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
文章导读: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 你总队《关于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请示》(鲁公经[2008]335号)收悉。
关于对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请示的批复
(2008年7月1日 公经金融[2008]107号)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是否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请示》(鲁公经[2008]335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以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骗领信用卡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复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文章用于学习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及时处理。
日期:2021-01-17 | 所属分类:司法解释 TAG标签:
相关推荐
最新资讯
猜你喜欢
关注我们

律师咨询热线:138-1106-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