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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同时公布施行。共13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了补充规定。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概念及其处罚,并且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受贿、行贿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处以相应的刑罚。

增设了挪用公款罪、非法所得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并规定了各罪的构成与处罚。还规定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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