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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08刑初13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黑0108刑初136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白凤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需要补充新证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7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与哈尔滨市旧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以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冲抵2008-2009年度供热费所获得的上述房产,为其下属公司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换购燃煤的过程中。由时任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供煤结束后为供煤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决定将该三套抵账房以42.9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所得款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内,据为己有。被告人王某某经办案人员于2020年10月27日到其家中通知其到哈尔滨市平房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4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把42.9万元卖房款已经交给了陈某,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没有前科劣迹、表现良好,可以考虑缓刑,这是对王某某认罪罚的辩护意见。同时辩护人对根据案件相关证据的存疑情况发表自我意见,自己的辩护意见不能增加王某某或者是影响王某某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相关情节。一、本案不能排除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合理怀疑。其行为系公款私存行为,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范畴。如王某某供述属实,确实将款项给付陈某,尽管滥用职权公款私存,但以房屋换购燃煤与房屋变现给付煤款,只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不同,应当排除对据为己有主观目的的怀疑。没有理由排除王某某关于42.9万元房款给付陈某的供述的真实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王某某将案涉房款据为己有,进而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至于王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遭受损失,属其他罪名适用范畴。

经审理查明: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远物业)系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哈物业)下属公司,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拓展物业)、宇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宇轩物业)均系鑫远物业下属分公司。哈物业、鑫远物业、拓展物业、宇轩物业性质均系国有控股。被告人王某某系鑫远物业副经理(由哈物业于2007年5月31日任命)。2009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旧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简称旧城指挥部)在未对抵账房产进行评估或鉴定的情况下,与鑫远物业签订以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冲抵2008-2009年度供热费金额407,474元的协议。鑫远物业由此获得上述房产。后经鑫远物业经理李某1召开班子会研究决定,用上述房产为其下属公司拓展物业换购燃煤。换购价格为该三套房产被旧城指挥部抵账给鑫远物业热费时的价格(407,474元),并由宇轩物业经理陈某负责联系供煤方,鑫远物业副经理王某某负责在供煤结束后为供煤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将该三套抵账房变卖给彭某等人,卖房款420,90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内。2009年12月25日,由陈某联系的供煤方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简称宏硕经销公司)与拓展物业签订了以涉案房产换购燃煤协议书,并开始向拓展物业供煤。供煤结束后,鑫远物业、拓展物业依据该协议书核销抵账房,作平账处理。但因涉案房产已被王某某变卖给彭某等人,宏硕公司并未实际获得涉案房产。上述房产在2010年-2011年期间被彭某等人转手(7号、9号地下室转售价近70万元,8号地下室因无手续目前无法确定转售房款数额)。因宏硕经销公司系通过陈某联系向拓展公司供煤,故宏硕经销公司在2010年春节后向陈某要账,但无果。后陈某2012年因他案被判刑入狱,宏硕经销公司在无法联系陈某,讨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将此纠纷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宏硕经销公司胜诉后,案件于2018年进入执行程序,拓展物业被道里区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某在2009年12月10日至案发期间,未向鑫远物业经理汇报其私自将涉案房产变卖的事实,也未将卖房款上交单位。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420,900元上交办案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王某某无前科;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纪委监委指定平房区纪委建委管辖,于2020年10月15日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7日,区纪委监委2名工作人员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紫禁城小区12栋2单元1301室王某某家中通知王某某至平房区监委谈话场所,同日在其妻子张利霞陪同下,王某某与办案人员来到谈话室接受谈话调查;

3、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哈物业供热集团发(2007)41号(2007年5月31日)。证实:2007年4月26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王政良同志为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

4、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党群工作部(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档案材料中,其姓名均记载为:王某某,哈物业供热集团党发(2007)41号文件中,将其姓名误写为“王政良”,系同一人,特此说明;

5、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哈物业供热集团发(2006)124号(2006年9月25日)。证实:2006年9月11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李某1同志为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6、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总支部委员会文件(2007年8月20日)。证实:经2007年7月20日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联系会议讨论决定。任命陈某同志为宇轩分公司经理;

7、甲方哈尔滨市旧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乙方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经乙方同意甲方以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建筑面积428.92平方米)金额407,474.00元。抵冲2008-2009年度热费368,696.51元,余款38,777.49元转入2009-2010年度热费;甲方有义务为抵冲给乙方的房屋提供有关票据及证明,并协助办理相关进户手续;双方2008—2009年度的热费全部结清,双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8、甲方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009年12月25日)。证实:乙方同意甲方用自有房产与乙方换购燃煤,甲方房产坐落于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总建筑面积429平方米。总价款407,550元。乙方为甲方提供燃煤773吨;

9、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卡号:53×××21)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在2009年12月10日王某某在抚顺街所存入两笔钱款22万元和20.9万元,合计42.9万;2010年1月1日(顾乡支行)取款18万元、2010年1月5日(安阳储著所)取款26.5万元,合计44.5万元;

10、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2009年12月10日):将大方里小区221栋9号抵账房由原房屋使用人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拟变更为韩某。(有经营部审核意见付某签字);

11、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2009年12月10日):将大方里小区221栋7号抵账房由原房屋使用人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拟变更为王某3。(有经营部审核意见付某签字);

12、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2010年4月9日):将大方里小区221栋7号抵账房由原房屋使用人王某3拟变更为时雨晴。(有经营部审核意见付某签字);

13、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12月18日)的介绍信。证实:介绍王某某等2人到旧城指挥部办理抵给我公司221栋7、8、9地下室房更名手续;

14、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2005年10月11日)。证实:韩某购买的大方里小区221栋0层9号,显示价格153,168.50元;

15、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2005年10月11日)。证实:时雨晴购买的大方里小区221栋0层7号地下室,显示价格126,122元;

16、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2009年10月23日)证实: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房抵包烧费大方里小区221栋0层7号地下室,价格126,122元;抵包烧费大方里小区221栋0层8号,价格128,183.50元;抵包烧费大方里小区221栋0层9号,价格153,168.50元;

17、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查询到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关于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地下室3套房产抵账购煤款的相关会议记录;

18、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我公司现存原鑫远物业2009、2010年度档案中,未发现与大方里221栋7、8、9三处地下室房产相关的会议记要;

19、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拓展物业财务凭证。证实:在2010年1月29日三套房产落账,金额为40.7474万元。记载“借应付账款内环东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贷内部往来资产鑫远物业”;

20、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2020年1月28日)。证实: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往来款407,474元,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账收讫;

21、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拓展物业财务凭证(2020年1月29日)。证实:我公司共支付宏硕物资公司114,245.46元及价值407,474.00元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在我公司账上体现已与宏硕物资公司结清全部供煤款,已经平账.一级科目原材料、二级科目燃料。(三套房产落账后抵煤款);

22、报销凭证(2010.1.27)。证实:车间燃煤款,有杨某1、王某1等人签字,金额521,719.46元。财务审核徐某(2010.1.29);

23、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黑龙江商业销售发票。证实:双方之间提供的燃煤及价格;

2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11日)。证实: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拖欠货款407,550元;

25、记账凭证及票据:法院判决后划走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的记账凭证及票据。(580388.58元);

26、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2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是全民所有制;

28、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地德里分公司与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证实:在2010年间双方的购煤数量及价格;

