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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是目前一种常见的犯罪,今天北京刑事律师给你分享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至少持放任态度。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包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以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18种情形。

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危险废物、固定废物的经营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国家法律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故经营废机油需要行政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可知废机油属于有毒物质;根据第十六条可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闫某未经许可,收集废机油后加工制成脱模剂再出售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经对闫某驾驶车辆装载废机油及用于贮存废机油的金属箱称重达3吨以上,故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未经许可收集、贮存并向闫某出售废机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且邹某某在长期倾倒、贮存、处置废机油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废机油遗撒和渗漏,对土壤造成污染,经鉴定共152立方米土壤的污染物超标,虽未达追诉标准,但从邹某某库房内起获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动车机油滤芯及用于过滤废机油的铁质篦子共计3.8353吨,故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对于闫某用于收集废机油的油箱以及邹某某用于贮存废机油桶的油桶和过滤机油的铁篦子,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值得关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沾染废机油的废弃包装物亦属于危险废物,故经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涉案的废机油油箱、油桶等沾有废机油的金属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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