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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委托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答: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定义来看,贷款诈骗罪的被害人应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或者单位委托银行向行为人发放贷款,所用资金并非银行的资金,而是个人或者单位的资金。银行仅提供通道服务,并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风险。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实际上是个人或者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不是银行的财产权益,被害人应是个人或者单位,而非银行。因此,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诈骗委托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罪。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国建)于2010年2月8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6月12日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亦系山东雷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雷奇)、山东国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国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建)等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赵某系潍坊国建财务总监。

被告人陈某为在青岛承接建筑节能项目,于2014年成立了青岛国建作为潍坊国建的项目公司,青岛国建无资金及资产。同期,潍坊国建出现资金短缺,基本无资金维持正常运转,且拖欠大量外债。2014年4月至10月,陈某伙同被告人赵某采用伪造的相关项目合同、政府部门回执及他项土地权利证明等虚假材料提供给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谎称潍坊国建取得了青岛市政府推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并以该项目的回款及相应的房产作为担保向远东公司借款,从而骗取远东公司的信任。2014年10月15日,潍坊国建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远东公司签订了《上海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远东公司委托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潍坊国建发放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700万元。同月27日,潍坊国建和远东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资金支付监管协议》《抵押协议》和《保证协议》等。同年11月6日,潍坊国建骗得远东公司5,700万元,上述资金中有714万元被用于支付远东公司管理费等费用外,余款被用于为山东雷奇归还贷款、提取现金、划转给马某等数十个自然人、划款至山东共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造成远东公司实际损失4,986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沪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潍坊国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三、被告人赵福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四、追缴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违法所得人民币4,986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上述款项发还被害单位远东公司。

宣判后,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不服,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98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索引:(2016)沪刑终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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