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个涉及诈骗罪名简析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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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大众接触、听说的是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构成此罪,此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财物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刑法》在诈骗罪外,根据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的差别,又设定了多项特定的诈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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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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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或以其他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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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具有以上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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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骗取信用证;
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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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恶意透支;
具有以上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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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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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具有以上情形,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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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具有以上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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