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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突发重大火灾事故,已致11人死亡!

浙江突发重大火灾事故,已致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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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14时04分,浙江武义泉溪镇凤凰山工业区青云路68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一厂房起火,三楼有人被困。接到报警后,省市县消防、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组织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截至4月18日4时许,已完成两轮搜救工作,发现遇难人员11名。

事故发生后,已成立现场救援、事故调查等9个专项小组。目前,公安机关已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武义县已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全力做好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和安抚工作;立即开展平安建设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排除整治安全隐患。

省政府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据央视新闻消息,起火的建筑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凤凰山工业区的一幢三层工业厂房,当地消防部门4月17日14:04接到火情报警。

记者现场了解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当地一家制造木门的厂房,燃烧物质初步判断为木门、油漆、包装等,火灾发生时,正值企业上班作业时间。

4月18日早上6点09分,武义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通报,通报称,4月17日14时04分,武义县泉溪镇凤凰山工业区青云路68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一厂房起火,三楼有人被困。截止到4月18日4时许,已经发现遇难人员11人。通报没有披露事发原因,但是表示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而且省政府已经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将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来源:腾讯新闻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彬认为:本次事故会涉及安全生产犯罪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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