29、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其是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0、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20)2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借据及三张收据上“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印文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31、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于2006年9月至2010年4月在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任经理一职,我负责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总公司)的下属单位。该分公司是独立财政,但是由总公司做主。总公司支配分公司的大额财务,小来小去的支出分公司也可以做主。分公司收的各种费用交到总公司。2009年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用的煤炭都是从供热集团进的,我记不太清是不是2009年了,鑫远公司以自己名义向其他公司购买过一次煤炭。2009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的旧城指挥部欠我们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包烧费)几十万元,旧城指挥部因为没有资金就以顶账的形式给了我鑫远公司几套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的房子,顶账的房子挺便宜,我就同意了。因为房子不是现金,我鑫远公司没有资金购煤,所以要尽快变现,经过鑫远公司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用这几套房子换煤。2009年供暖期间在鑫远公司的办公室,我和鑫远公司的另一个分公司(宇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唠嗑的时候说这个事,要用旧城指挥部顶来的大方里小区的房子顶账换煤用于公司经营,陈某说他能找到购煤商,我就问他必须保证煤的质量,价格还要便宜,陈某说没问题。然后我就交给陈某联系了。后来我问了一次陈某,陈某说已经联系好了购煤商,事情已经办完了。指的是煤已经运到我公司了。旧城指挥部顶账给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几套房子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房子都是在大方里小区。我记得我请示过供热集团领导,然后我们鑫远公司班子开会,由我定的这个事情,后来我交给陈某去联系的煤。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的班子成员都有我、王某某、郑某1、张某。是否有会议纪要,我不记得了。我没接触过供煤方,是陈某联系的购煤。具体多少煤我说不清,是按照大方里小区那几套房子的总价进的煤。购煤款是以旧城指挥部顶给我鑫远公司的几套房子为货款,当时是陈某联系的购煤方,具体是否还支付了现金我不清楚。大方里小区的房屋是否落在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帐上我想不起来了,财务账上都应该有。大方里小区的房屋是如何过户、处理的,何人处理的,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当时王某某是业务经理,我告诉王某某去办此事。我当时就交给王某某办理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跟我汇报过房产已经办完了。

证人李某1于19年12月20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证实称:鑫远物业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供热期内,一共采购过一次煤炭,其余都是供热集团统一采购。鑫远物业公司下属地德里物业分公司也采购过煤这事,因为时间太长了,我记不太清楚,公安机关上次找我了解情况时我就没有想起来,经我回忆我鑫远物业公司的地德里公司也采购过煤。拓展和地德里物业公司都是鑫远物业公司的分公司。地德里分公司采购的煤是和拓展分公司一起采购的,他们是各付各的煤款。最开始旧城指挥部将大方里小区地下室抵账给鑫远公司后,2009年末我们鑫远公司开例会的时候,拓展分公司和地德里分公司提出来煤不好烧,正好抵账来的房产在拓展分公司账目上,我就提出拓展分公司以托账来的房产用来购煤,地德里分公司因为没有房产,让地德里分公司用账上财务付煤款。会上我说谁能联系好点的煤谁就联系,陈某说他能联系到,联系煤的事情就交给陈某办了,由陈某与拓展分公司和地德里分公司对接,联系供煤的事宜,抵账的房产由王某某来负责过户对接,进煤的事情就这样开始了。后来两个分公司向我汇报说陈某进的煤好烧,而且还便宜,他们还想在进点,我就同意了,我说要保证春节的供暖要达到温度。就这样两个分公司就购煤用于供暖了。地德里分公司采购了多少煤炭,我不清楚。我看一下(哈尔滨宏硕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给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地德里分公司的发票),我看了这些发票,应该是地德里分公司购煤,供煤方宏硕公司给地德里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大概是100万多点,以票据为准。地德里分公司是独立财务,是用他们公司账上的钱支付的,拓展分公司也是独立财务,是用抵账的房产和他们账上的钱来支付。当时地德里分公司的经理李某4向我汇报过他们公司的煤款已经结清了,负责联系煤的陈某也跟我汇报说煤的事办完了,而且后来没有人找过我催要煤款,我就认为煤款都结清了。陈某向我汇报“煤的事办完了”我的理解就是两清了,煤进完了,煤款也结清了。供煤方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没有找过我催要煤款。

证人李某1于2020年8月24日平房区纪委监委谈话室3103室证实称:因为这三套房产本身就是抵账房是地下室,质量也不好,非常不容易出售,如果好出售,指挥部也不会将这三套房抵给我公司,所以,我的概念里没有将三套房产变现后再买燃煤的方式。实际也没有这样操作。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如果期间有人将这三套抵账房出售所得现金必须将卖房款入鑫远公司或拓展公司财务账,由公司决定如何处理。王某某绝对没有跟我提出要出售这三套房产,他也没有在出售这三套房产后汇报过此事。如果陈某或王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换购燃煤而采取其他方式支付煤款,必须向我汇报,由我决定。这次与宏硕公司换购燃煤过程中没有人向我提出过出售抵账房变现的事。我认为,燃煤进分公司后王某某已经将三套抵账房过户到宏硕公司名下。2010年至我离开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期间,宏硕公司没催要过燃煤货款。我与陈某、王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我在任期间,当时鑫远公司的财务人员叫郑某2。拓展公司的财务人员我记不清了。都没有联系方式,时间太久了。我在任鑫远公司经理期间,与宏硕公司签订换购燃煤协议后,陈某向我汇报过“事情已经办完了”,意思是所需燃煤已交给两家分公司,在例会上两家分公司的经理也说,这次进的燃煤质量不错。在没有其他情况,我认为我们双方均按照换购燃煤协议履行完毕;

32、证人郭某1的证言:我是2002年开始经营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我是老板,只做煤炭销售。向其出示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在我记忆中没有印象,“郭某1”三个字的签名肯定不是我签的,不是我的笔体,这个印章我不敢肯定是我公司盖的印章。2014年我在道里法院起诉拓展物业的时候提交过印模,法院去进行过真伪鉴定,但我不知道结果。2009年末我给大方里拓展物业供煤是通过陈某联系的,陈某是太平一个物业公司的经理,他经常来我公司打乒兵球我们就这样认识的。有一天陈某主动找我说大方里拓展物业需要进煤,就从我公司购买,时间有点长,我记得大概陈某在我公司定了700多吨,每吨500元左右的价格,总共是50余万元煤款。这件事的前前后后都是陈某跑的,我们公司没有人去参与过,也没有去过拓展物业。在供煤之前我记得陈某跟我签署了一份合同,意思是拿几套房子顶煤款。到时候拿现金付给我煤款。时间太长我有点记不清了,我不确定是不是公安人员刚才向我出示的那份协议书,但签名肯定不是我签的。签完合同我们公司开始给拓展物业供煤,当时是冬天,天比较冷了,我公司按照合同的数量如数将这些煤送到了拓展物业,拓展物业当时对我公司送的煤进行了验收、入库,并给我们公司开具了收条,这些收条我后来都提供给了道里法院。供完煤后我向陈某要供煤款,陈某一直用各种理由拖着,后来经过我多次向陈某催要煤款,陈某给了我一张11万余元的支票,剩余的40余万元煤款陈某一直没有给过我。再后来就找不到陈某了,手机也关机了,我派人到陈某单位和拓展物业都去过,拓展物业的人说煤款已经给了,让我们去找陈某。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听说陈某因为诈骗被判刑了,好像判了十多年。2014年我通过律师提起了诉讼,2015年将剩余的40余万元煤款由法院执行了回来。我与陈某没有其他债务等经济往来,我公司当时经手人是我。我开始多次向陈某要,后来我们又上拓展物业去要,拖拖拉拉到2014年也没将剩余的煤款给我们,我们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公司从2002年成立至今没有更换过,只不过是保管的比较随意,就放人在我的办公室上,我不在的时候别人也能使用。发票我们公司都如数开给了拓展物业,虽然说没有收到煤款,但是我们都是先根据供煤数量开具发票。

