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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利用看管职责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门卫利用看管职责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案例13-3 张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06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

争议焦点:利用看管职责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裁判要点:对货物只负有看管职责的劳务工作人员窃取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之职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不限于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劳务活动。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对环境及人员较为熟悉的有利条件不能视为职务便利。黄某某窃取货物出场单及张某某将门岗室里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的行为,所利用的是工作中形成的对环境及人员较为熟悉的方便条件,不属于职务便利。但张某某利用门卫之职,与黄某某合谋把货柜偷运出验货场的行为,虽然利用的是从事劳务的便利,但仍属职务便利。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张某某从事的具体劳务,不属于管理事务为由,认为张某某在客观上没有职务便利可资利用,只是秘密窃取而已,不恰当地将职务理解为管理性的公务,缩小了职务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本案的实施利用了张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对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着明确规定,即以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处理。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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