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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贪污 徇私枉法 受贿     案号    (2019)皖1881刑初162号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告人李顺犯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涛、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5年6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汪某、李顺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杨柳派出所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杨柳派出所组织开展的5次禁赌行动中,隐匿、侵吞查获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845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分得人民币55500元,被告人李顺分得人民币55400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8年4月至8月,时任宣城市公安局杨柳派出所教导员的茆浩(另案处理)在主持工作期间,公开表示将利用查办案件之便,为所内民、辅警“谋福利”,并安排被告人汪某通过“线人”黄某摸排线索。同年6月15日晚,被告人汪某、李顺等民、辅警来到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养羊场内禁赌,现场抓获10余名涉赌人员,查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不包含被告人李顺隐匿的赌资)。开设赌场的宦某1委托黄某至杨柳派出所与卯浩交涉将该开设赌场案降格处理及具体费用(俗称“打包费”),经被告人李顺提议,茆浩等人最终同意以人民币9万元的“打包费”将该案降格处理为行政案件,即不追究宦某1的刑事责任。事后,所内民、辅警从“打包费”中均获得人民币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福利”,其中被告人汪某获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顺获得人民币8000元。现宦某1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已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受贿罪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某在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杨柳派出所担任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8次收受赌场经营者财物折合人民币29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汪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追究被告人李顺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汪某以贪污罪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3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40万元;被告人李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顺以贪污罪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3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辩护意见:1、汪某在徇私枉法犯罪中处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汪某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3、家庭困难,亲属患病,孩子未成年。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李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辩护意见:1、徇私枉法犯罪中,李顺提出增加2万元不影响案件定性,其作用较小;2、贪污犯罪行为均为共同犯罪;3、李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综上,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5年6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汪某、李顺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杨柳派出所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杨柳派出所组织开展的5次禁赌行动中,隐匿、侵吞查获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84500元,其中被告人汪某分得人民币55500元,被告人李顺分得人民币55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6月份,被告人汪某、李顺等民、辅警在宣城市区时代碧云间小区内开展禁赌行动。期间,被告人李顺通过被告人汪某的掩护,从现场查获的赌资中隐匿人民币5000元,后与被告人汪某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汪某、李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

2015年9月份,被告人汪某、李顺等民、辅警在宣城市区加气站对面一茶楼内开展禁赌行动。期间,被告人李顺通过被告人汪某的掩护,从现场查获的赌资中隐匿人民币12000元,后与被告人汪某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汪某、李顺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5年9月份,被告人汪某、李顺等民、辅警在宣城市境内开展禁赌行动。期间,被告人汪某从现场查获的赌资中隐匿人民币33000元,后与被告人李顺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汪某、李顺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汪某、李顺等民、辅警在宣城市境内开展禁赌行动。期间,被告人李顺从现场查获的赌资中隐匿人民币15000元,后与被告人汪某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汪某、李顺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

2018年6月15日晚,被告人汪某、李顺等民、辅警在宣城市境内开展禁赌行动。期间,被告人李顺从现场查获的赌资中隐匿人民币9500元,后与被告人汪某私分,其中被告人汪某分得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李顺分得人民币4700元。此外,被告人汪某、李顺、陈某1(另案处理)从现场抓获的涉赌人员秦某处查扣人民币110000元,并交由被告人李顺藏匿。次日,被告人汪某、李顺伙同陈某1将该110000元人民币私分,其中被告人汪某、李顺各分得人民币36700元,陈某1分得人民币36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5日杨柳派出所在文昌抓赌时,涉赌人员四处逃窜,期间汪某和李顺发现了一个涉赌人员,身上背着一个黑色的包,汪某拿下了包让陈某1将人带走,其返回时看到汪某和李顺在数包里的钱,过了一会汪某让其将背包的男子放走了。后来李顺将黑包带回去了,并让其支开了茆浩。第二天中午,其问包怎么处理,之后汪某和李顺喊其一起出去,三人将包里的钱分掉了,一共110000元,其分了36600元,汪某和李顺每人分了36700元。

(2)证人茆浩的证言,证实2018年端午节那天晚上,通过线人黄某提供的线索,杨柳派出所在与杨柳镇交界处抓了一个赌场,抓获十余个参赌人员,查获赌资一共是24000多元。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5日晚上8点钟左右,茆浩讲汪某之前在文昌与杨柳镇搭界的地方通过前期的摸排确定了一个赌博场,今晚去抓。之后所里开了一辆七座面包车把线人黄某带着,并根据他的指认,到了赌博地点附近,抓了十几个参赌人员,全部都带回所里,现场发现了20000多元赌资都交给李顺保管,之后这个案件被“打包”以行政案件处理。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份,其参加了杨柳派出所在文昌的抓赌,这次抓赌是由汪某的线人黄某摸排的,现场搜出了一、两万元赌资。另外陈某1现场抓到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该男子没有被带回所里。

(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在陈长海担任杨柳派出所所所长期间,其在2015年下半年共参与过四次禁赌行动,这四次禁赌汪某、李顺都参加了。一次是在宣城时代碧云间,一次是在宣湖路加气站对面一个茶楼的禁赌,一次是寒亭镇禁赌,一次沈村禁赌。时代碧云间这场禁赌,事后李顺给了其500元。宣湖路加气站对面茶楼禁赌是在白天,事后李顺给了其1000元。寒亭镇抓赌是在晚上,事后李顺分两次给了其1000元、500元。沈村禁赌是由线人黄某提供的线索,现场是由汪某、李顺他们对参赌人员进行搜身,事后李顺给了其200元。