证人郭某1于2020年8月29日在平房区纪委监委谈话室证实称:我公司是2009年12月25日与拓展公司签订的换购燃煤协议。在签订合同前,一周左右的时间陈某来我公司打乒兵球时说:他们公司用煤,问我能不能供点。我说:可以。我是想让他们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煤款,但陈某说:“只能是用房子抵煤款”这样我们就签订了“以房换购燃煤的协议"。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就陆续给拓展物业公司供煤,直到2010年1月26日我公司给拓展公司出具发票,供煤就结束了。向我出示2009年12月25日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煤协议,对这是当年我公司与拓展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供煤协议。我公司实际供煤的数量比约定供煤的数量多,拓展公司先给付了我们114245.46元人民币转账支票,是通过陈某转交给我们的,但合同约定中的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始终没有过户给我公司。之后我公司始终向陈某或拓展公司索要过供煤余款,即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先是2010年春节之后,我给陈某打过几个电话,陈将海说:“别着急,等一等"。过了20多天,他的手机就关机了,我就派人去他单位找陈某,单位人说他没来上班,这样我就联系不上了。过了一年多,听说陈某涉嫌犯罪被抓了,于是我们着急了,当时我总在矿山,所以我就安排员工去拓展公司以及从鑫远公司索要欠款。他们具体找的谁我也不清楚,有时收发室也不让进公司,员工回来汇报说:拓展公司的人答复,这件事让找陈某联系,也没说拓展公司是否还欠我公司煤款。这样我公司在2014年向道里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们又到道里区法院起诉了拓展物业公司。经法院审判,我公司胜诉,直至2018年,我公司才将拓展公司所欠余款执行回来。我们去索要煤款时听员工说有一次是拓展公司的男经理接待的,姓啥不知道,他当时给一位女经理打了电话,让我们直接找陈某。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这三套地下室,我从来没去过现场,房子在哪我都不知道。鑫远公司的副经理王某某我不认识,因为当时我只与陈某联系供煤的相关事宜,与鑫远公司的其他人员都没接触过;

33、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在2012年5月,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14年半服刑于这里(新建监狱)。服刑前我在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任经理职务,负责宇轩公司的全面工作。我是2005年至2012年任宇轩公司经理。2009年至2010年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的班子成员有经理李某1,负责鑫远公司的全面工作。副经理王某某,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副经理张某,负责生产工作;还有书记郑某1,负责党政工作。我在担任宇轩公司经理期间,给鑫远公司联系过一次燃煤。2009年末,鑫远物业公司需要购进一批煤炭,在参加人有鑫远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负责人。例会上,李某1提出用鑫远公司在大方里小区的三套抵账房为拓展公司换购燃煤,我提出能帮助联系供煤方。李某1就同意了,并让王某某在供煤结束后,办理抵账房的过户手续。我是在2009年12月25日宏硕公司与拓展公司签订以房换购燃煤合同前一周左右跟宏硕公司老板郭某1联系的,问他能不能给我们公司进点燃煤,因为我跟郭某1早就熟悉,之前他也说过让我帮着卖煤了。是我到拓展公司取的以房换购燃煤协议,分别找郭某1和拓展公司的人签字盖章。郭某1同意先供货后付款,宏硕公司供煤结束后,我拿着合同分别找郭某1和王某1签字,由于实际供煤数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数量,拓展公司另外支付了11万余元的转账支票,其它仍按合同约定以大方里小区3套地下室抵账。2010年1月份,我将一张10多万元支票交给郭某1。一开始郭某1跟我提过想要现金,但当时拓展公司没有钱,我说只能用房子抵煤款,你将来自己再处理吧,郭某1也同意了。我没帮助联系过出售大方里小区三套抵账房,供煤结束后郭某1向我要过一两次煤款。大概是在2010年春节之后,郭某1找的我,我说协议上都约定了,抵煤款的三套房子已经是宏硕公司的了,所以不欠你煤款了。在这之后,郭某1就没再管我要过煤款,2012年我就因涉嫌犯罪被抓了,他也找不到我了。2009年12月初,我去过大庆,我哥陈彦龙去世了,我去奔丧待了三四天。回哈市后,一直到春节前我都没外出过。我没参与出售3套抵账房,没帮助办理房屋过户,我认为签订用房子顶账合同后,房子就是郭某1的了,没再经手与郭某1之间的支付煤款。我没有收到过拓展公司抵账给宏硕公司的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售房款;

34、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在担任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期间,我负责指导鑫远物业下属三家分公司的供热工作。我在担任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期间,公司班子成员有总经理李某1,负责全面工作;郑某1书记,负责党政工作;还有王某某副经理,负责物业管理工作;我是副经理,负责生产工作。鑫远物业公司隶属于哈尔滨市供热集团。鑫远物业公司一共有三家下属分公司,分别是:拓展、宇轩和地德里物业公司。我担任鑫远物业副经理期间,拓展物业公司经理是王某1,宇轩物业公司经理是陈某,地德里物业公司经理是李某4。这三家下属分公司人财物我听说拓展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其他两家我不太清楚。2009年10月旧城指挥部是否抵账给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我不清楚,那个时间我还没到鑫远物业公司工作呢。2009年12月鑫远物业公司以大方里三套房产抵购煤炭款的事我没有印象了,我记不清楚。我担任鑫远物业公司副经理期间是否有供煤方向我公司或下属分公司索要煤款的情况我记不清了。陈某我认识,他是宇轩分公司的经理。陈某联系过供热集团燃料公司,因为他与燃料公司的人比较熟悉。陈某是否通过其他渠道联系给三家分公司燃煤,我记不清了。王某某他不参与冬季供暖给三家分公司供煤等事宜,因为他不分管这项工作。他是管理经理,我是负责生产的经理;

35、证人郑某1的证言:我在2003年5月至2011年11月在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副经理、书记;2011年11月退休。我是198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我在2003年到鑫远公司后担任副经理职务,分管生产工作;王某某跟我是一起来到鑫远物业工作,他分管管理工作。2005年或2006年左右,李某1来鑫远公司担任经理;2009年左右我接任鑫远物业公司书记职务,分管党务工作;同时张某调到鑫远公司接任我的职务分管生产,王某某一直分管生产没有变动工作。鑫远物业管理公司一共有三家下属分公司,分别是:拓展、宇轩和地德里物业公司。拓展物业公司经理是王某1,宇轩物业公司经理是陈某,地德里物业公司经理是李某4。这三家下属分公司各自都有财务,但是大额支出都由鑫远物业公司来定。2009年10月旧城指挥部与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有经济往来。旧城指挥部拖欠鑫远公司热费,用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抵账了。向我出示的2009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旧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这就是当时鑫远公司与旧城指挥部签订的协议,情况属实。鑫远物业公司收到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后,这三套地下室落在下属公司拓展物业公司账上后,李某1在有一次召开班子会时,其中的一个议题提到将这三套地下室抵账出去购买燃煤。当时,参会的有李某1,她主持会议,还有我和王某某,好像还有张某。我们都同意按照李某1提出的“以房换购燃煤”的方式办理,当时王某某分管管理工作,房产过户由他负责。这次燃煤的购进过程,这件事我记不清了。向我出示的2009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这就是当时拓展公司与宏硕签订的协议,情况属实,就是我们公司班子会研究决定的内容。拓展物业公司购买燃煤后,卖煤方是否来催要过煤款,我就不知道这事了;

36、证人王某1的证言: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是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独立财务,但分公司重大的费用收支及联系采购都是由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走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账。向我出示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是我签的。这份合同是2009年末签的,2009年分公司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用煤需求,总公司给我分公司联系了公司需要用的煤,我记得是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后来总公司派人把合同送了过来,我印象中合同拿过来的时候乙方已经签好字并盖完章,我分公司的会计杨某1签完字后由我签字并盖章交财务保存,这份合同就生效了。该合同中顶账用的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当时内环东路指挥部欠我们总公司热费,将这3套地下室顶账给总公司,总公司将这3套地下室落在我分公司账上,但我分公司没有处置这3套地下室的权力,只是记在我分公司的账上。陈某在2009年是鑫远物业有限公司宇轩分公司的经理。当时陈某来找我说这个煤就是陈某组织进的,只是用了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执照,拨款单是我们记账的凭证,如果下面标着陈某取走,那他应该是把这一部分钱取走了。

