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经济

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13-1 杨某某企业人员受贿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999~2011)(02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刑法修正案(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争议焦点: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点: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活动的,就应当适用该条款。同时,企业的成立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将依法设立理解为取得营业执照。实践中,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因管理不规范,更容易出现侵占、受贿、挪用等腐败问题,如不将筹建中的公司、企业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会放纵大量此类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2011年2月15日施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或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中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2008年6月17日施行)

3、根据1999年7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2004年4月30日施行)

5、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解析职务渎职犯罪立案量刑标,构成要件律师咨询,有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北京刑事律师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jingji/12349.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