(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2009年12月至2018年4月在杨柳派出所担任副所长。期间所里组织了好几次禁赌行动,在抓赌的过程中,查获的赌资现场都会交给李顺保管,李顺一般都是背着一个包,所有查获的赌资都放在他的包里。在抓赌回去之前,现场抓赌人员会找机会掩护李顺私藏一部分赌资,私藏的这部分赌资由李顺带回所里,事后李顺会将这部分私藏的赌资分给抓赌的人员,这是大范围的“下海”赌资;还有小范围“下海”赌资,就是现场抓赌的民警个别私藏赌资。2015年9月寒亭镇禁赌行动中,可能是汪某下海的赌资。第二天其记不清是汪某还是李顺给了其5000元下海的钱。2015年6月份所里到时代碧云间抓赌,从参赌人身上搜出来的钱都交给李顺保管的,并让李顺下海赌资回去大家分。2015年10月所里到沈村抓赌,所有赌资都是交给李顺保管的,第二天李顺给了其3000元。2015年9月宣湖加气站抓赌行动其没有参与。

(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至2017年在杨柳派出所工作。2015年寒亭镇禁赌中,赌资都是李顺保管的,当晚李顺给了其5000元。2015年6月宣城时代碧云间抓赌,现场赌资都是交给李顺保管,李顺给了其2000元。2015年10月沈村禁赌行动中,现场赌资也是李顺保管,第二天李顺给了其5000元。

(8)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至2016年在杨柳派出所担任社区民警,时代碧云间抓赌其没有参与,是之后开车接人的。其参与宣湖加气站、寒亭镇、沈村禁赌行动,每次行动后李顺均给其几千元。

(9)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汪某喊其到寒亭镇抓赌,其答应了。并在当晚和汪某、李顺等人一起去抓赌,现场赌资都是李顺保管,行动结束后李顺给了其3000元,说是辛苦费。

(10)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至2016年在杨柳派出所工作。2015年9月寒亭镇禁赌行动中,其对现场的女性进行搜身,搜到的赌资都交给李顺,其后来分了3000元。2015年6月时代碧云间禁赌行动中,其将女性参赌人员身上搜到的钱都给了李顺,事后李顺给了其1000多元钱。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11月开始一直在杨柳派出所担任辅警。2018年6月15日晚上,其参与了所里组织到文昌的抓赌行动,期间其负责在现场看人,搜出来的现金和包都被李顺带走了。回来的路上,李顺提前下车,并让其回所里拿他的车钥匙将他的车门打开,其知道李顺想下海赌资,就帮李顺开了车门,后来其和李顺返回接人时李顺给了其1000元。抓赌的第二天早上,李顺喊其到他的办公室,给了其2000元。在宣湖路加气站对面的茶楼和寒亭镇的禁赌行动其都没有参与,只是后来开车去接人,在寒亭镇禁赌行动后李顺给了其500元。

(12)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初至2016年上半年在杨柳派出所任辅警。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宣湖路加气站抓赌行动中,其和赵某1、李顺、汪某均参加,事后李顺给了其1000元。在寒亭镇抓赌中其手机摔坏了,事后汪某给了其1000元,李顺给了其500元。2015年沈村禁赌行动李顺给了其500元。

(13)证人宦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5日晚上,其在文昌开设赌场,让一个叫“肚子”的人带着一个黑色挎包,帮其装了12万元现金,准备赌博用。抓赌时“肚子”被警察抓住,其中一个警察把包拿走了。之后章某1问其当晚是否掉了一个包,帮其问派出所要。“肚子”到派出所指认,没有认出来拿包的警察。

(1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宦某1叫其去赌场帮忙“背包”,其实就是去放高利贷,并说赌场在文昌养羊场,然后递给其一袋钱,里面是12万元(11扎百元面值和2扎50元面值的)。当晚其将宦某1交给其的12万元现金装进了一个手提帆布包里带入了赌场。之后其进到赌场拿出了2扎50元面值的备用,其也赌了几把。后来因为喝酒身体不舒服,其就到外面树下睡觉,睡醒后准备去赌场时被两个民警抓住,一个穿警服的男子拿走了其的背包,另一个人将其带到赌场房间旁的一个房间里搜身,他从其的裤子口袋搜走了1万元多现金。之后其被民警带出去放掉了,过了一两个月,宦某1带其到杨柳派出所指认拿包的人,其无法确认就走了。

(15)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实传言杨柳所在抓宦某1场子的时候,私吞了一个十几万的包,茆浩让其帮忙跟场主打听一下,宦某1说的确是这样的,之后其还带着宦某1去杨柳所辨认拿包的民警,不过没有辨认出来,所以茆浩让其转告宦某1既然没有确定,就不是所里人拿的,以后就不要乱传了。

(1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其在宦某1的赌场内帮忙抽金,工作了7、8天,每天抽金大约3000多元。宦某1赌场被抓当晚,其在现场,但跑掉了。后来听说宦某1花钱把事情摆平了。

(17)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开始其在寒亭镇××和福定村的山里开赌场,大概搞了三、四场左右,就被杨柳派出所抓了。

(1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中秋节前一天晚上,金某2在寒亭镇开场子,其在里面赌博。晚上9、10点左右杨柳派出所民警来抓赌,其被抓到了。

(1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柳派出所的线人,由其提供线索抓的赌场有:2015年寒亭镇境内的赌场,2015年宣城时代碧云间小区内的赌场,2015年宣城加气站对面茶楼内的赌场,2015年沈村的赌场,2018年文昌境内的赌场。

