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罪辩护律师咨询_证明贪污罪量刑情节方面证据
北京贪污罪辩护律师咨询_证明贪污罪量刑情节方面证据
律师在办理贪污罪案件时,要注意贪污罪量刑情节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主要包括:
1、证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综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累犯是贪污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证明涉嫌贪污的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需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有关释放、假释或赦免的法律文书;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证据运用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证据。如: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退赃的会计资料、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坦白犯罪事实的笔录或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要求家属帮助退赃的信函,亲友为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退赃的说明材料,扣押相关财物的清单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证据,包括: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办案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的投案记录,接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有关负责人的证言,代为投案人或者陪同投案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以信电投案的书信、电子邮件、电报、电话记录等;
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③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说明材料。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谈话、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或者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②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以及办案机关事先是否已掌握其所交代罪行的说明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
①有关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的事实性材料,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有罪判决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等;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4)证明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①对于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形,运用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②对于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形态,以及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胁从犯等情形,综合运用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影响贪污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
(2)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累犯除外);
(3)犯罪动机,如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而犯罪,还是因为贪图奢华享受而犯罪等;
(4)犯罪手段是否恶劣;
(5)犯罪对象,如犯罪对象是一般公共财物还是抢险、救灾等特定款物等;
(6)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7)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如是否存在进行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妨碍侦查的行为,或者积极退还赃款、赔偿单位损失等积极悔改的行为;
(8)赃款赃物退还、追缴情况。
对于以上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相关书证、物证;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4)相关证人证言等。
以上是对贪污罪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以上证据不仅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全面证据,也是辩护人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知识,正所谓,知已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因此,了解并熟悉案件的各项证明对象才能更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最好最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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