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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案量刑标准,构成要件,司法解释

北京行贿罪律师,行贿罪立案量刑标准,构成要件,司法解释

行贿罪与受贿犯罪相对应,是目前发案频率较高的犯罪罪名,依据刑法规定,简单的讲,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笔者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编辑以下行贿罪相关问题。

 

行贿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行贿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行贿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行贿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行贿罪立案量刑标准,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2016年4月18日两高司法解释公布出台贪污贿赂立案量刑标准,其中对行贿罪明确规定了新的立案数额,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行贿罪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认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北京行贿罪律师,行贿罪立案量刑标准,构成要件,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对行贿罪量刑标准有明显的修改和调整,与现行对行贿罪量刑标准做了相应的增加,此次增加后的条款更细致,可操作性更强。从调整后的条款来看,主要对行贿罪在量刑上增加了罚金,尤其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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