(2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汪某2018年下半年在一次抓赌中分了3万多元,这笔钱一直放在家里没有动,后来一个叫“黄狗子”的人到其家里来,汪某给了他35000元,并让对方打了收条。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月,杨柳派出所组织人员到宣城市碧云间小区抓赌,其和李顺等人私分了5000元赌资,其和李顺各分得1000元。2015年9月,杨柳派出所组织人员到宣湖加气站对面抓赌,李顺私藏了部分赌资,第二天到其办公室给了其5000元,并说这是下海的钱。2015年9月,所里组织人员到寒亭镇抓赌,搜身结束后,李顺给了其3万多元赌资,其就带着钱先回派出所了。第二天,其和李顺在其办公室,当着李顺的面把上述赌资清点了下,一共33000元,这笔钱其和李顺商量后,其和李顺各分了人民币5000元。2015年沈村抓赌中,李顺藏匿了15000元赌资,事后其和李顺各分得3000元。2018年6月15日,杨柳派出所组织到文昌抓赌中,其和李顺、陈某1一起将11万元赌资私分了,其个人分了36700云。另外,其还和李顺单独私分9500元,其分了4800元。

(2)被告人李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月,杨柳派出所组织人员到宣城市碧云间小区抓赌,其和汪某等人私分了5000元赌资,其和汪某各分得1000元。2015年9月,杨柳派出所组织人员到宣湖加气站对面抓赌,其和汪某等人一共私分12000元赌资,其和汪某各分了5000元。2015年9月,所里组织人员到寒亭镇抓赌,其和汪某等人私分了33000元赌资,其和汪某各分得5000元。2015年沈村抓赌中,其和汪某等人私分了15000元赌资,其和汪某各分得3000元。2018年6月15日,杨柳派出所组织到文昌抓赌中,其和李顺、陈某1一起将11万元赌资私分了,其和汪某各分得36700云。另外,其还和汪某单独私分9500元,汪某分了4800元,其分了4700元。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文件清单,证实宣州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李顺位于康桥风景11栋501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现金日记账2本、笔记本1本、票据若干。

4、书证李顺笔记本复印件,证实杨柳派出所在禁赌行动中将查获的赌资及罚款作为所内收入登记,后按照一定比例发给所内干警。

二、徇私枉法罪

2018年4月至8月,时任宣城市公安局杨柳派出所教导员的茆浩(另案处理)在主持工作期间,公开表示将利用查办案件之便,为所内民、辅警“谋福利”,并安排被告人汪某通过“线人”黄某摸排线索。同年6月15日晚,被告人汪某、李顺等民、辅警来到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养羊场内禁赌,现场抓获10余名涉赌人员,查获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不包含被告人李顺隐匿的赌资)。开设赌场的宦某1委托黄某至杨柳派出所与被告人李顺交涉将该开设赌场案降格处理并商量具体费用(俗称“打包费”),经被告人李顺提议,茆浩等人最终同意以人民币9万元的“打包费”将该案降格处理为行政案件,即不追究宦某1的刑事责任。事后,所内民、辅警从“打包费”中均获得人民币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福利”,其中被告人汪某获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顺获得人民币8000元。现宦某1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已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另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顺主动到宣州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同年4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顺亲属代其主动向宣州区纪委退缴人民币75400元。2019年6月2日,经中共宣城市公安局委员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被告人李顺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提取笔录及文昌杨柳交接处禁赌明细1张,证实2018年6月15日文昌禁赌中所查获的赌资及之后收取的“打包费”由李顺经手分发给了杨柳派出所民、辅警的事实。

(2)宦某2、陈某2等人赌博案件行政案件卷宗(含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涉赌人员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销毁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宣城市公安局杨柳派出所对2018年6月15日立案侦查的一起以“推牌九”方式的赌博案件作了行政处罚处理,宦某2、陈某2、章某2受到行政处罚。

(3)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15日在文昌开设赌场的场主宦某1涉嫌开设赌场罪已于2019年3月30日由宣州分局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5日,其接到汪某的通知说晚上有一次抓赌行动,杨柳所的抓赌行动一般都是汪某提供线索。晚饭过后汪某喊大家上车(辅警李某租的民用商务车),在线人黄某的带领下他们到了文昌和杨柳交界的一个地方,下车后其看见前面是一个鸡棚,左边有一个四合院,就一起往院子里面跑,其到院子门口的时候,赌场的人已经四处逃窜。当晚带回来的十几个涉赌人员先带进办案区的留置室里然后大家就到食堂里吃夜宵,其看见黄某带了两个陌生的男子到了派出所。黄某到食堂对茆浩说他和场主是朋友,能不能罚款或者“打包”处理。茆浩当时讲10万元打包费,后来茆浩、张某、李顺、黄某一行人上了派出所办公楼,其直接去办案区谈话了。这个案件的办理主要是其和刘某1。第二天早上,谈话效果不理想,没人承认参赌,其就出了办案区到李顺办公室。当时茆浩、李顺和张某都在,其就问昨天打包费的事情可谈好了,不记得谁说谈好了7万,其还问茆浩不是讲好10万吗,他们中的一个人讲包括赌资一共是10万,其也就没再问了。其明白打包的意思就是场主交钱给派出所,派出所对涉赌人员不深入追究,从轻处理,期间茆浩还问其这个案件能不能全部罚款处理,其就讲法制部门要求严格,像这样的赌博案件肯定是要拘留5、6个人,不然审核过不了,张某也表示认同,后来其就喊张某一起到办案区帮忙谈话。期间,黄某二次带入到办案区来给涉赌人员做工作,后来就是那个矮矮瘦瘦的男子和来的另外一个男子,一个讲是场主,一个讲参赌了,其对他们做了笔录,还有笼子里一个胖胖的男子也承认赌博了,这三个人都被治安拘留了。谈话的时候询问人还相互协商了怎么做笔录,其当时发微信给他们讲把谈话笔录上的赌博下注金额讲成十块、二十的,最高不能超过一百元,每个参赌人员身上收缴的赌资不超过几百元,笔录也是按照商量的结果做的。因为所里已经达成了打包的处理意见,这样做是要统一口径,将这起案件当做治安案件处理。其实,茆浩主持所里工作时就讲过,要给所里兄弟谋福利,就是抓赌挣钱,所以这场禁赌的初衷就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是为了挣钱。这个案件处理结束后的一个星期左右,李顺发给其4000元现金。

