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行贿受贿罪案件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刑事辩护律师在行贿受贿罪案件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主是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链条。本文所描述的证据,主要是在职务犯罪案例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一对一”证据,主要是在行贿受贿罪犯罪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什么是“一对一”证据?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行贿罪,受贿罪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中,基本都是“一对一”证据,“一对一”证据是指对于案件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形。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具有两个特点:
1、“一对一”证据通常是直接证据。一对一证据一般都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只要其中一方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一对一”证据通常是言词证据。在“一对一”证据中,因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大多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该类证据的内容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2、贿赂案件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对贿赂案件中“一对一”证据,应当围绕与行贿、受贿有关的构成要件事实审查证据材料,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1)犯罪的起因,系索贿还是主动行贿,即,行贿人出于何种目的行贿,意图取得何种利益,受贿人收取财物的动机;
(2)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现及危害后果;
(3)行贿款项的来源、受贿款物的特征及去向;
(4)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及书面凭证;
(5)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来往;
(6)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7)受贿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8)未归还的原因;
(9)受贿人的亲友不正常的收支情况;
(10)案发原因及举报人提供的线索;
(11)行贿人、受贿人接受调查时的具体反应等。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为你整理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行贿受贿罪案件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常识,与各位同行交流讨论。
日期:2021-05-15 | 所属分类:职务犯罪辩护 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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