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文章导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你院粤高法[2012] 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2] 67号 2012年5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 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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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17 | 所属分类:司法解释 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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