(2)证人茆浩证言,证实2018年端午节那天晚上,通过线人黄某提供的线索,所里在与杨柳镇交界处抓了一个场子(“场子”会有场主,靠抽金盈利,有专人负责赌博场地、赌具、车辆接送、抽金、放哨等),抓获十余个参赌人员。记得全部人员回来后,其跟李顺清点了赌资,一共是两万四千多元,钱由李顺保管。后来在食堂边上汪某看到其来了,就主动讲场主马上要派人过来谈这个事情其要是搞不好,所里兄弟以后肯定不听其的了。过了一会儿,黄某带了两条“黄金叶”到其办公室,意思是场主委托他过来谈,想花点钱把这个事情“打包”处理,因为汪某已经跟其打过招呼,再者自己赌博外欠不少钱,就对黄某说再讲,然后黄某就走了。第二天早上七点多,其路过李顺办公室看到黄某在里面,进去后黄某说开赌场的人愿意出七、八万打包处理这个事情,你们可同意,李顺就叫他过会再来,然后其把张某、陈某1喊过来,他们都没有表示反对,记得陈某1讲这个案件肯定要拘留五个人左右,不然法制检查过不去,张某也说是这样的,然后张某和陈某1就说办案区还有事先走了。李顺则把黄某叫回来,其和李顺跟黄某讲这个案件肯定要拘留四、五个人,黄某说他来想办法,然后李顺突然讲那么多人都放掉了,这点“打包费”不够,要再加两万,其当时很奇怪但也没表示反对,黄某当场就答应了,这时候“打包费”不是九万就是十万元。钱送来后,记得李顺说要给黄某线人费一万、汪某也拿一万、张某、其和李顺一人八千、正式民警一人五千、辅警一人两千,胡悦八千,郑楠没参与抓赌就不给,其说郑楠刚做的手术,就以看望的名义发一千块钱,李顺也同意了。其于抓赌的次日下午打电话给陈某1和张某问过情况,他们讲拘留了三个人,还讲有的是假的不能拘留,否则会有麻烦,案件的处理其是清楚的,但具体裁决了多少罚款其不知道,追缴赌资肯定就是随便搞一点意思一下,这个办案民警最清楚。毕竟收了场主的打包费,只要法制检查能通过,其也不会主动再去处理的。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参赌人员被带回来后,黄某就来到所里帮场主讲情。凌晨的时候茆浩叫其到李顺的办公室征求意见,最后还是茆浩讲的让黄某拿8万元打包费。钱送来后,陈某1跟茆浩提出这个事情不拘留几个人肯定不行,当时黄某就表示他来想办法,之后其就到办案区谈话了,笔录做好后人都放走了,前来投案的一个人和两个自称参赌的人被治安拘留了。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当晚所里由张某带队前去抓赌。涉赌人员带回来后,其和陈某1带着辅警在办案区谈话,当中只有章某2承认自己参赌了。因抓这场赌的目的就是为大家谋福利,所以做笔录的时候就不能认认真真的去做,其记得有人叮嘱过,赌博佬怎么讲就怎么记,不承认也不要紧,因为承认的人多了,搞不好就要当刑事案件办了,如果当刑事案件办,赌资和下注金额都要如实反映。所里下海的空间就小了,大家可分的“福利”就少,所以作笔录的时候,刻意的回避掉一些跟开设赌场有关的细节。快天亮的时候场主安排了二个人顶包。他们自称是投案的,其对其中的陈某2进行了询问,所述和章某2的差不多。最后是行政拘留了三个人,当时张某、陈某1和其在一起碰头时讲处理的人太少了,后来张某就去找茆浩汇报这个情况,张某回来后跟我们讲就按照目前的材料来处理。过了几天李顺给了其4000元钱。

