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举证难的若干工作指引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减轻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引。

第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就权利状况、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等进行积极举证,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所主张的事实的发生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生活经验、商业惯例和逻辑推理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权利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否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应提供反证支持其反驳或抗辩。

第三条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应当及时向律师签发调查令。

第五条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调查取证。

第六条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七条引导、鼓励当事人在技术类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供意见。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第十条侵权人已经公开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经营状况、纳税记录、营业收入或获利状况,以及其他经营业绩的信息,除该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侵权人提供证据推翻外,可以作为证明其侵权规模、经营业绩或获利状况等确定赔偿数额的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持有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披露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性、必要性的,可责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侵权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交,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保密处理。

第十二条对抗拒保全、故意毁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有关证据、提交虚假证据等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针对相关证据所涉证明事项,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制裁。

第十三条加大对故意逾期举证、伪造隐匿证据、虚假陈述、妨碍证人作证和证据保全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不诚信名单等方式,塑造诚信诉讼环境。

第十四条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推动行政执法的证据标准和侵权判定标准与司法标准相统一,切实保障权利人充分、有效运用行政执法获取的证据和固定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加大异地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协作力度,加强闽西南地区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沟通协调及不同层级办案机关的衔接,统一举证及证据裁判标准。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指引如与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4339.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