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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关于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签发空头支票印鉴等的认定

2004年《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究综述》(三)关于票据诈骗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使用票据,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出票、背书、承见、保证、付款等方式实现票据价值的行为。居间倒卖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票据,一般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票据诈骗罪的共犯。对于不能以共犯处理的居间倒卖行为.可以认定为使用票据。

二是出票或者转让票据后挂失止付,或者故意使用过期的票据,或者明知是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而使用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是支票出票人在出票对账户资金充足,出票后迅速转移账户资金,致使支票被银行拒付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出票时帐户内无资金.但在付款时帐户内资金充足,支票没有被银行拒付的,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四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印鉴包括签名、盖章和密码。

关于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相关案例

1.骗取货物后以空头支票付款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93号案例

2.利用所窃取的空白现金支票进行伪造,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着手骗取金融机构财物(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予以使用)的,构成伪造企业印章、伪造金融票证、实施票据诈骗未遂三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未遂的法定刑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定伪造金融票证罪,而非票据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277号案例

3.冒用他人支票以真实、有效的支票既已存在为前提,是一种单纯的使用行为。而利用管理他人印章等便利条件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并使用支票,实际上包含着一个出票行为,尽管该出票行为具有表面上的真实性,但因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权利人的意志所为,根本上是一个伪造支票的行为,即假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因而也是无效的。委托事项完成后,利用保管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该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该公司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两个罪名,但因两者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一般适用原则,应以票据诈骗罪一罪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307号案例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已经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的汇票进行诈骗活动,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387号案例

4.对于盗窃票据并使用的行为,应根据票据持有人直接丧失票据记载的财产是盗窃行为所致还是使用行为所致。如果盗窃行为使票据持有人直接丧失票面记载的财产,则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其使用行为可作为赃物处理行为对待;如果盗窃行为并未使票据持有人的财产直接受损,其使用行为可认定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倘若盗窃行为直接侵犯票据持有人的财产,而其使用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则应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两罪并罚。

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实质,是假冒票据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行使本应属于他人的票据权利,从而骗取财物。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不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与授权的代理人,但仍然假冒合法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名使用票据,即属于冒用他人的汇票。

尽管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盗窃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有价证券并使用的行为并非一律以盗窃罪定罪,究竟认定何罪,应根据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而定。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票据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53号案例

5.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861号案例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相关案例(牵连适用)

1.使用伪造的存单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较多,包括使用伪造的银行金融凭证,如银行存单。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银行贷款。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银行时,无论银行是从哪一项目支付款项,都不影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是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银行。

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不能简单地以存单上的数额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准备骗取或者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刑事审判参考》第33号案例

2.利用所窃取的空白现金支票进行伪造,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着手骗取金融机构财物(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予以使用)的,构成伪造企业印章、伪造金融票证、实施票据诈骗未遂三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未遂的法定刑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定伪造金融票证罪,而非票据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277号案例

3.使用自己变造的存折到银行去骗取财物,虽然其涂改存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使用变造的存折到银行去骗取财物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然而,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已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已从立法上排除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的适用。无论诈骗既遂未遂均不影响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71号案例

4.既有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又有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对于变造银行存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但二者具有牵连关系,除刑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变造银行存单并使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事审判参考》第168号案例

5.只要是在金融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属于金融凭证,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应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424号案例

6.伪造金融票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形伪造,即行为人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冒充真实有效金融票证的行为;另一种是无形伪造,即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础,以涂改、挖补的方法改变其内容冒充真实有效金融票证的行为。利用窃取的他人存款信息资料擅自为储户换折的行为属于伪造银行存单,依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是构成诈骗类犯罪还是构成盗窃罪,主要看的是行为人实现对财产侵害的关键行为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是窃取行为,就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是诈骗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就应当以诈骗类犯罪定罪处罚。虽然窃取他人的存款信息资料并据此换折的行为,体现出一定的秘密性,即是在利用工作便利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偷偷进行的,但该行为只是为非法占有存款创造了条件,并不等于实际占有了相应的财产,只是为了下一步实施非法提取存款做了准备,尚未对存款造成实际侵害。使用伪造的存折提款的行为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银行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交付存款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而且,原存折仍是合法有效的存折,储户凭其存折当然能够依法向银行主张提款的权利,而银行在储户到期提款时也必须无条件向其支付存款本息,银行才是被害人。

伪造银行存折与使用伪造的存折冒用取款的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在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中择一重罪即金融票证诈骗罪论处。——《刑事审判参考》第425号案例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关于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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