(5)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抓赌现场回来后陆续关了十来个涉赌人员,其和胡悦等人负责看管人,印象中其主要配合刘某1谈话,不过开始这些人都没有承认赌博,然后陈某1就去跟茆浩、张某汇报情况,所里就喊了场主过来,这个场主还两次到候问室里来给被抓的人做思想工作,并拉着一个胖胖的人到厕所边讲悄悄话,之后就有人承认了。询问笔录中参赌人员的赌博情节都比较轻,赌资不大,做好笔录后其拿给陈某1统一审核把关,最后这些人基本都放走了,只有3个承认参赌的人被行政拘留,听说是场主交了“打包费”才没有深究。过了几天,李顺喊其到他办公室,给了其2000元钱。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大厅值班的时候,被抓的人都走了,下午又来了几个顶包的,其问过陈某1这些人来所里干什么,他说是场主交出来的,其想应该是有人来所里协调了。抓赌的第二天早上李顺喊其到他办公室,给了其2000元辛苦费。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中旬,其跟随朋友一起来到宣城文昌境内赌博,白天时有二三十人赌博,晚上八点多大家来到一个农庄里赌博,其没有参与赌博,过了一会公安机关过来抓赌,将其和另外十来个人抓到杨柳派出所去了。第二天上午八九点,有个瘦瘦的小伙子到派出所关人的地方跟对一个胖胖的赌博佬讲了几句话,宦某1也进来过,过了个把小时胖胖的人被带走,其他人都放了。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杨柳派出所在文昌境内抓的一场赌,前期黄某让其跟他一起盯梢,2018年6月15日晚是其带着杨柳所的人到赌场附近和黄某汇合。抓赌的第二天,黄某打电话让其找几个赌场佬去杨柳所“顶包”拘留,其找了一个人去派出所,但这个人说不出赌场的位置,派出所让他回去了,最后也不知道派出所有没有拘留人。在这件事情之后的3、4天,其找黄某要线人费,黄某给了其5000元现金。

(9)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刘某3打电话说文昌一个赌场被抓,但现场被抓的都是外地人,场主怕影响声誉,要找人顶包拘留,600元一天,其当时急用钱就同意了。其还帮忙联系了徐小八。不过他没时间,他喊他丈人过来跟我们一起到了杨柳所,在回答了民警几个问题对不上后,顶包的事情就没搞成。

(10)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听胡烨说宣城文昌有人开赌场,就跟随朋友赵文坐赌场的车子到了赌场,里面有二三十人赌博,自己没有参赌,但看到胡烨赌博了。后来杨柳派出所抓赌,抓了十几个人。其被派出所关起来后,胡烨说他的包掉了,里面有钱,后来宦某1进来跟他说了话。

(11)证人宦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1日左右,其开始开设赌场,其找到了宦某2负责开场车和选场子,朋友“小影”帮忙抽金,宦某2找了望风的,其中有陈某2。之后经过宦某2的选址,在文昌宦某2的家中开了2天,在文昌外窑养羊场开了2天,一共也就开了5天左右的样子。赌博方式是“推牌九”,按3%比例抽金,每天晚上7点到11点,每天都有十七、八人赌博,总抽金获利15000元左右。2018年6月15日晚杨柳派出所在文昌查赌的时候,其跑掉了,其才是真正的场主,事后其找到朱某1帮忙到派出所协调,并让宦某2帮忙顶包接受处罚,还让宦某2找陈某2一起作为参赌人员接受拘留,自己也曾进入办案区给章某2做思想工作,当时杨柳派出所开价10万元将所有被抓获人员打包处理,其通过朋友朱某1转交了这笔钱,后杨柳派出所又要了2万,其也交了。被抓获的10个人都放掉了。

(12)证人宦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份,宦某1和朱某1、“老朱”在文昌开设赌场,一天一两场,从晚上8点左右到11点左右,每次十几到二十几人赌博,其当时负责在赌场里接送参赌人员,陈某2、“小五子”望风。2018年6月15日杨柳派出所抓赌的时候其跑掉了,之后宦某1联系其到杨柳派出所,在派出所外面的路上,宦某1、朱某1说杨柳派出所要8万的打包费才将抓的人放掉,但要拘留场主,让其到“笼子”里做做被抓人员章某2的工作,看他是否愿意顶场主,之后其进入派出所办案区,告诉被抓的人已经打点好了,就讲自己没赌博就行了,然后又问章某2,但是章某2只同意承认参赌的事,不同意顶场主,这时一个叫李顺的民警进来说其思想工作做的不行。出来后其出于义气就替宦某1顶包,陈某2也愿意顶一个,然后被行政拘留了。

(1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份,其朋友宦某1打电话说自己在羊场开了一个赌场,叫他去玩。其去的时候大概开了四场,最后一场就是6月15日被抓的那次。当晚其和宦某1在场子里赌博,后来抓赌的时候跑掉了。宦某1之后打电话问其是否认识杨柳所的人,想想办法把人放出来。其就联系了黄某。其给了黄某几条“黄金叶”香烟用于打点,黄某从派出所出来的时候说要10万元打包解决,其问能不能少一点,等黄某再回来跟其说可以花7万元摆平的时候,宦某1已经给了其10万,其用塑料袋装了7万给黄某,又顺手给了他1万,自己留了2万,不过后来派出所以赌资对不上又要了2万,这是宦某1的妻子支付宝转账给其,其再转给黄某1万元,从黄某处拿走了1万元现金,凑成2万交给了派出所。过了一会黄某又过来说所里必须要拘留4个人,不过其看被抓的人都放出来了,就跟着他们先离开了,后来听说宦某1喊3个人去顶包拘留的。

(14)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实其当晚参赌,之后被抓到杨柳所的办案区。第二天早上宦某2进到办案区说派出所已经搞好了,就讲没赌,还让其顶包场主,其没有同意,只愿意承认赌博,然后他让其把下注讲成是50-100元。之后办案区除了其之外,其他人都放走了,没多久宦某2和陈某2被带进来。午饭过后其被带去录口供,晚上11点左右被送到拘留所。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赌场被抓后,宦某2找到其,说派出所要拘留场主和其他2个人,并做其的思想工作让其顶包,其后来出于义气就同意了,后宦某2给了其1000元好处费。

