托,该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对旺达砖厂进行价格评估。该评估以2018年3月8日为基准日,该评估报告对现存物品进行鉴定,鉴定价为2974388元。(神州公司对应标的的鉴定价为3910243.37元)。
全案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交案件通知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合法。乐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受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以被告人万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9年6月21日,乐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乐安县监察委,乐安县监察委于当日对万某某立案调查。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万某某出生于1969年8月3日,涉嫌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3月14日乐安县监察委员会向公安局移交犯罪线索,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万某某到案。
(4)张某的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12月30日,乐安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认定了其为旺达砖厂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事实,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0元而被加重处罚的事实。
(5)熊某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判决认定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构、虚报资产项目和数量,套取国家补偿款376422元。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非法谋取国家补偿款,串通国家工作人员熊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虚报资产项目或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补偿款376422元予以私分,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成立。经查,同案犯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乐安县万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在乃江水库资产评估和退养补偿款评审、申报等过程中,伙同被告人万某某共同通过虚构、虚报资产项目或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人放天养”退养补偿款376422元,并以入股经营形式私分补偿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乃江水库资产评估和退养补偿款评审、申报等过程中存在虚构、虚报资产项目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了虚构、虚报资产项目和数量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同案犯陈某2实施行贿之前,已告知并听取了万某某的意见,被告人万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表示默认,但没有具体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故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某具有自首和积极退缴赃款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某某构成自首和退缴了全部赃款的事实也予以的认定,同时,经案件的证据材料也证实,被告人万某某构成自首和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报设备数量等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648120元(其中既遂金额108370元,未遂539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万某某与同案犯陈某2、陈某3(另案处理)在乐安县万崇镇坪背村合伙开办旺达砖厂。被告人万某某占24%左右股份,同案犯陈某2负责砖厂的全面事务,同案犯陈某3负责管理砖厂日常事务,同案犯万某2(被告人万某某之子)在砖厂做事,被告人万某某不参与砖厂的任何事务管理。从全案的现有证据分析,有关神州公司评估过程中如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事实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万某某均知情,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万某某从主观上明知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故意;从客观上,全案现有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万某某实施了具体的诈骗行为不充分;本案中具体的诈骗行为系由同案犯陈某2负责指派陈某3、万某2具体实施;公诉机关虽指控,万崇镇政府拨付了6000000元给陈某2,并由被告人万某某及同案犯陈某2、陈某3按股份分配,但综观全案现有证据分析,证实被告人万某某获得了诈骗取得的利益的证据不充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万某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担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在乃江水库资产评估和退养补偿款评审、申报等过程中,共同通过虚构、虚报资产项目或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人放天养”退养补偿款376422元,并以入股经营形式私分补偿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人民币1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构成贪污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构成诈骗罪,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为648120元,即虚报窑车的数量和虚报煤矸石数量的金额,但综观全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虚报窑车和煤矸石数量的诈骗行为证据不充分,且证实被告人万某某作为旺达砖厂股东明知同案犯陈某2等人实施虚报窑车和煤矸石数量的诈骗行为而予以放任的证据也不充分;同时,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对旺达砖厂的全部设备、厂房、煤矸石等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只评估了旺达砖厂的部分资产,即旺达砖厂全部真实资产情况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综合全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万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的证据不充分,也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万某某通过诈骗获得了利益。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构成诈骗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过程中,未具体参与任何实施行贿的行为,但对该行贿的行为事先已明知,事后也予以放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经乐安县纪委监察委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万某某已全部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万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万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万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一年八个月二十四天,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04月03日起至2023年0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某因贪污罪退缴的个人非法所得188211元,由收缴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兴中
人民陪审员 陈 兰
人民陪审员 元云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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