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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用于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持有伪造的发票用于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二七刑初字第324号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二七区二马路汽车站旁边的立交桥桥头,以10元钱的价格卖给袁某面额为100元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于某某手中查获发票共计282张,其中,232张系面额为100元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0张系面额为100元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经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鉴定,被查获的上述283张发票均为系伪造发票。现赃物已收缴。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四、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人袁某的证言,以及抓获经过、提取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均证明了被告人持有该发票主观上是为了出售,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对于该罪名的辩解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出售伪造的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于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283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涉案发票尚有282张未售出,可对被告人于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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