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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202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2023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来划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体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三类人员: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不享有国家公权力。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已不直接享有国家公权力。其中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三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并非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受贿,而是利用自身非权力性的影响力对行贿者所需权力的拥有者施加影响从而受贿。

客体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法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在贿赂罪一章中,而贿赂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人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受到损害,从而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正当性。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也应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正当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内容:我国刑法规定本罪所收受的贿赂必须是财物,这里的财物应当包括具有价值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其价值,比如有价值的会员卡、代币券、旅游等,但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包括在受贿的内容里。

主观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第三人也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希望通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或索取贿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及各有关人员的主观故意不同,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直接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

直接利用影响力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之行为。该情形以行为人没有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为前提,即该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道其收受了贿赂,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则该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同时触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处罚。

2.间接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

间接利用影响力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这种情形,同样以行为人没有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受贿故意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受贿罪共犯。

3.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客观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如下三种行为方式:

1.关系人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方式包括两个环节:首先,行为人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的密切关系,对后者加以影响,告知请托事项;其次,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

2.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在此种行为方式中,行为人并非利用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职务行为,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达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行为的实施利用了两层“影响力”:第一层是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的非权力性影响力;第二层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权力性影响力。该种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模式:(1)行为人将请托事项告知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将请托事项转托有主管权限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2)行为人利用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密切关系人多的身份,将请托事项直接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关系人利用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已经不具备职务便利,所以无论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还是其关系人,都只能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主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量刑标准

1、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1】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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