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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枉法仲裁罪的设立能有效的督促和震慑仲裁人员在履行仲裁职责过程中,能够依法正确,严格的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客观公正的仲裁结果,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根据刑法规定,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是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的枉法仲裁罪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交流。

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仲裁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仲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仲裁。而不包括以《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公务员法》《土地承包法》《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规定为依据的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土地承包仲裁,甚至体育仲裁(目前我国尚未依法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枉法调解是指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有损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调解行为。枉法调解行为如同时符合枉法仲裁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应当适用枉法仲裁罪予以定罪处罚。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仲裁机构中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经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仲裁员。另外,由于《仲裁法》也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仲裁活动中一定的权限和职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申请的受理、送达及财产保全等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仲裁员以及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等,因此在仲裁活动中承担相应职责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其承担职责范围内也应当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有以下三点特征:

1、必须发生在仲裁活动中。这也是本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重要区别。

2、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这是指仲裁员背离案件的客观事实,故意歪曲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原意,作出仲裁裁决。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包括收受贿赂枉法裁决、给仲裁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枉法仲裁罪

1、枉法仲裁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枉法仲裁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对枉法仲裁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目前司法解释中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予以掌握。一般来说,应当理解为包括枉法仲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财产损失、枉法仲裁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伪造有关材料、证据以及造成企业倒闭,群众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等情形。同时,应当注意把握刑法的谦抑原则,对于情节并不严重的枉法仲裁行为,如枉法仲裁未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失,行为人并没有从枉法仲裁中牟取私利等情形,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情节严重这一定罪情节的虚置。

2、如何认定枉法仲裁罪的“故意”。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在查清行为人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后,对该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将会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的关键。对犯罪故意的判断,在理论上有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主张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有无罪过,而客观标准说则主张应当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和预见能力来判断罪过,不能因为行为人在特殊情形下没有预见而免除其罪责。

在认定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故意时,应当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并充分考虑到仲裁员专业水平和资格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行为人枉法仲裁的行为是否明显违反仲裁员对法律和仲裁规则的注意义务,违反仲裁员职业所要求其具备的认知常识上进行判断,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上述基本注意义务,进行枉法仲裁的,即使其否认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应当予以推定认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把握仲裁活动的特殊性,对于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实施了收受贿赂、伪造、毁灭证据等明显违背法律的行为,而是由于证据的采信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上出现偏差而导致仲裁裁决出现错误的,应当不以枉法仲裁罪论处。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枉法仲裁罪的确立,对于完善仲裁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本着刑法的谦抑原则,在认定本罪时予以从严掌握,以避免刑法对于仲裁活动的过度干预,确保我国仲裁工作和仲裁事业的良性发展。

枉法仲裁罪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枉法仲裁罪的量刑标准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又受贿的罪行确定

虽然枉法仲裁罪被列入《刑法》分则第九章之内,从形式上说其主体身份符合渎职罪的特殊主体要求,即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因此,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利用仲裁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枉法仲裁又受贿的应数罪并罚。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整理的枉法仲裁罪全面解析知识,如果后续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更新,我们将及时补充。更希望相关学者专家能多方面完善枉法仲裁罪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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