我在2005年6月至2012年6任拓展物业公司经理,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在宇轩分公司任书记。拓展物业管理公司是鑫远物业公司的下属单位,拓展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是独立的,但分公司重大费用收支及联系采购等事宜都是由鑫远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然后走拓展物业管理公司的账。我任拓展物业经理期间,供暖所需燃煤都是由鑫远公司联系供热集团供煤给我们这些分公司,然后我们将供煤款统一交到鑫远公司,再由鑫远公司转给供热集团。拓展物业公司自行购进燃煤只有一次,是在2009年当时因为集团供应煤炭质量不好,鑫远公司决定自行购进燃煤。拓展物业公司账上有过旧城指挥部抵账来的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是在2009年10月鑫远物业公司与旧城指挥部签署过一份以房产抵热费的协议,当时是旧城指挥部欠缴大方里小区热费,大方里小区就在拓展物业公司辖区,其实就是旧城指挥部欠我们拓展物业公司热费,所以这三套抵账房就通过鑫远公司决定后落在拓展公司帐上。后来这三套房产用于拓展物业公司以房换购燃煤了。2009年12月左右,鑫远公司决定以旧城指挥部抵账来的大方里小区7、8、9号地下室再次以抵账方式换购燃煤,以原价抵煤款。当时,是由鑫远公司班子会决定的这种购煤方式,可能是例会上传达的,具体我记不太清了,但是业务部门肯定是通知我了。然后,陈某就与我联系供煤具体事宜。按照鑫远物业公司的要求以拓展物业公司名义与宏硕物资公司签订的一份购进燃煤协议,由我和宏硕公司的郭某1在协议上签字。实际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只是供煤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供煤结束后,在2010年1月底,经鑫远物业公司同意后,我公司向宏硕物资公司支付了一笔11万余元的现金支票,并在账目中体现将大方里三套地下室抵账给宏硕物资公司。三套地下室的过户手续由鑫远公司办理的。向我出示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29日记账凭证及相关合同、票据,这是我公司关于支付宏硕物资公司煤款的记账凭证,显示我公司共支付宏硕物资公司114245.46元及价值407474.00元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在我公司账上体现已与宏硕物资公司结清全部供煤款,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已经在我公司账上核销。向我出示的2009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这就是当时我代表拓展公司与宏硕公司签订的协议,情况属实,是按照鑫远物业公司决定的以房换购燃煤内容签订的,实际也是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我公司与宏硕物资公司合同履行后,宏硕公司相关没向我公司索要过煤款,因为我公司已经给宏硕公司结清了全部煤款,且这次合同是按照鑫远公司要求签订的,如果宏硕公司索要煤款,也应该是向鑫远物业公司索要,我是2012年6月就离开了拓展公司,所以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只是听说宏硕物资公司把拓展公司起诉了,说未收到全部煤款,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法院也没找过我。合同履行后大方里小区这三套房产过户应该由鑫远物业公司相关人员来办理,当时是王某某分管这项工作。鑫远公司从未提出过将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先卖出变现,然后再以现金购买燃煤。合同约定就是将房子抵给宏硕公司,我公司也是这样记账的,这三套房产就应当过户到宏硕公司名下;

37、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在2001年1月至2010年8月,哈尔滨地德里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宇轩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安全部长;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宇轩物业管理公司经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拓展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地德里物业管理公司是鑫远物业公司的下属单位,地德里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是独立的,但分公司重大费用收支及联系采购等事宜都是由鑫远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然后走地德里物业管理公司的账。我担任地德里物业管理公司副经理期间所需燃煤,由供热集团向我们分公司直接提供燃煤。2009年末至2010年初期间,地德里物业公司是否单独购进过燃煤,这个我不清楚,因为我是分管管理的副经理,主要是负责收费、房产的管理,购进燃煤是由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的。2009年末,拓展物业公司用自有的三套房产抵项购煤款,这件事当时我在地德里分公司,对拓展公司的事不清楚。但2017年我任拓展公司经理的时候才知道这件事,也曾经向相关财务人员史方园和道里区法院的法官了解过这件事的相关情况。2016年末,我任拓展公司经理后,与上任经理刘某交接工作时,他跟我说拓展公司与宏硕公司在道里区法院有一个经济纠纷,是关于2009年关于供煤的事。宏硕公司起诉拓展公司了,说拓展公司欠煤款了,法院判决拓展公司还应支付宏硕公司40万元煤款,这样我找了公司财务史某,并查看公司的财务账目,账目体现2010年1月拓展公司已经支付给宏硕公司11万元现金支票,并将拓展公司账上的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作为煤款抵账给宏硕公司,拓展公司就该笔业务账上显示平账状态,三套房产已经从拓展公司核销。后来我去道里区法院了解,法院认定我公司一直未全部给付宏硕公司煤款,尚欠40余万元,这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查封了我公司账户,当时账户没有钱,所以尚未执行完毕。大概是2018年5、6月份,我离开拓展公司时还没有执行,具体什么时间执行的我不清楚。向我出示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29日记账赁证及相关合同、票据,这是我公司关于支付宏硕物资公司煤款的记账凭证,显示我公司共支付宏硕物资公司114245.46元及价值407474.00元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在我公司账上体现已与宏硕物资公司结清全部供煤款,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已经在我公司账上核销。我与刘某交接工作时,刘某没有提到宏硕公司曾向拓展公司要过煤款。2009年末到2010年初,没有人跟我说过将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卖出变现购进燃煤的事,因为当时我是地德里分公司的副经理,这三套房产并不在地德里账上,而且我是分管管理的副经理,根本不可能有人跟我说这件事。陈某没跟我说过,李某1、王某某也没跟我说过;

38、证人徐某的证言:我在2009年至2010年在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部负责人兼任会计。2009年末,拓展物业公司有过采购过燃煤用于冬季供暖。我公司与宏硕物资经销公司签订一份以房换购燃煤协议,支付煤款时由陈某经手,我没有见过宏硕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签订换购燃煤协议应当是由鑫远物业公司决定的,因为收到抵账房产的是鑫远物业公司。2010年1月份鑫远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郑某2电话通知我,旧城指挥部抵账给鑫远公司的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用于给拓展公司支付宏硕公司的煤款40余万元,需要与拓展分公司走笔业务往来账,我在拓展公司账上记载“借应付账款内环东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贷内部往来资产鑫远物业”后来,这笔供煤业务结束后付款的时候,拓展公司生产部负责杨某1拿着这笔业务的拨款通知单,上面签有王某1、杨某1、郭某1签字,还有宏硕物资公司与拓展物业公司签订的换购燃煤协议,到财务部找我付款,当时杨某1还在合同第二页下方计算了拓展物业公司购进燃煤的应付款减去合同约定的以房抵煤款价407,550.00元,同时拓展公司支付给宏硕公司余款,即11万余元。并且燃料拨款通知单余款显示为“零”,说明拓展公司与宏硕公司该笔业务款项已经结清。向我出示鑫远物业公司2010年1月28日记账凭证及相关收据,这是鑫远公司的记账凭证,借方:鑫远公司一级科目记的内部往来负债,二级科目记的拓展物业;贷方:一级科目记的应收账款,二级科目记的内环东路指挥部,金额407,550.00元。证明鑫远物业公司收到旧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三套抵账房。向我出示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29日记账凭证及相关合同、票据,这是我公司关于支付宏硕物资公司煤款的记账赁证,显示我公司共支付宏硕物资114,245.46元及价值407,474.00元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在我公司账上体现已与宏硕物资公司结清全部供煤款,已经平账。这笔业务结束后,宏硕公司没有人找过财务部门要过。我公司支付给宏硕物资公司的煤款114,245.46元是陈某来到我们财务部领取的,说是替宏硕公司代领,并在支票根领取人一栏上签字。宏硕物资公司与拓展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谁起草的我不清楚,是业务部部长杨某1结算货款时才提供给财务部的。内环东路指挥部与旧城开发指挥部还有光丰公司他们是同一家单位,三个称呼都使用过;

39、证人高某1的证言:2009年至2010年我在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综合部部长,也就是办公室主任,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后勤保障、收发文件管理等。鑫远物业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采购燃煤都是由物业供热集团统一配送,如何付款我就不太清楚。旧城指挥部每年都拖欠我们热费,但催要热费不是我分管的范围。2009年10月旧城指挥部以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抵顶拖欠鑫远物业公司热费这件事我不知道,这不是我分管的业务范畴。2009年12月拓展物业公司将这三套抵账房用于换购燃煤这件事我就更不清楚了,这是分司购进燃煤,不归我分管。鑫远物业公司的班子会涉及到办公室的我就参加,例会我参加,但是否说过用房产换购燃煤的事我记不清了。没有人跟我说过将大方里这三套地下室出售变现的事。本身办公室不分管业务、财务,所以不会有人跟我说这件事,超出了我的工作范畴。李某1、张某、王某某没跟我说过将这三套房产变现的事;

