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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无罪判例,滥用职权罪法院裁判无罪案例要旨

滥用职权罪无罪判例,滥用职权罪法院裁判无罪案例要旨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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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1、案例:赵某某徇私舞弊案  案号:(2000)梅刑初字第48号

2、案例: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衢开刑初字第356号

3、案例:史某、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0721刑初8号

相关无罪案例:

1、李某1、李某2、李某3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周某1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湘0528刑初74号、

2、李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赤刑二初字第8号、

3、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33刑初1号、

4、陈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鄂03刑终20号、

5、李某、李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号。

(二)立案前已经弥补损失

案例:杨某、刘某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0204刑初133号

(三)正当职权行为

相关无罪案例:滥用职权罪无罪判例,滥用职权罪法院裁判无罪案例要旨

1、祁某甲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互刑初字第33号

2、李某、马某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4)秦刑终字第84号

3、李某 滥用职权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黑12刑终156号

(四)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职权,其行为与案件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无罪案例:

1、黄某华犯介绍贿赂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20号

2、金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绍诸刑初字第844号

五)危害结果并非当事人的行为所致

相关无罪案例:

李某、谭某滥用职权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鄂28刑再2号

二、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曹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66号

三、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没有共犯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方某某、夏某滥用职权罪,方某某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杭临刑初字第741号

裁判要旨:从本案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过程及其与被告人夏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看,被告人夏某主要是接受并利用被告人方某某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而非共同实施违法履行职责,与其行贿行为之间,存在方法与目的、手段与结果的关联,不应按照数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夏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的意见应予采纳,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夏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主观方面系过失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案例:张某甲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双刑初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税务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相关违法行为未被查出,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滥用职权罪罪名的指控不予支持。

2、案例:王某某等人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双刑初字第69号

裁判要旨:因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认识到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三被告人具有渎职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在为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办理,给经营仅3个月的企业在几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没有及时发现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四被告人均有渎职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因其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王某某、张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3、案例: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永刑初字第71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准,指控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其主观上过于自信,属过失,客观上严重不负责任的审批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4、案例: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湘0822刑初88号

裁判要旨:因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故意以不当目的、不当方法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不当,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滥用职权罪无罪判例,滥用职权罪法院裁判无罪案例要旨

1、案例:欧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黔南刑终字第66号

裁判要旨:原公诉机关指控欧某某犯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欧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正确。

2、案例:崔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06刑终254号

裁判要旨:一审被告人崔某某在承办王某某申请执行詹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执行和解达成一致后未下发以物抵债变更裁定,双方当事人仅履行转移交付义务、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即下发终结裁定等不妥之处,但由此认定崔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被告人崔某某无罪的判决正确。

3、案例:向某某与钱某某、XX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巴中刑终字第82号

裁判要旨:结合本案原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钱某某构成诈骗罪,向某某、XX构成滥用职权罪仍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中国普法网2015年5月13日刊登的《不是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能享受钱粮补助政策》的行政诉讼案例与本案抗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决定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4、案例:苑某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09刑终67号

裁判要旨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苑某某补充耕地指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就既有指控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亦不能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

1、证据不能证明损失数额

1、案例:喻某某等受贿、贪污案   案号:(2011)安法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要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龚某某2、田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3605278元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案例: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台仙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要旨:控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顾某某负责下各罗盈砂场挂牌出让操作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应予以认定。但未对指控的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进行合法有效的鉴定,因此不能确认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控方指控被告人顾某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仅依据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向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云法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要旨:向某甲的供述和向某乙的证言相互矛盾。且本案中涉及三湾村公路硬化工程中的施工主体仍有许多待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以向某甲的供述作为被告人向某甲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定案依据。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五、未达该罪追诉标准的

1、案例:尚某某、刘某某挪用公款案  案号:(2013)固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从2007年被告人尚某某签字同意并开具安置顺序通知单到2009年陈××开具安置确认书,行为既已实施完毕,案发后陈××已全部退赔,且本案第一次审理时采信的是【固价鉴字(2012)4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2.4万元。因此,采信【固价鉴字(2012)472号】价格鉴定结论符合本案实际。根据2013年1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而不应以犯罪处理,故该起指控本院不予确认。

2、案例:杜某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1)古刑初字第62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擅自决定将洪源和兴公司的20万元人民币汇给他人用于项目的申报开支,该20万元在案发前尚未追回,杜的行为给洪源和兴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经查,被告人杜某虽为主决定由洪源和兴公司于2007年上半年给李某甲汇20万元,委托李某甲用于项目申报开支,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已将洪源和兴公司汇入的20万元主要用于给洪源和兴公司申报项目开支,且该20万元在起诉前已被湘西州纪委从李某甲手中追回,实际上亦未给洪源和兴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杜某擅自为主决定汇给他人用于申报项目开支的金额尚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重大损失”标准,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3、案例:伯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85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被告人伯某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损失不足三十万元,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本院不予支持。

3、案例:薛某滥用职权罪,薛某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蒙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薛某在担任某某县野店镇郭庄管理区党总支书记期间,以管理集资的名义向野店镇郭庄村、马头崖村等八个自然村收取现金用于不合理支出、2013年10月至11月违反规定组织某某县野店镇郭庄村两委成员及村民小组长外出旅游,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滥用职权罪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4、案例:刘某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莲刑初字第44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县联社违规套取的65万元专项资金中,除25万元已被被告人用于支付县联社走访、餐费、发放福利等费用实际损失外,其余40万元中,有17万元尚未使用,23万元被挪用于其他生产建设,尚未实际损失,故本案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25万元。根据2012年12月7日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刘某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公诉机关关于该项罪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刘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5、案例:冯某某滥用职权案案号:(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15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在押人犯杨某没有进行有效监管,任其自由活动,致使杨某使用欺骗手段得以脱逃,冯某某负有相对的失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即必须是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已经判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的被告人罪犯脱逃,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本案杨某的刑期已从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已不符合立案标准,故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无罪判例,滥用职权罪法院裁判无罪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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