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律师_承办受贿罪案件注意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
受贿罪辩护律师_承办受贿罪案件注意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证据。根据受贿罪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还包括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包括明示和默示。“收受型”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方面的内容。至于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收受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与请托人的关系;
(2)请托的具体事项,及对请托事项的态度;
(3)是否办理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4)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办理请托事项;
(5)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收受财物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及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量等特征;
(6)是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收受财物;
(7)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谋取了何种利益,利益是否正当;
(8)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是否存在关联及存在何种关联;
(9)共同犯罪的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或胁从犯;
(10)所收受财物的处理情况;
(11)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12)有无将收受的财物退还给请托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13)与请托人之间是还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14)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请托人的证言
①自然情况及履历;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有无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是何请托事项,请托事项与犯罪嫌疑人职务的联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
④犯罪嫌疑人是否办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⑤是否因请托事项获得利益,获得什么利益,利益是否正当;
⑥送给犯罪嫌疑人财物的名义、原因、理由、方式及时间、地点、次数、数额;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量等特征;
⑦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收受财物;
⑧所送所送财物的具体来源,相关帐目的处理情况;
⑨送给犯罪嫌疑人财物与谋取利益的进度、程度是否存在关联及存在何种关联;
⑩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11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还财物的意思表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12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2)请托事项经办人的证言
①自然情况及履历;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④犯罪嫌疑人对请托事项有何要求;
⑤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结果;
⑥请托人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获取利益,获取什么利益,该利益是否正当;
⑦请托事项及办理请托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3)特定关系人的证言:证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的经过及具体内容,收受财物的过程及财物的特征、财物的用途和去向,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相关情况等。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是指能够印证受贿案件客观方面的事实或客观方面事实某一环节的证言,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请托人到过受贿地点的目击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伪造证据的证言。
3、书证
(1)证明请托人所送财物来源的书证,例如请托人提取现金的存折、取款凭证、银行的对账单等,为筹集资金的借条,购买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2)证明受贿事实发生的书证,例如有关记载受贿过程的笔记、日记、信件等;
(3)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到财物及对财物进行处理、使用的书证,例如相关银行存折、存取款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购物发票、消费发票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书证,例如相关文件、签字批示、会议记录、合同、资金往来的凭证等;
(5)如果收受的是外汇,还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收受外汇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6)如果收受单位财物的,还需调取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以及该单位关于所送财物的会计资料;
(7)其它书证,是指能够印证受贿案件客观方面的事实或客观方面事实某一环节的书证,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请托人到过受贿地点的车船票、停车费发票、餐费发票等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的纸条、伪造的借条等再生证据。
4、物证
包括赃款赃物,用赃款购买物品的实物及照片,赃款赃物的包装,以及对无法移动的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5、鉴定结论
包括笔迹鉴定意见书、审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估价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
包括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录音、录像等,例如行受贿过程的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及请托人在受贿地点出现的录音录像、关于受贿事实的通话录音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第二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索取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暗示的方式。此类型的受贿犯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无论索贿者是否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此类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与相对人的关系;
(2)是否利用及如何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向相对人提出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
(3)索取财物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及数额,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额等特征;
(4)是本人亲自接受,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接受财物;
(5)共同犯罪的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或胁从犯;(6)财物的处理情况;
(7)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8)有无将索取的财物退还给相对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9)与相对人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10)是否有掩盖犯罪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相对人证言
①自然情况及履历;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犯罪嫌疑人提出索取财物意思表示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额等特征;
⑤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的人接受财物;
⑥所送财物的具体来源,种类,相关帐目的处理情况等;
⑦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⑧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还财物的意思表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⑨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⑩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特定关系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3)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4、书证