40、证人郑某2的证言:2009年至2010年我在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部部长。鑫远物业公司对下属拓展分公司、宇轩分公司、地德里分公司,拓展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财务账,但他的大额资金的收支都需要鑫远物业公司决定。2009年旧城指挥部是将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抵账给鑫远物业公司,当时是旧城指挥部冲抵2008年至2009年的全部热费。大方里小区这三套地下室,鑫远公司在财务账上一方走了内部往来负债拓展物业,另一方走了应收账款哈市内环东路开发指挥部,其实就是旧城指挥部。这样记账的意思是,将鑫远物业公司收到的三套地下室落在了拓展分公司账上,我记得当时在账上显示鑫远物业公司欠拓展分公司的钱,而且这三套房产也在拓展公司辖区,所以就落在了拓展分公司的账上,当时应当是鑫远公司与拓展公司对开的黑龙江省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向我出示鑫远物业公司2010年1月28日鑫远物业公司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还有合同,这张记账凭证是我做的,内容就是我上面所说的情况。拓展公司将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抵宏硕公司的煤款了,这件事是拓展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徐某与我沟通后,我把这件事跟经理李某1汇报了,李某1说知道拓展公司以三套地下室换购燃煤的事。向我出示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29日记账凭证及相关合同、票据,这是拓展公司关于支付宏硕物资公司煤款的记账凭证,显示拓展公司共支付宏硕物资公司114,245.46元及价值407,474.00元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在拓展公司账上体现已与宏硕物资公司结清全部供煤款,已经平账,而且这三套房产已不在拓展公司名下。2010年1月29上日之后,这三套地下室既不属于鑫远公司所有,也不属于拓展公司所有,应该由拓展公司抵账给宏硕公司,属于宏硕公司所有。宏硕公司没有人来要过货款。以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用于拓展公司抵煤款这件事,应当是在鑫远公司的例会上或者领导给我传达过。没听说过有人将大方里小区三套地下室出售变现后用于拓展公司购买燃煤这事,我得到的要求就是以房产抵煤款。按照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如果有人将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出售变现,所得房款应该入鑫远公司的财务账,再由鑫远公司决定支付给拓展或者供煤方;

41、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我在哈尔滨市拓展物业管理公司担任经理。我到拓展公司的时候,拓展物业与宏硕物资公司这起纠纷已经进入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诉讼阶段,当时,道里区法院一审判拓展物业公司败诉,应支付所欠宏硕物资公司煤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6年10月转入执行程序。关于拓展物业公司拖欠宏硕公司煤款的情况我曾向太平房产经营公司有关领导汇报过,就是2009年左右拓展物业公司与宏硕物资公司签订的一份以房换购燃煤的协议。宏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燃煤,但应当抵煤款的房产没交付给宏硕物资公司,当年这件事的起因和过程以及什么原因未交付房产,因为我不在拓展公司工作,所以我不太了解;

42、证人邵某的证言:2009年末我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174号经营了大方里房屋中介2010年我加盟了大盛地产,将牌匾改成了大盛地产。2017年不加盟大盛地产了,将牌区换成感达地产。2019年8月我将营业执照换成了盛达地产。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1栋9单元地下室是2010年左右经我手卖的。是一个姓彭的男子,我管他叫彭叔,现在应该50多岁了,中等身材。2010年左右,一个姓彭的男子来我经营的大方里街174号大盛地产来登记房源,出售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1栋9单元地下室,我就把这个房源登记在58同城网站上了。大概过了1、2个月,一个姓王的女子和她儿子来找我要看这个房子,我就带着她俩去看了这个房子,沟通了几天谈好价格了,应该是30多万,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然后我和姓王的女子、她儿子,还有姓彭的卖房男子一起去了深业大厦5楼大盛地产总部签的协议,合同是签约经理签的,后续的手续都是总部专门签约的办件员跑腿办理的。购房款是买房人将房款交给公司总部财务,没有经我手;

43、证人彭某的证言:这3套地下室是2009年末购买的,大概是11月未、12月初购买的,其中大方里小区221栋8、9号地下室是我购买的,7号地下室是我朋友王某3通过我购买的。时间长了我有点记不清了,有些情况说的不对,现在我更正一下。第一次询问我说这三套房产是从兆丰公司购买的,房款交给了兆丰公司,今天兆丰公司原来的销售经理付某给我打电话说警察找他了,提到了这3套房子,经他提醒,我现在想起来了,这3套房子我是经付某介绍,从鑫远物业公司王某某手里买的,钱也交给了王某某。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的购买过程是在2009年10月份,我在大方里小区了解到有部分地下室房子出售,价格比较便宜,我就想买两套房子租售挣点钱。经过打听,我就去位于地德里小区附近的兆丰公司看大方里小区的房子,经过挑选我买了两套房产,分别是大方里小区220栋6号地下室和大方里小区220栋7号地下室。通过买这两套地下室我认识了兆丰公司的销售经理付某。2009年11月末我又去兆丰公司看房子,付某看我来了就跟我说大方里小区有3套物业顶账的地下室,位置是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能比兆丰公司卖的便宜点,如果想买就去看一看。我去大方里小区看了这3套地下室,当时房子比较脏乱,看完我给付某打了电话,问他这3套地下室多少钱卖。付某让我去兆丰公司找卖房子的谈谈价格,我到兆丰公司付某就打电话让卖房子的物业公司王经理来,后来我知道他叫王某某,我和王某某在兆丰公司谈的房价,这3套地下室每平米1100元左右,具体我记不太清了,比在兆丰公司买能便宜200元左右,总房价大概是48万,王某某负责办过户,房款交给他就可以,谈完我就回家凑钱了。我回家凑了几天钱,我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就把大方里小区221栋7号地下室分给我朋友王某3了,他出钱购买这套,我自己出钱购买8、9号地下室。2009年12月份,有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把钱凑够了,我跟王某某电话联系并到兆丰公司找王某某见面交易,当时是我自己开着黑色的车,我用一个三角兜子里装着50万左右的人民币现金放在副驾驶车座子上,到兆丰公司与王某某汇合后,我开车拉着他和一个女的去了兆丰公司旁边抚顺街上的一个工商银行存的钱,存款是王某某和这个女的一起办的,这3套房子一共交了将近5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好像是48万元人民币,这其中我交了30万左右,王某3交了大概不到20万。交完之后我们一起回到兆丰公司,他在兆丰公司人头很熟,直接带我到付某那说了一声已经办完了,可以给我办理过户,又带我到财务交代了一下,告诉我落户的时候直接来办就行。我记不清王某某是否给财务什么手续,我当时以为王某某的物业和兆丰公司是一家。因为我之前就在兆丰公司买过房子,认识了付某,办理《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更名要手续费,还比较麻烦,我买这个房子就是想卖,所以没落到我名下,我再出售时直接落到了有买房人名下。王某3跟我说怕不把握,他买的7号地下室在交完钱后落到了他的名下。2010年4月份,这套房子经我在大盛地产帮着卖的,我又带着王某3去兆丰公司找付某办的更名。2009年12月我把钱给王某某之后,出于信任我没有在兆丰公司把这套房子更名,王某某也没有给我出收款票据,他在兆丰公司已经交代好我可以去办落户。虽然我把钱交了,房子买了,但是我手中什么手续也没有。买完后我立即就把房子挂在了大盛地产中介,刚挂在中介9号地下室是最先卖出去的,对方看好后在中介交了总房款一半的定金,我按照买方的要求把地下室收拾了一下,窗户也改造了,过了两三个月,大概在2010年3月份我去兆丰公司找付某,他安排直接把9号地下室落在了买房人(韩某)名下,并出具了三联单和合同,拿着这些手续,我们去道外房产交易所办的房证,房证出来后,我收到了买房人和中介的全部房款。过了将近1年,2011年4、5月份我才卖掉8号地下室,也是通过大盛地产,交易的过程跟卖9号地下室一样。在购买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期间我和王某3购买的房子,我和王某某谈的房价,购房款是王某某和一个女的带我去工商银行存的,就我们几个人参与了,办理更名过户找的付某。王某某带的女子我不知道她叫什么。

