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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经理滥用职权及挪用公款罪案例

国有公司经理滥用职权及挪用公款罪案例

案例:

罗某原系某铁路运输贸易总公司总经理。2006年起,罗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 40 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末归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24 万元。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2013年9月,罗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公安机关速捕。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24 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条文理解: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子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子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 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 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 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教 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荻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末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至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罪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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