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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医生和有职务的医生收受收回扣构成什么犯罪?

普通医生和有职务的医生收受收回扣构成什么犯罪?

相信大家都知道,目前在医院及医疗行业中医生收受患者家属的大额红包,医疗器械供应商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有职务的医生或医院院长收取医疗器械,医药供应商回扣等现象杜而不绝。哪么普通医生和有职务的医生收受贿赂构成什么犯罪,该如何定罪呢?以下北京职务犯罪律师给大家分享

一、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的规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4)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这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以及该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计算,即六万元,本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计算,即一百万元。

二、医生收回扣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对于医生(国立医院医生)收受回扣而言,其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销售人员的财物是基于其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还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这里需要特别解释的一点就是医生利用职务的区分,对于医生而言,其利用职务之便的职务行为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利用了公务职务之便,第二就是利用了处方行为之便。开处方的行为虽然也属于广义的职务行为,但是该行为毕竟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此时其职务就是医治病痛的医疗技术人员,没有利用国家赋予的公务权利的便利。相对于医院在采购时征求医生建议而言,医生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属于公务行为。

综上,如果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受贿的,则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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