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律师,咨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特征认定
北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律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特征认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北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律师,咨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特征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同受贿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行为。利用影响力交易财物的行为分为两种: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二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北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律师,咨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特征认定,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受贿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或是否有其他较重情节。
2.、划清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二罪在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现任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北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律师,咨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特征认定,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形成的影响力索贿或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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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5 | 所属分类:职务犯罪辩护 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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