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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再审立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4)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2)如果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具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9条第4项“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具体规定》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6条第(3)、(4)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根据《具体规定》第8条的规定,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小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根据《具体规定》第6条第(2)、(3)、(4)、(5)项以及第7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四)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五)审理程序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开庭审理前,

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

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审判长主持下,

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

六)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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