证人彭某在2019年11月04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证实:购买的大方里小区221栋的8、9号地下室,大概2009年冬天的时候,我通过我朋友于世成得知大方里小区地下室往外卖,当时说是顶账房,卖的挺便宜的。后来我去了位于道里区地德里派出所的兆丰公司去了解这个事,公司销售部的一个女的接待的我,她拿出了一张图纸,上面标着大方里小区的可以卖的房子让我挑,上面都是大方里小区的地下室,大概有40-50套。然后我到大方里小区实际看了一下,最后确定了购买大方里小区221栋的8、9号地下室,我朋友王某3也想买,他购买大方里小区221栋的7号地下室,我俩买的这3套挨着;

44、证人王某3的证言:2009年左右,我通过我朋友彭某购买的这套地下室。当时彭某跟我说大方里小区有两个地下室便宜卖,已经盖好了,买了能挣点钱,让我借他点钱买,我没有那么多钱能买两套,我跟彭某商量了一下由我自己买一套,彭某答应了,就这样我花了21万元购买了大方里小区221栋7号地下室。具体是从哪个公司购买的我不清楚,当时都是彭某去办的,我把买房子的钱都给彭某了,彭某只告诉我房子买完了,相关手续写的彭某名字,相关手续我没有留在手里,都是彭某保管。我当时就有几万元钱存款,存款我记不清是我的名下还是我爱人肖某名下的银行卡,我把这几万元存款取出后,又通过亲属借了十几万现金,将购房款以现金形式给了彭某。我印象中买到这套地下室我收拾了一下,几个月后我就将这套地下室卖出去了,当时是卖给一个做中草药生意的女子,卖了30万或者31万,我记不太清了。大盛地产的中介是一个跟我年龄相仿的女子,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我和购房者在中介签过一个合同。彭某和我带着购房人到道外房产交易所办理的更名过户手续。我购买大方里小区221栋7号地下室的时候只负责把钱给彭某,我没见到相关的手续,办理过户时的手续都是彭某出具的,我不清楚都有什么手续。我印象中是在道外区房产交易所办理完过户后,购房者将购房款以现金形式给我的。彭某没有收我好处,我们俩是20多年的朋友,他就是帮我把房子卖出去;

45、证人韩某的证言: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1栋9单元地下室的所有人是我,我是在2010年春天通过大方里街174号大盛地产购买的,我购买时这个房子是毛坯房,建筑面积是161.23平方米。2010年春天的一天,我在网上看到了大方里小区221栋9单元地下室出卖,具体什么网站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就联系了大盛地产,是一对父女接待的我,当时这个女的大概三十六、七岁,他俩带我和我母亲到这个地下室看了一眼,跟我介绍了一下这个房子,这个房子的房主是一个姓彭的经理的,当年是40多岁。我当场就看好了这套房子,后我就和接待我的这对父女去大盛地产总部签了购房合同,购房价格是38万左右,加上过户等手续费共计40万元左右,但是应中介要求,合同上的金额写的是153168.5元。签完合同后我和我妈就筹钱,大概过了几天钱准备够了,合同上写的金额交到了房产交易所,剩下的钱好像通过我妈王静的银行卡交给了中介。购房款是通过何种形式交纳的我记不太清了。现向我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是我签的,当时签的是AB合同。就是我和中介有一份合同,和房产交易所有一份合同,这两份合同的购房金额不同。现向我出示邵某的照片,她就是卖给我这个地下室的大盛地产女经理;

46、证人李某2的证言: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1栋负1层7号这套房产是2010年6月份左右我经手购买,购买时我把这套房子落户到我女儿时雨晴的名下,购买这套房子时包含购置税等一共花了30万元人民币。房产证上写的建筑132.76米,使用面积88.88米。2010年我在道外区大方里小区居住,我在手递手报纸上看到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1栋负1层7号的地下室出售,当时我手里也有闲钱,就打电话联系了卖房子的人,卖房子的人自称他叫王某4,这套房子的价格是30万元人民币,看这套房子挺合适我就和王某4定下来了,当时这套房子电费、物业费、供热费都有拖欠,这些钱都是王某4补上的,王某4补上这些费用后将票据交给了我,王某4还说:他是干工程的,大方里这的地下室基本都是他的,着急用钱,连着这套房子还一套地下室也要卖。补完这些费用,我在哈尔滨银行或者中国银行取完钱就和王学兵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更名手续,王某4当时拿着的三联单,我记着三联单上的名字就叫王某4。过了几天房产证就下来了,拿到房产证的时候发现是商业服务,王某4当时和我说:如果我知道是门市照我都不能这个价格卖你。我在哈尔滨银行或者中国银行取完钱后,在道外区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将现金交给的王某4。因为这套房产我落户到我女儿名下的,在道外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我女儿时雨晴也去了,王某4和一个当时30多岁的男人一起去的。该处房产的原房主时间太长我记不清楚了,当时王某4拿着这套房产的相关手续和我在道外房管所办理的过户手续,我记得我看到三联单了,三联单上的名字就叫王某4;

47、证人付某的证言:2009年至2010年当时我在兆丰公司是房产销售经营部负责人,负责销售兆丰公司的房产。2009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旧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以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抵供热费的合同。这3套房子不在我销售范围内,是在经营部的使用范围,包括顶账和租赁,由邓翠玲负责。抵给鑫远物业之后,2009年12月份鑫远物业副经理王某某来找我说帮忙卖这3套房子,王某某原来是兆丰公司办公室主任,我们都热悉,他知道我负责销售大方里的房产,让我帮着把这3套房子联系买家出售。我记得当时聊过,他提出不想留这3套房子,地下室留着也没法使用,鑫远公司就想把房子卖掉变现。当时我还认识一个人叫彭某,彭某在大方里小区买房子进行租售来倒腾房子的,从中赚点差价,他在我这有买过几套房子,彭某还帮着联系其他买房子的人,因为我们兆丰公司没有销售部,彭某就相当于大方里小区的房产销售人员。王某某跟我说过后,我就告诉彭某这3套房子要卖,让他直接联系王某某,等于我给鑫远公司和彭某搭了个桥,彭某去找王某某买的这3套房子,2009年12月中旬,经过我刚才看了当年的《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应该是2009年12月10上日王某某将《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填好并盖好鑫远物业印章同意变更后来找我办理的更名过户手续。其中221栋7号地下室变更给王某3,我知道王某3是彭某的朋友,我就知道王某某和彭某把这3套房子买卖的事办完了。221栋9号地下室是变更给韩某,221栋8号地下室的档案没找到,我记不清具体落在谁名下,我当天签署了3套房产由鑫远物业变更他人名下的变更审批表。我们没有销售,只负责帮助办理过户了,我签署《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的意义在于把房产从鑫远物业变更给他人,这个表就是更名的表。向我出示3份《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第1张表是221栋7号地下室由鑫远物业更名给王某3的审批表,盖有鑫远物业印章,变更人签名王某3,经营部由我签署同意变更,并签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我签名时以上内容应该填写完毕,我见到鑫远物业的印章才会签名,签署的时间应该是当天,是准确的。主管指挥意见由杨某2签署,时间为2月1日,指挥意见是王某5签署,时间为1月31日,财务审核为空白。第2张表是221栋9号地下室由鑫远物业更名给韩某的审批表,盖有鑫远物业印章,变更人签名韩某,经营部由我签署同意变更,并签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主管指挥意见由杨某2签署,时间为2月1日,指挥意见是王某5签署,时间为1月31日,财务审核为张志敏,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第3张表是221栋7号地下室由王某3更名给时雨晴的审批表,变更人签名王某3,经营部由我签署同意变更,并和人签名,时间为2010年4月9日,主管指挥意见由杨某2签署,时间为4月9日,指挥意见是王某5签署,时间为4月13日,财务审核为张志敏,时间为2010年4月14日。《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由王某3变更为时雨晴的过程,是由王某3变更为时雨晴是彭某来找的我,他说王某3把房子卖了,因为我和彭某熟悉,就帮着他办了,办理的时间就应该是签名的时间,签字顺序也都是按时间顺序来的。《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由鑫远物业变更给韩某和王某3的时间不一致,这个表先要找我签署,时间是2009年12月10日,时间是准确的,依次要找杨某2、王某5,最后找财务张志敏签字出具三联单,这两张表时间顺序颠倒应该是王某某先找到哪个领导就找哪个领导先签了。在房屋变更的过程中,我知道的就是王某某、彭某、王某3参与了。我认识陈某,他曾经在旧城指挥部工作过,1997年我到旧城指挥部的时候他就在大方里的旧城指挥部的乒兵球馆工作,他的编制是物业编制,后来当的宇轩物业公司经理。在房屋变更过程中,陈某没有参与,我跟他不是太熟,他没打过招呼也没露过面。王某某办理过户出具的介绍信落款时间是2009年12月18日,在我同意并签署《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的时间2009年12月10日之后,因为我同意变更不需要介绍信,只要看到鑫远物业盖章同意就可以,介绍信应该是财务让王某某出具的;

