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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 神病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咨询工作的通知

【2013年3月18日   浙高法 [2013]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省立同德医院:

为适应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施需要,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中鉴定意见有争议问题,更好地服务办案需要,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将由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的重新鉴定,变更为向办案部门提供鉴定咨询意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有争议的;

2、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有争议的;

3、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有争议或者采信困难的。

二、委托手续

1、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立同德医院。两个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鉴定咨询工作。

2、全省各级公、检、法机关等在办理案件中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委托鉴定咨询的,由办案单位按各自系统报省级公、检、法机关审核后委托。

3、委托单位填写《鉴定咨询委托书》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委托,并提供案卷材料及被鉴定人详尽的病历资料等。

三、鉴定

1、两个委员会接受委托后,由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咨询。

2、在鉴定咨询中,由省级单位材料审核人员或办案单位介绍具体案情及鉴定争议内容,必要时通知有争议鉴定的鉴定人员到场陈述意见。

3、参加鉴定咨询讨论的专家不少于5名,讨论后各自提出意见,并由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

四、收费

按照物价部门原来核定的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鉴定咨询费用,并出具发票。

五、《鉴定咨询意见书》效力

《鉴定咨询意见书》是以合议形式出具的专家对鉴定意见的评判,以帮助办案单位对不同鉴定意见的采信。对《鉴定咨询意见书》支持的鉴定意见,办案单位应当采信;对《鉴定咨询意见书》否定的鉴定意见,办案单位不得采信;对《鉴定咨询意见书》有新的意见的,办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联系方式

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庆春路79号;电话:(0571)87236643。

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234号;电话:(0571)8997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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