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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案例,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商业贿赂罪案例,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任职广州环保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环投公司)采购及合约部经理,负责招投标、采购、合约合同管理工作。2009年5月至2011年6月,李某某任职广环投公司商务部部长,负责招投标、合同管理、预决算和商务谈判工作。2011年6月,广环投公司撤销商务部,李某某不担任具体职务,但负责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以下简称李坑二厂)部分商务洽谈和管理工作。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李某某任职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环投集团)项目开发部部长,负责公司项目规划、设计、勘探、咨询、建设及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李某某任职广环投集团商务部部长,负责招投标、预结算、合约、采购管理工作。2014年6月后李某某任职广环投集团企业发展部部长,负责发展规划、项目承接洽谈、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策划和落实、兴丰七区部分商务洽谈等工作。

2013年年底,辰裕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另案处理)为了承接广环投集团的工程项目而先后认识了李某某、白某、潘某。2014年1月,李某某与白某、汪某商定了汪某根据项目造价向李某某、白某和潘某燊支付好处费的比例,以及李某某与白某之间分配汪某给予好处费的比例。此后,李某某伙同白某、潘某桑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直接指定、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制定倾斜性招标条件、泄露内部信息等方法,先后帮助汪某挂靠的公司承接或中标了广环投集团发包的增城项目、花都项目、兴丰项目和南沙项目。其间,李某某伙同白某收受汪某给予的现金计720万元并从中分得150万元,单独收受汪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另外,李某某还伙同白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分5次将汪某送给潘某桑的现金1200万元转交给潘某桑。一审法院认定:

1.受贿罪: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广环投集团商务部部长、项目开发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广环投集团总经理白某、广环投集团董事长潘某燊(均另案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汪某、皮某才、杜某涛、代某、范某强、杨某凯给予的财物计848.5万元,李某某分得278.5万元。

2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0年至214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广环投公司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皮某才、范某强、杨某凯给予的9万元及浪琴牌手表一对。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1)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2)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万元(暂扣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273.5万元及赃物浪琴牌手表一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李某某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退缴赃款1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和大部分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李某某收受皮某才贿赂的个别事实证据不足,算应予继续追缴的李某某的犯罪所得存在错误,适用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款不当,依法均应予纠正。

三、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罪的实务要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贿赂罪与受贿罪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到案例3,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至2014年担任广环投公司商务部部长,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终审判决,严格区分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的界限,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商业贿赂罪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从单位内部角度来说,也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受贿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管理层的腐败产生,危害公司的根本利益,破坏公司的形象及商誉,影响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法治观念不强,缺乏法律知识,漠视轻视法律,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公平市场竞争观念,投机取巧心理严重。现实中,一些经营者采取商业贿赂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抢占了市场,获得了巨额利润,而遵纪守法的经营者却反而失去了市场机会,这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岗位职责制度,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这都构成了公司经营管理者实施相关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商业贿赂罪案例,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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