(16)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6日凌晨2点钟,朱某1打电话跟其说宦某1的赌场被杨柳派出所抓了,朱某2连夜开车带着吕少龙到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大门口其看到朱某1,黄某和宦某1几个人在外面聊天,内容是花点钱把当晚被抓的人放出来,当晚其和黄某、宦某1一起进入杨柳派出所指导员茆浩的办公室,与茆浩谈好打包费为10万元,后来不知因为什么原因10万元又不行。其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就走了。

(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柳派出所的线人,2018年6月15日晚上,其通过摸排知道杨柳和文昌交界的地方有个赌场,场主是宦某1,大概晚上8、9点钟,其和汪某联系,杨柳派出所一行人开着一辆商务面包车查获宦某1开设的赌场,当晚来抓赌的民警有张某、汪某、李顺、陈某1、李某、赵某1等八、九人。大概到晚上11点多,宦某1、“老朱”、大圣都打电话让其去派出所看看情况,其到所里看到民警都在食堂吃宵夜,其就去问茆浩是否能打包处理,随后打电话让“大圣”送两条黄金叶香烟过来,其拿着2条烟到三楼茆浩的办公室给茆浩,问其是否可以打包处理,茆浩说要跟所里商量一下,过了个把小时,其又到杨柳派出所,到李顺办公室碰到张某,张某说茆浩提出要7万打包处理,当晚必须拿过来,第二天又是另一个价格了。凌晨时大圣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到了杨柳派出所门口,里面装着7万元现金,又给了其1万元,李顺一开始没有收钱,说一个女的说她包里有16000至18000元不见了,总不能让派出所出这个钱,需要场主来付这笔钱,要加2万,9万才能打包处理这事。然后大圣和黄某凑了2万现金给了李顺。当晚大部分参赌人员都放出来了,治安拘留了3、4个人。前期汪某让其摸排这个赌场的时候这个赌场已经在文昌和杨柳交界的地方附近陆陆续续搞了一个多月时间,其打电话问过“老朱”赌场怎么样,“老朱”说这个赌场搞得还好,抽金按10%抽取,其从在赌场里玩的经验来看,这个赌场的桌面上没有零钱,都是100元起步的,他们搞的都是“牌九”,这个赌场参赌人员至少有20人以上,一般一天要开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场地不固定,赌场里面专门有人负责抽金,有人放哨,每天的抽金数额几千到几万元不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汪某在杨柳派出所负责摸排赌博线索,一般情况下在现场指挥抓赌行动,在抓赌方面具有话语权。汪某知道通过抓赌行动可以为大家“谋福利”,其中包括对案件降格处理收取“打包费”。在茆浩主持所里工作期间,安排其摸排赌场线索。2018年端午节那天晚上,通过线人黄某提供的线索,所里在与杨柳镇交界处抓了一个场子,现场至少有三、四十人在参赌,另外从现场查获赌资来看,至少总共有将近20万元,这起案件如果深究的话,文昌那个场主宦某1是能构上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李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抓赌现场搜到的涉赌财物都交给了其,回到所里其和茆浩对赌资进行了清单,一共2万多。抓赌回来的当天晚上,所里的人一起在小食堂吃夜宵,大家调侃茆浩这场赌怎么也要罚十万、二十万,汪某说场子还好,十万是能拿得出来的。另外黄某替场主过来讲情,交了9万元的打包费,由其收取的,其中2万元是其觉得少了让对方加的,茆浩也同意。最后这个案件以行政案件处理了,参赌人员基本都放回去了,拘留的2、3个人还是场主安排过来顶包的,裁决资金好像是7000元。从现场赌博的方式和参与人数来看,应该能构上刑事犯罪了,但其之前从来没有办过案件,也不是很清楚。

三、受贿罪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某在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杨柳派出所担任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8次收受赌场经营者财物折合人民币29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春节前后,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祝某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0年端午节至2011年春节,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葛某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0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段某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2019年年初至3月份,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赵某4应为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23次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2月份,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吴某2为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送给被告人汪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加油卡,后分4次向该卡内充值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2年春节前,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陈某3、许某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通过被告人李顺送给被告人汪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7月份,在寒亭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金某2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20次委托赵某4应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7年底年至2018年春节,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余某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3次委托黄某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8年5月份至6月份,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朱某2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10次委托黄某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2018年6月份至7月份,在杨柳镇辖区内经营赌场的赵某5为得到被告人汪某对其赌场的关照和庇护,先后6次委托黄某送给被告人汪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汪某均予以收受。

另查明: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宣州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同年4月1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亲属代其向宣州区纪委退缴人民币357500元。2019年4月22日,经中共宣城市公安局委员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汪某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高桥乡××组油坊后面××平房里××了个棋牌室,偶尔也供村民“二八杠”赌博。2009年左右,其通过杨柳派出所民警金某1认识汪某。大约农历2009年底,其在汪某车上塞给汪某女儿2000元钱,汪某看到了也没有说什么;大约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其又再汪某车里送给汪某2000元,其送钱给汪某的目的是希望汪某能够照顾其。

(2)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葛某在高桥自己家住宅开设赌场,被人举报抓赌,后其通过堂弟葛大新认识汪某,在当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分别送给汪某4000元,共计12000元,让汪某照顾其赌场,汪某收下钱并表示同意。其给汪某送钱后,汪某和杨柳派出所基本没有主动查过其赌场,即使被举报,其也会在警察来之前收到汪某的提醒,提前通知赌博佬离开,让民警抓不到现场。