(1)证明相对人所送财物来源的书证,例如相对人提取现金的存折、取款凭证、银行的对账单等,为筹集资金的借条,购买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2)证明受贿事实发生的书证,例如有关记载索贿过程的笔记、日记、信件等;
(3)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到财物及对财物进行处理、使用的书证,例如相关银行存折、存取款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购物发票、消费发票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的书证,例如相关文件、签字批示、会议记录、合同、资金往来的凭证等;
(5)如果索要的是外汇,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外汇索取到手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6)如果索取单位财物的,还需调取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以及该单位关于所送财物来源、处理情况的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书证;
(7)其它书证(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5、物证
包括追缴的赃款赃物,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赃款赃物的包装,对无法移动的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6、鉴定结论
包括笔迹鉴定意见书、审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估价鉴定意见书等。
7、视听资料
包括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录音、录像等,例如索贿过程的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及相对人在受贿地点出现的录音录像、关于受贿事实的通话录音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对人提出索取财物的要求,相对人因此而给予其财物。
第三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此类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在前面两种类型中已列出,在此不重复,证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2)请托人提出请托事项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内容;
(3)请托事项是否正当,对请托事项的态度;
(4)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内容,有何要求;
(5)“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办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6)通过办理请托事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该利益是否正当。
2、证人证言
(1)“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履历,所任职务、职责范围及任职时间;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
③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的理由、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内容,对办理请托事项的要求;
④是否实际办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⑤办理此类事项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⑥请托人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谋取了利益,利益是否正当。
(2)请托人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④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⑤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次数,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⑥犯罪嫌疑人对请托事项的态度;
⑦是否知道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请托事项,“其它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⑧办理请托事项的工作流程;
⑨是否谋取了利益,何种利益,该利益是否正当。
(3)其他证人的证言,如请托事项具体经办人等证人的证言。
3、书证
(1)证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自然情况、履历,所任职务、职责范围及任职时间的书证;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关系和影响的书证;
(3)犯罪嫌疑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及请托事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的书证,例如相关文件、记录、批示、合同等;
(4)证明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书证。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第四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是否参与了有关“经济往来”,及在参与具体“经济往来”过程中的职责;
(2)“经济往来”具体形式;
(3)其他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参与人员,及在具体“经济往来”中的作用;
(4)给予回扣、手续费的事由;
(5)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次数、形式、数额、数量;
(6)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7)是否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8)收受回扣、手续费后的保管、处置情况等。
受贿罪律师_受贿罪律师承办受贿罪案件注意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
2、证人证言
(1)“经济往来”对方参与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所在单位及职务,个人或所在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业务关系;
②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发生的具体经济往来;
③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职责;
④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理由,是给犯罪嫌疑人个人还是其所在单位的;
⑤给予犯罪嫌疑人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形式、种类、次数、数额;
⑥回扣、手续费的帐目处理情况;
⑦犯罪嫌疑人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⑧犯罪嫌疑人是否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
⑨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
⑩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知情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所在部门及任职情况;
②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职责;
③“经济往来”的具体内容;
④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作用;
⑤犯罪嫌疑人是否收受了回扣、手续费;
⑥犯罪嫌疑人是否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上交本单位或本部门;
⑦犯罪嫌疑人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3)特定关系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3、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管、负责或承办、参与经济往来的书证;
(2)证明发生经济往来的书证,包括相关文件、记录、批文、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的会计资料等;
(3)支付回扣、手续费的书证,包括相关存取款记录、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取回扣、手续费以及进行处理处置书证;
(5)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是否收到回扣、手续费的书证;
(7)证明犯罪嫌疑人将回扣、手续费占为己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书证;
(8)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是外汇,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收受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9)其他书证(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4、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或者其所参与的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受贿罪案件的辩护,是律师承办职务犯罪案件常见的罪名之一,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时,一定注意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项构成要件的证据,本文是介绍了受贿罪辩护律师在承办受贿罪案件时,受贿罪律师承办受贿罪案件注意审查的客观方面的证据。以便于更好在提出该方面证据的质证和辩护意见。
日期:2021-05-15 | 所属分类:职务犯罪辩护 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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