48、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在2005年至今在兆丰公司上班,我是公司的出纳。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1栋7、8、9号地下室经查找,这3套房屋中的7、9号地下室在兆丰公司有资金往来的记账凭证、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这两套是2010年办的。8号地下室是2011年办的,存根和相关材料我们没有找到,缺失了2011年的一部分。2009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旧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以大方里小区7、8、9号地下室抵供热费的合同,这3套房子的账落在了鑫远物业管理公司的账上,2010年初鑫远公司的王某某本人拿着介绍信来我兆丰公司办理3套房产的更名手续,根据和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其中的7号地下室于2010年2月1日变更给王某3,2010年4月14日王某3又更名到了时雨晴,9号地下室于2010年3月15日变更为韩某。7、9号地下室具体的变更过程是购房者有一个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这个审批表先是销售经营部审核,审核人是付某,然后是主管指挥杨某2和总指挥王某5签名审核,最后财务部张志敏签字审核,我看到这个领导审批完的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就可以给对方出房屋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联单),并收回三套房子之前落户在鑫远物业的三联单,对方拿着三联单和购房合同就可以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产权证了。这3套房产不是1次办理更名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大概都是2010年初办理的。办理人都是王某某来的,因为介绍信上有他的名字,并写明办理3套房产更名,每次办理就不用单独办手续了,我有印象是他本人来的。办理时间是2010年,资金往来票据为何将办理时间提前到2005年,由于当时政府出台政策可以更名落户的时间是在2005年,在2005年之后的就办不了更名过户,所以我们把资金往来票据上的时间提前到2005年。2009年时,兆丰公司销售房产时,房款我们接受支票和现金方式,不接受刷卡,而且接受现金也不在财务收取,我们领着的购房者到当时公司所在地的地德里小区附近的工商银行交款;

49、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2008年末至2011年末在哈尔滨市鑫远物业公司地德里分公司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鑫远物业公司隶属于哈尔滨供热集团,地德里公司是鑫远物业公司的子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煤炭都是通过供热集团统一采购。在2009年末的时候,因为集团的煤炭质量不好,煤炭不好烧,总公司提出来以总公司的抵账房来购买煤炭用于鑫远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生产经营。是谁提出的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李某1决定的。时间太长了我有些记不清了,应该是签订过购煤合同。我公司收到了煤,在2009年末开会定下来用抵账房购煤后,鑫远物业公司宇轩分公司的经理陈某到我地德里公司找到我,他跟我说送煤的事情他负责,我就跟李某1也汇报了这个事情,李某1也同意。就这样煤炭就由陈某负责运送,我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供热期收到煤炭后用于供热。我公司支付了收到煤炭的全额购煤款大概100多万元,时间太长我有些记不清了,刚才经我查看宏硕公司给我地德里公司的126万余元的发票,经我回忆就是126万多元这个钱数。当初开会的时候确实是用抵账房付煤款,后来总公司说房子没有了,让我们用我们公司账上的钱付煤款。购煤款全部支付给了陈某。总公司开会定下来用抵账房购煤后,陈某亲自来我公司找到我跟我说购煤的事情由他负责,送煤也是陈某送的,后来陈某还拿着盖有卖煤方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据和收据来取煤款,我就认为他是代卖煤的公司取煤款,经过我公司审批后将煤款给了陈某。时间太长了我记不太清,我印象中给陈某的煤款有的给的现金,有的是支票。我公司支付给他煤款时,需要他拿着相关手续找到生产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拿着手续去找财务部长李某5,李某5同意后由出纳王英将购煤款支付给陈某。我没见过卖煤公司的任何人,我也不认识卖煤公司的人,我们收煤,包括付煤款都是与陈某对接。我不认识郭某1,没有见过,我在任期间没有人来我公司催要过煤款;

50、证人李某5的证言:我于2005年至2010年中旬在鑫远物业公司地德里分公司任财务主管,主要负责地德里分公司的财务工作。我知道采购过煤炭,2009年至2010年冬季供热期的时候,总公司(鑫远物业公司)定下来采购煤炭,但是具体的细节我不清楚。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开具给哈尔滨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地德里分公司的发票,这些发票我有印象,这是当时我们地德里分公司进煤,供煤的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给我们开具的发票。我只记得这次进煤的数量挺多的,但是具体进了多少煤我记不清了。我刚才查看了,发票总金额大概120多万,应该就是进了这些钱的煤。购煤款全部都结清了。我们支付购煤款一共支付了好几次,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以票据为准。在这几次支付煤款过程中具体都是谁来取的我记不清楚了,但我记得有几次是陈某来拿着盖有哈尔滨宏硕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据、收据,找我们分公司材料员郭某2、经理李某4分别签字,再拿到我财务将钱取走的;

5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02年至2012年在鑫远公司工作,刚开始时是负责管理收费、环境保洁、维修等的副经理,2010年之后转为生产的副经理,生产主要是生产运行、大中修项目。拓展物业是鑫远物业的下属分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单位,但是拓展物业公司的财务支配和领导任命都是由鑫远物业来决定的,拓展公司只是执行单位。2009年12月鑫远物业的煤炭都是由我们的上级单位物业供热集团统一采购配送,2009年末,由于煤炭质量不好鑫远公司自行购买过一次煤炭。2009年末,我记得有一次鑫远物业公司召开班子会,在班子会上提到过自行采购部分煤炭的事宜。当时主持会议的鑫远物业一把手李某1,参会的班子成员还有郑德权、我,还有一个成员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好像是张某。李某1在会上说用旧城指挥部抵账供热费的三套房子支付这次单独采购燃煤的购煤款,还是用托账的方式,多少钱来多少钱托,当时她说过后,大家也没什么异议,就这么执行,班子会基本也就是个形式上的事,会议也有很多议题,这件事是班子会上说的,应该有记录。抵账的这三套房子是2008年左右事情,是旧城指挥部以所有空房号所产生包烧费并抵账的名义抵给了鑫远物业的,使用的是大方里221栋7、8、9号地下室的三套房产,这三套房产我记得大概是抵了四十万左右,年头挺长了,我记不太清了,以当时的票据为准。同时还给了部分现金。接收这三套房子的手续是我办理的。当时我与鑫远物业的物业部人员一起去旧城指挥部办的手续,手续有房票(入户通知单)和这三套房子收款的往来票据,我们给旧城挥部开了热费的收据,指挥部给我们开了房产的购房收据,这些票据都交给我了,我回单位后就把这些票据都交给单位的财务部了。在班子会开完之后的一段时间,大概是2009年末还是2010年初我记不清了,我们另外一个宇轩物业公司的经理陈某拿着房产抵煤款的协议来找我。他说:“老大已经答应了,合同已经签了,让你帮着去指挥部办手续。”我当时还跟李某1核实了一下这个事,记不清是打电话还是到办公室问的了。李某1让我协助陈某去指挥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然后公司出具介绍信去指挥部办的更名手续。我肯定是协助陈某办理的这个手续,但是我是跟着他去现场办理,还是打电话帮他联系的我实在有点记不清了。我和李某1、陈某原来都在旧城指挥部工作过,以前都是同事,并且对旧城指挥部的工作流程和人员都很熟悉。我想起来一个情况,陈某找我办过户的时候说供煤方把这三套房子卖了,要求更名到个人名下,我问陈某供煤方是否有手续,他跟我说有,但是没提供给我,我也没看到。陈某还跟我说有个人看好了两套挨着的房子,是7、8还是8、9我记不清了,陈某说人家给现金,至于怎么给的给多少钱我不清楚,办理更名之前陈某确定了房子落户到谁的名下,我根据陈某提供的姓名协助办理更名。至于陈某把房子卖给了谁还是怎么处理的我就说不清了。旧城指挥部先有购房往来收据(三联单),签订购房合同,还有到物业公司办理入户手续的入户通知单,在指挥部经营部签合同的时候还要附一个市政府会议纪要,这个会议纪要针对地德里、大方里开发建设初期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属棚户区改造项目特殊原因市政府允许办理房产证。陈某办理更名过户的细节,我真的有点记不太清当时我是打电话通知的旧城指挥部还是我陪陈某去的。落到谁的名下肯定是陈某提供的,按照他提供的人名办理的过户,之后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证。具体细节我说不太清楚。供应煤炭方我不知道是谁,这些事都是陈某办的。