(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0年初,总是有人举报其的棋牌室存在赌博行为,杨柳派出所总会来抓赌。其想巴结派出所,就总是请他们吃饭、送香烟,渐渐就和汪某熟悉了,其得知抓赌主要由汪某负责,就更想和汪某搞好关系。2010年3、4月份,段某让汪某拿了1万元放在其赌场中,个把月给1万元好处费,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带汪某赚钱,当时汪某没有当场表态,2010年7月,其到汪某办公室玩,其收下了汪某拿的1万元现金。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一共5次给了汪某5万元好处费,其中2012年5月,其在杨柳中学门口给的1万元给汪某,当时跟他说这1万元算是退本金。送钱给汪某之后,派出所就不怎么查其场子了,就是有人举报,也只是象征性的来抓一下。2012年上半年,徐伟到杨柳派出所担任所长,抓赌比较严,其就没有开棋牌室了,也没有再给汪某好处费了。

(4)证人赵某4应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其在高桥农村一个农户家里开的场子被杨柳派出所的汪某抓了,后来其打听到派出所汪某在抓赌这一块威信很高,就想办法要到汪某的联系方式,约汪某出来喝茶、吃饭等,次数多了慢慢就熟悉了。2010年下半年,一次喝茶时其跟汪某说想开赌场赚钱,并承诺给汪某一天500元的好处费,汪某同意了。其开设赌场从2010年冬天一直到2012年上半年,后来为躲赌债就没开了,总共给汪某送钱20多次,每次2000、3000、4000元不等,都是现金,共五、六万元。这期间汪某总共抓赌一两次,都是因为群众举报象征性的抓赌,抓到之后都没有处理。2019年,其又因在杨柳开场子给汪某送了8000元。

(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开始,其在自家自建房开了个棋牌室,会有人在里面赌博,那时杨柳派出所经常有人来查。经杨柳派出所驾驶员介绍,其认识了汪某,偶尔给汪某松香烟和茶叶。2011年10月左右,其送了汪某一张1000元的加油卡,之后几个月其每个月都会往卡里充1000元,总共充了五、六次。自从给汪某送香烟等东西后,汪某就没有主动来抓赌过,有时候有人举报,汪某每次开警车来抓赌,故意让其能看见他,等警察到的时候,参赌人员都跑光了。2012年4月,徐伟到杨柳所当所长对禁赌工作抓得很严,其就没继续开赌场了,也就不继续给汪某充加油卡了。

(6)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杨柳卫生院旁边租了一套门面房居住,其在里面经营棋牌生意,偶尔也组织搞“二八杠”赌博,场子才搞个把月就被杨柳派出所查了。2012年春节前,棋牌室生意很好,其找了许某帮忙打理棋牌室,合伙开场子搞“二八杠”赌博,两个人赚抽头子的钱。刚开始搞的规模不大,而且徐晓颖跟民警李顺关系不错,杨柳所偶尔来查,把现场的少量钱清缴后也没有为难。到了春节期间,徐晓颖说生意肯定会好,要给杨柳派出所民警送购物卡,这样就不会到场子查了。当时按正式干警一人一千的标准,一共送了五六千元,是让李顺一把带过去所里分的,送过购物卡之后场子就没有被查过了。赌场开到2012年过年前后二个月,棋牌室里的场子就没搞了。

(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许某和李顺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2011年底,其跟陈某3商量在陈某3家里的棋牌室合伙开场子,以“二八杠”的形式供附近的村民赌博,徐晓颖和陈某3从中抽头,利润两人平分,场子先后搞了个把两个月,总共挣了大概万把块钱。2011年场子里人少,其跟李顺也很熟,杨柳所接到群众举报来查赌基本没有为难,基本都以批评教育为主,没有进行处罚。2012年过年期间,外地务工人员回来,场子规模才慢慢大了起来。其考虑到过年期间生意好,就和陈某3商议给派出所民警送点东西,希望他们不要来场子查赌。随后其到八佰伴楼下的超市买了几张购物卡,每张都是一千元面值的,其跟李顺在派出所门口见得面,见面时其把购物卡给李顺。

(8)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中旬开始,其在寒亭镇开场子,陆陆续续一直开到当年12月左右,总共约20、30场左右,场子前几次搞的时候没有给汪某钱,汪某每隔三、四天都会通过项燕来问其要三、四千块钱,有时候其还还价说给两千,汪某也同意了。后来十几场因为天冷了,赌场人少点,就按照每场700元的标准,四到五天一次给汪某钱,到2015年10月底场子不开了时大概一共给了汪某一、两万元。2016年3月,其的场子又在寒亭镇开起来了,刚搞没两天,汪某开着一辆轿车带了一个人到其赌场外围转示威,其跟汪某说“你先走,下来我还会按以前的标准给你好处的”。汪某没说什么就把车开走了。2016年3月至7月期间,每天一场几乎没断过,大约开了有一百一二十场左右。以1000元一场的标准,每四至五天给汪某送一次钱,算下来一共给了20多次,加起来至少十一二万元。

(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l0月,金某2又在肖北村××××一带把赌场搞起来了,有一天结束后,金某2拿了3000元给宋某,让其带给项燕,由项燕将这个钱转交给杨柳派出所的汪某。隔了天把时间,其将钱交给项燕,并跟她说是“小鸭”让带过来的。到了2016年3月,金某2的场子刚开没几天,汪某带人开着车子到场子附近转,被金某2看到了,还给汪某赔礼。金某2跟其说接下来场子还得跟去年一样给好处费。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金某2让其带钱给项燕,由项燕转交给汪某的事情大概有2次,2016年3月至7月间,大概有四、五次,2015年一般一次两、三千,2016年一般一次四、五千,宋某经手的几次大概有两、三万元。金某2总共给汪某送的钱不会少于十几万元。

