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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诈骗罪律师咨询,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北京诈骗罪律师咨询,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票据诈骗罪(刑法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1]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1、构成票据诈骗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 行为人必须有利用票据或凭证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

2) 行为人使用了虚假或作废、无效的金融票据或凭证骗取财物;

3) 骗取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另,根据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票据诈骗罪中的“金融票据”、“金融凭证”包括哪些? 该罪名中的“冒用”包括哪些情形?

这里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这里的“金融凭证”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结算凭证,但不包括信用证、信用卡等信用凭证;

这里的“作废”一词包括“过期”的票据,也包括依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认为无效的票据,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这里的“冒用”包括两种情形:

(1) 行为人通过欺骗、盗窃、抢夺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

(2) 明知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欺诈活动。

3、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4、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界定标准是什么?

1) 该罪名的“数额较大”的界定标准依照立案标准;

2) 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以及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界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哪些情形不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1)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中的签发“签发”,是指行为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故意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账户里的资金不够,或由于工作疏忽而签发出无效金融票据,不构成本罪;

2) 对于骗取金融票据或凭证,但并不是用于诈骗活动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 对于伪造金融票据或凭证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而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北京诈骗罪律师咨询,【法条引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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