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聚众斗殴罪,疑难问题之规范文件整理

聚众斗殴罪规范性文件一览

200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简称:00年江苏三部门纪要

2002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会议纪要》

简称:02年津高纪要

200年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2年江苏三部门意见

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简称:06年沪高意见

2007年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综述》

简称:07年苏高刑三综述

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09年江苏三部门意见

2011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

简称:11年天津四部门纪要

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简称:13年浙高纪要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

02年津高纪要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双方各自纠集3人以上进行斗殴,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

06年沪高意见

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以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或者基于其他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为目的,纠集多人结伙成帮地相互打斗,并且在客观方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09年江苏三部门意见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13年浙高纪要

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虽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约定斗殴的,应按聚众斗殴处理。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殴,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06年沪高意见

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

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

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

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07年苏高刑三综述

首要分子

研讨中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纠集者。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纠集者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那些按照起意者、策划者要求实施纠集行为的,不能一概认定为首要分子。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纠集行为已经包含在组织行为之中,不应将纠集者与组织者并列作为首要分子。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实施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首要分子。

对于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都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研讨中一致认为,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在聚众和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具体认定时要注意防止降低认定标准,导致扩大打击面的倾向。

11年天津四部门纪要

首要分子

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对首要分子确定刑事责任时,要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相区别。

不能简单地将聚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犯罪均归责于首要分子,对于未经其组织、策划、指挥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积极参加者

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行为积极,起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虽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但在幕后进行组织、策划、指挥、或者聚众、斗殴准备过程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的,也应认定为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

对于受裹挟参与或仅参与了部分预备行为或者其他辅助行为,参与程度不深、所起作用不大、主动性不强、主观恶性小的一般参与者,不宜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的认定

00年江苏三部门纪要

聚众就是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

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

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

06年沪高意见

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

3 人或3人以上

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双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11年天津四部门纪要

聚众

是指以实施斗殴行为为目的,单方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包括事先有预谋的纠集和斗殴现场临时纠集两种情况。

3 人或3人以上

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斗殴的认定

02年江苏三部门意见

斗殴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斗的行为。

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共同伤害罪之间的界限,防止将多人共同实施的伤害行为简单地以聚众斗殴处理:

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3人以上,另一方不到3人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3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06年沪高意见

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认定: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年天津四部门纪要

聚众斗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各自聚集三人以上,相互殴斗,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双方均有斗殴故意,斗殴时一方聚集三人以上,一方人数不足三人的,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足三人的一方不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方有斗殴故意,并聚集三人以上,殴打对方一人或多人的,有斗殴故意的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五、聚众斗殴既遂与未遂

00年江苏三部门纪要

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未逞的,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处罚。

06年沪高意见

本罪属于行为犯,且系复合型犯罪。

行为人为斗殴而实施聚众行为,属于已经着手进行犯罪。

聚众后,因故最终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 未遂)认定。

但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行为人已经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伤亡后果,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11年天津四部门纪要

仅实施了聚众行为,没有进行斗殴行为的,可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险程度,结合犯罪的具体形态,决定是否按犯罪未遂、中止进行处罚。

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江湖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855.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