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单位犯罪吗
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单位犯罪吗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是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定义。
根据刑法理论及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本罪经常出现在基层的村民委员会,街道委员会的相关接受救济的基层。
通过以上对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析,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所以本罪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被追诉主体,因此,本罪也不属于单位犯罪。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换言之,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情形。但有时确实也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这要看具体案情而根据实际情况是否属于为了“单位的意志”来区分。
日期:2021-05-15 | 所属分类:职务犯罪辩护 TAG标签:
最新资讯
猜你喜欢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