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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2013年)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市高级人民院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了北京的具体执行数额标准,并报市委政法委同意。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依法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批复同意我院意见。现将意见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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