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
对于挪用公款罪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将属于单位的公款私自存入银行,而自己提取存款利息据为己有,另有行为人将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者将公款用于个人借贷的现象时有有发生,而对于这类的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尚有认定争议。因此,本文根据法律规定,简要对上述行为简要分析。
一、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所谓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再将被挪用的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进而获取利息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挪用公款后,再利用该公款获取利息的犯罪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息,并不影响对该行为的认定。
3、此类案件应按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所谓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然后再将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本人的贷款或借款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9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的直接故意,并且是否具有用挪用的公款归还本人的贷款或借款的目的。
3、对于行为人原来贷款或借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后,再确定挪用公款行为的类型。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私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具体来说:
1、如果原来的借贷关系属于非法,那么行为人用所挪用公款归还贷款、借款的行为,则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
2、如果原来的借贷关系合法,则区别对待。对于贷款、借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则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对于贷款、借款并未用于营利活动的,如果超过三个月未还,则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如果不属于数额较大或未超过三个月,则认定为挪用公款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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