我出售抵账房变现没经供煤方同意,我根本不认识供煤方。我出售抵账房过户给第三人没经供煤方同意的。我没有确认供煤方是否同意出售抵账房变现,也没有确认供煤方是否同意将抵账房过户给第三人,更没有经鑫远公司经理李某1同意,我就将抵账房出售并过户给他人,我身为国有公司副经理,我这种行为是违背市场经济活动基本规律的行为。向我出示的2009年12月10日房屋使用人变更审批表,内容是真实的,就是我当时经办这三套抵账房的指挥部审批表。向我出示的2009年12月18日鑫远公司出具的介绍信,记载由王某某与旧城指挥部联系办理221栋7、8、9地下室更名手续,内容是真实的。2009年12月10日我就已经将大方里小区三套抵账房出售,为什么12月18日鑫远公司才出具了介绍信,我解释不了。拓展公司与宏硕公司是什么时间签订的以房换购燃煤协议的,我记不大清了。我于2009年12月10日就将大方里小区三套抵账房出售,而2009年12月25日拓展公司才与宏硕公司签订以房换购燃煤协议,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后,我始终没接触过宏硕公司,因为陈某与宏硕公司的经理是朋友,我出于帮助朋友陈某的角度,将房产过户手续办到买房人名下,交付房产。大方里小区三套抵账房出售变现所得房款,在未交付供煤商宏硕公司之前应该是鑫远物业公司的财产。我出售抵账房所得钱款属于鑫远公司财产,应该存入鑫远公司账户。出售抵账房所得钱款应入鑫远公司财务账,应由鑫远公司决定如何处理,我将售房款存入个人账户是因为陈某他大哥去世了,他奔丧期间,这几套房子就卖掉了,他让我帮着代收一下,然后我就存到我的工行卡里了。陈某大概是12月中旬回来的,我把卖房款交给陈某了。我这样做是不符合国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超越了我的职权范围。彭某给了我购房款是42.9万元。我和他一同来到工行存入到我的个人账户内。向我出示王某某工商银行卡(53×××21)2009年12月10日银行流水,这两笔钱款22万元和20.9万元,合计42.9万,是我本人存入我工行账户的,是出售大方里小区三套抵账房的钱,是彭某给我的购房款。向我出示王某某工商银行卡(53×××21)2010年1月1日(顾乡支行)、2010年1月5日(安阳储著所)银行流水及业务凭证,2010年1月1日取款18万元,2010年1月5日取款26.5万元,合计44.5万元,这两笔钱款是彭某交给我购买大方里小区抵账房款,由我本人支取的。这两笔出售抵账房的钱款,我都交给陈某了,陈某和我一同来到工行提取的取现后直接交给他的。2009年12月10日我就收到了彭某交给我的购房款,我在2010年1月才提现给陈某,是因为陈某家中有丧事,他一直在外地没回来。到2010年1月份时他回来后,我联系了陈某,我说给他转账售房款,但陈某说没有银行卡,让我提现给他,于是我来到工行取出现金交给他了。我说将上述房款都交给了陈某,为什么要分两笔提现交给陈某,而不是一次性给付,我解释不了这事。按照鑫远公司与旧城指挥部及拓展公司与宏硕公司签订的合同,大方里小区的这三套房产的价格为407,554.00元,而我出售给彭某后得款42.9万元,多余部分应该归国有企业所有,是属于鑫远物业公司的卖房款,应入鑫远物业公司财务账。这部分钱款既不属于宏硕公司,也不属于陈某,我为什么要把这部分钱款交给陈某,我解释不清这事。我违反了国有企业的财经纪律,将42.9万元全部交给陈某了,就认为陈某能把钱交给供煤方。我将售房款交给陈某后,陈某没给我出具收据。我身为国有企业副经理,在收款人不是供煤方的前提下,我既不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又不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更无供煤方授权,就轻易将40余万元房款交给陈某,我认为这笔钱已经是抵给供煤商了,我就将钱给他了。这不符合常理,我解释不了这事。我将大方里小区三套抵账房出售并将房款交给了陈某,我跟李某1汇报过,李某1可以证实,跟王某6、高某2也说过。我提到的这几个人,调查组已经取证过了,但是他们均未证实此事,我确实解释不清。鑫远公司和拓展公司在与宏硕公司合同履行完毕后财务账是如何记载的具体我不知道,我认为大方里小区的三套抵账房产的卖房款已经交给了供煤商,这三套房产已经不属于鑫远公司和拓展公司了,财务应当已经平账。鑫远公司和拓展公司在与宏硕公司合同履行完毕后,宏硕公司又到鑫远公司或拓展公司索要过欠款,这事在2017年左右,我跟鑫远公司的同事聊天时才知道,供煤商起诉了鑫远公司和拓展公司要煤款,说没收到大方里小区那三套抵账房。在2015年2月宏硕公司诉鑫远公司、拓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道里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道里区法院又从拓展公司账户划款58万余元给付宏硕公司,在2019年时候我才知道这事。拓展公司与宏硕公司在履行以房换购燃煤合同后,原属于鑫远公司、拓展公司的大方里小区三套房产被过户给他人,2018年道里区法院又从拓展公司账户划款58万余元,造成国有公司如此巨额经济损失,是我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由于我没将三套抵账房的卖房款入鑫远公司财务账,多卖的售房款也没交给单位,才给国有公司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我有直接责任,应该对此负责。

上述证据,本庭予以确认。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证据,现概述并裁断如下:

一、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没有前科劣迹、表现良好,可以考虑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贪污数额42.9万元,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且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一再否认其私自卖房的事实,认罪态度不好,无法认定其认罪认罚。综合上述观点,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该意见不予支持。

二、关于辩护人认为,没有理由排除王某某关于42.9万元房款给付陈某的供述的真实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不应认定王某某将案涉房款据为己有,进而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且系哈物业集团任命的国企副经理,其私自将涉案房屋变卖后将卖房款交付陈某,却不留任何字据,也没有收条,该行为不合常理,不属于合理怀疑,该事实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辩解不予支持。

三、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遭受损失,属其他罪名适用范畴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某将本属于单位的卖房款私自存在自己的银行卡,其行为具有滥用职权的特征,但现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目的不仅仅是公款私存,其目的系将卖房款据为己有,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该辩解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4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赃款上交办案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贪污赃款42.9万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拓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哈尔滨市平房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晏楠星

人民陪审员  边玉英

人民陪审员  李延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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