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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客观公正 被告人合法权益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郭某军和金某标等人为了给某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代加工爱生活牌洗剂产品,注册成立了西安大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2017年至2018期间,绿叶公司陆续授权大美公司代加工未注册的爱生活牌多效洗衣液、油污净、洁厕净,每次授权期限为一年。

2018年7月,绿叶公司爱生活品牌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并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微信方式通知了大美公司。郭某军、金某标在知道爱生活成为注册商标后,除了继续按合同代加工油污净、洁厕净,还生产未经授权的多效洗衣液、洗洁精、小分子洗衣液。经查,大美公司共生产未经授权的多效洗衣液11680箱、洗洁精10320箱、小分子洗衣液3440箱,并以小分子洗衣液130元/箱、多效洗衣液130元/箱、洗洁精156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生产价值数额共计3575520元。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将大美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全部扣押,并以绿叶公司提供的产品零售价认定郭某军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251.52万元。

王某法、邱某、成某系为大美公司加工包装瓶、标签和纸箱的三家公司负责人。王某、赵某燕系从事零售业的个体经营户,知道大美公司系绿叶公司的代工厂。2019年1月至4月,王某、赵某燕直接从大美公司购买爱生活牌多效洗衣液、小分子洗衣液、洗洁精共计7850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军、金某标、王某法、邱某、成某、王某、赵某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郭某军、金某标于2019年1月28日之后生产未经授权的多效洗衣液、小分子洗衣液、洗洁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法、邱某、成某作为下游产业的公司负责人,对爱生活品牌已成为注册商标不知情,也不明知大美公司超出绿叶公司授权生产的范围,无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赵某燕从大美公司进货,从生活常识判断不可能预料到代工厂会有假冒注册行为,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两人明知大美公司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两人无犯罪故意,其行为亦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以绿叶公司提供的产品零售价认定案值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最终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为3575520元。本案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大美公司为被告人。

2021年1月,检察机关以大美公司、郭某军、金某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综合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双方有合作关系的代工过程中、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未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被告人认罪认罚等因素,提出从宽量刑建议。2020年12月7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郭某军、金某标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大美公司罚金178.776万元。郭某军、金某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假冒注册商标上下游犯罪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认识。本案中,另外三家民营企业和五名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预料到代工也会出现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确属主观方面不明知的人员,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无罪。

(二)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对认定案值的方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以产品零售价认定犯罪嫌疑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251.52万元有误,明确以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体现了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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