(10)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底,其和张兵合伙在宣城带开了一个赌博场,玩“推牌九”。场子搞到十来天的时候,黄某跟其和张兵讲杨柳派出所已经知道他们开设赌场的事情了,汪某放出话来要抓他们,张兵怕被派出所抓就退出了。黄某知道张兵退出以后,就找到其说他和汪某很熟,汪某在禁赌工作方面有话语权,只要按照每场500元的标准给汪某保护费就没事了,同时他还能带点朋友来参赌,其就同意和黄某一起开设赌场了。合伙以后,规模比之前其和张兵合作要大一些,又办了六七场,每场的抽头利润给汪某500元,一共送了3000元给汪某。六、七场后汪某让黄某带话说杨柳派出所陈长海知道他们开场子的事情了,放话出来要抓其场子作典型,其和黄某就没有继续开场子了。

(11)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5、6月份,其在泾县和杨柳高桥交界一带开设赌场,连续一、两个月左右,搞了有二、三十场,黄某负责选场地、望风等,偶尔帮忙“抽抽金”。每场下来其会给黄某2000元,其中1000元是给其本人的辛苦费,还有1000元是给杨柳派出所民警汪某,总共给了汪某两万五、六千元好处费。汪某收了钱后,其场子一次都没有被查过。之后朱某2就没有继续开场子了。

(12)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6、7月份的时候,经“老朱”介绍认识黄某。由黄某负责找场地,在高桥一带开设赌场。一共开了十几场,每一场要给黄某好处费,外加每场1000元打点派出所,一共给了一万五、六千元用于打点杨柳派出所,都是赌场抽头的钱,这种情况下一直没有被抓过。

(1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6月份,泾县的朱某2,绰号“老朱”,在杨柳高桥与泾县带开赌场,黄某去帮忙给赌场望风、找地点,朱某2还通过其给汪某按1000元每场的标准送保护费,总共给了两万五、六千元;2018年6、7月份,赵某5通过朱某2的老婆介绍认识其,他想在杨柳开赌场,通过其和汪某谈下1000元/场的保护费。赵某5在杨柳辖区开了十几天,通过其送给汪某送钱有一万四、五千元;2017年底,余某在高桥老家组织赌场,搞了十几场被汪某知道了,随后其找到汪某帮余某商量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给保护费,由黄某分三次拿给汪某共3000元。

2、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祝某在杨柳新龙村××油坊××棋牌室,在2012年春节前后,祝某送给其4000元现金。葛某在杨柳高桥街道开棋牌室,2010年端午节前,葛某在其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现金,2010年中秋节前后,葛某在其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后,葛某在杨柳街上送给其4000元现金。段某在杨柳街道××棋牌室,他的棋牌室里经常开赌场。2010年上半年,段某多次提出让其拿个万把块钱出来,以后每个月给其1万元利息,其明白段某就是给其送好处费。2010年7月份,其在办公室把准备好的1万元给了段某。之后段某分5次以付利息的名义送给其共计5万元好处费。2012年5、6月段某把其1万元退给了其。赵某4应在2010年至2012年开设赌场期间,按照赌场每开一天给其500元好处费的标准,前后分多次一共给了其58000多元好处费。吴某2在杨柳街道经营的棋牌室长期搞赌场抽金,2011年吴某2送给其一张加油卡,里面有1000元,后来他又分四次往油卡里冲了4000元。2012年春节前后,许某想在陈某3的棋牌室开赌场,通过李顺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金某2于2015年至2016年在寒亭镇开设赌场,期间,金某2通过赵某4应分20多次送给其12万多元。2018年春节前后,余某在杨柳镇××村开赌场,通过黄某分三次送给其3000元好处费。2018年5、6月份,朱某2因在辖区内开设赌场,通过黄某分十几次送给其25000元好处费。后来朱某2的赌场不开了,由赵某5接着开。赵某5通过黄某分多次送给其15000多元好处费。

除上述证据外,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1、汪某常住人口信息表、汪某干部基本情况表、汪某履历,证实被告人汪某的年龄、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200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汪某是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杨柳派出所科员。

2、李顺户籍证明,李顺履历、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李顺的年龄、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2011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顺系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杨柳派出所科员。

3、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4月15日,宣州区监察委决定对被告人汪某、李顺职务违法犯罪立案调查。

4、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批复,经宣城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汪某、李顺案由宁国市监察委员会管辖。

5、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汪某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5月31日向宣州区纪委退缴人民币41000元、316500元;被告人李顺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5月14日向宣州区纪委退缴人民币39700元、35700元。

6、汪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4月11日,汪某到宣州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7、李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4月10日,李顺主动到宣州区纪检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李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隐匿、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汪某、李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共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李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汪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在徇私枉法犯罪中处从犯地位,李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顺在私枉法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6月15日晚,在时任杨柳派出教导员茆浩的安排下,被告人汪某、李顺与其他民、辅警共同到宣州区养羊场内禁赌,并抓获10余名涉赌人员,茆浩等人经商议最终同意收取“打包费”后将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相对茆浩等对案件降格处理具有决定权的工作人员而言,被告人汪某、李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且公诉机关当庭认可二被告人处从犯地位,故依法可认定二被告人在徇私枉法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汪某、李顺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二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汪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对被告人汪某、李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54500元、634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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