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法释〔2000〕24号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9〕72号《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资金利息扩大的部分损失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

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此复。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律师整理的相关法律常识,有法律问题咨询,可以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xsfg/1281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