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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职务侵占罪案例_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原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四公司)某某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财务主任。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某某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某某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向某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李某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指控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准。

某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贪污事实

200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四公司某某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财务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到某市港北区国家税务局虚开收款人为林建顺、谢某某,总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7040元的发票4张,在单位报账后将1247040元据为已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5月8日,李某某虚设西江农场林建顺财务科目,以林建顺名义在某市的工商银行开立了账号为6222022111001738478银行账户,制作了科目为“应付账款一应付货款一某市西江农场林建顺”、总金额为561060元的转账凭证,并于5月11日到某市港北区国家税务局开具收款人为林建顺、金额为561060元的发票在其单位某某四公司某某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报账,一分部财务分别于5月12日、6月26日、7月27日开具转账支票361060元、102000元、98000元付款至工商银行账号为622xxxxxxxxx的林建顺账户,李某某将虚报所得561060元据为已有。

(2)2009年7月至9月,李某某在其单位与谢某某发生业务后,以谢某某名义在某市的工商银行开立了2111xxxxxxxxxx银行账户,随后三次到某市港北区国家税务局开具收款人为谢某某、金额分别为98400元、96180元和491400元的发票三张,列入其所在单位某某四公司某某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虚设的“港城镇谢某某”财务科目中报账。2009年8月18日、9月14日、9月17日,一分部财务分别先后三次转款98400元、300000元、287580元至工商银行账号为2111711xxxxxxxx的谢某某账户,李某某将虚报所得685980元据为已有。李某某将虚报所得款项中的825000元用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370000元取现后交由一分部食堂职工高进庆藏入一分部食堂的库房里。2010年8月25日李某某因挪用公款事实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8月31日,李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自己以林建顺、谢某某名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报销所得款1247040元并据为已有的事实,还向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供述了其用虚报所得款购买国债和定期存单的藏匿地点及370000元现金藏匿处。检察机关根据其供述,在其一分部宿舍及一分部食堂的库房里查获了825000元国债凭证、银行定期存单及现金370000元。至此,李某某共退出贪污所得1216855.96元。

2、挪用公款事实

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四公司某某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财务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86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某某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在某市港北区国家税务局港城镇分局虚开“某市港北区宝(伟)锋建材经营部”片石销售发票16张,总金额6354208.30元,套出现金5896042元。李某某利用保管上述套现款,一分部在出售商品灰、废旧材料、赔偿、罚款等收入,报销后未归还垫付人刘建球的购车款以及其他账外现金的便利,先后3次将其保管的账外资金860000元挪用,存人账号为606242039200354804、户名为李某某的某市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中,2010年1月28日存入300000元.2月10日将该款全部用于购买名称为“财富日日升”的银行理财产品;2月24日存入350000元,2月28日将该款全部用于购买名称为“财富月月升”的银行理财产品;3月5日存入210000元,3月8日将该款全部用于购买名称为“财富日日升”的银行理财产品。2010年5月,国家审计部门对一分部财务部门进行经济审计后,李某某于5月21日赎回两笔“财富日日升”的银行理财产品,共计510000元归还单位。案发后,尚有350000元“财富月月升”的银行理财产品没有赎回。

2011年9月20日,某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冻结了该350000元“财富月月升”的银行理财产品。

另查明李某某在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提供了某市港北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廖晓丽涉嫌职务犯罪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

某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在单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124704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同时,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营利为目的,在任职期间擅自决定挪用本单位公款86000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某某所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并罚。李某某挪用公款860000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退出挪用的大部分公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赃款去向.退出了绝大部分贪污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职务侵占罪案例_据此,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某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被告人李某某上诉提出:

1、其所在公司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有限公司,已不属于国有企业。其仅是该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不具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2、其主观上无贪污故意,客观上并未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的行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不合法,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3、原判认定其挪用的86万元中有28.9万元是刘建球帮其公司垫付的购车款,其余57.1万元是小金库资金,把小金库资金存在个人名下是单位认可的,其行为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宣告无罪。

其辩护人还提出:1、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挪用公款的事实,李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知道李某某保管小金库资金的情况;原判认定贪污数额错误,虚开的4张发票总金额1247040元与李某某购买国债、存银行定期及查获的现金合计1195000元,相差52040元,贪污数额不准确;套现的1247040元已先用于单位开支:李某某保管小金库资金经过领导同意,挪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没有进行营利活动,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李某某揭发他人职务犯罪,有立功表现。

3、即使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其行为只宜定职务侵占罪一罪,并综合考虑其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所在某某四公司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某某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李某某系该公司合同制员工,只有技术职称,没有行政级别,其担任某某铁路NGZQ-4项目部一分部财务主任是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主管总会计师同意报公司总经理聘任的,未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或者任命,故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诉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在单位报账的方式,将本单位资金124704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86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惩处。

一审判决定性不准,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如下: 上诉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案例_从形式要件分析,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班要求行为人的职务系经党政联席会等形式批准、任命。从实质要见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可围绕代表性、公务性及与国有资产的紧密联系性三个特征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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