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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辩律师咨询,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是目前在市场经济下的一种常见的诈骗行为,但是在有的合同中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无法正常的履行,因而导致纠纷,甚至与合同诈骗罪的条件相关。以下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认定,给大家分享。

1、行为人有无实施欺诈行为。

利用合同诈骗与其他诈骗一样,在客观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行为人既然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也就必然会采取欺诈手段,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从而“自愿”地将款物交付于他们。在实践中,欺诈手段具体表现为三类:

1、签订空头合同进行诈骗;

2、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

3、设置陷阱进行诈骗。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对方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一般可以认定其有诈骗的故意。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某种事实作了不实陈述,如夸大自己的资信程度或履行能力,但是合同订立后,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实际上也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且未逃避的,则足以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判断欺诈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还应看欺诈的性质以及欺诈手段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 

2、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诚意,与人签订合同,目的不是通过履行合同义务来获取正当利益,而是借助合同这一合法外衣去骗取对方财物。合同签订后根本不为履行合同而努力,即使履行一小部分合同,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其目的是要把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 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因某些原因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一般也会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3、行为人如何处理定金、预付款或者货物、货款。

一般而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取得合同标的物或者对方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后,都会把它们投入到合法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的货物、货款或者定金、预付款。一旦货、款到手后,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是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逃跑;

二是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致使款物无法返还;

三是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拒不返还。当然,有些行为人也可能把部分款物用来履行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敷衍对方,以掩盖其骗取财物之目的。所以,我们务必要提高识别能力,不为假象所迷惑。 

4、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标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因自己违约而使对方受损的情况下,尽管可能作种种辩解,但一般都不推卸其违约责任,而是尽力采取措施来弥补对方的损失;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编造各种借口加以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敷衍对方,或者干脆携款溜之大吉。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牢牢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是可以划清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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