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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家属问:请你们辩护能起到帮助减刑的作用吗?吃瓜群众认为:刑事律师作用太小了,充其量就是传话安慰家属的作用。公检法人员说,刑辩律师的三大宝,初犯偶犯态度好。当结果不尽如人意时,辩护律师自己也会有溃败感,做了这么多到底有用吗?

一、情感沟通辩护律师的第一重作用:情感沟通。我在上一篇文章《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一文中提到,在他/她被审前羁押的那段日子里,家属不能见到嫌疑人,只能通过律师了解他/她在里面的生活状态,律师充当了家属与当事人沟通关切的媒介。在短则两三个月长则一两年的日子里,只有律师才能带着家属的思念见到嫌疑人,告知嫌疑人家里一切安好、给他/她看小孩的照片,祝他/她生日快乐……家属也只能通过辩护律师的会见知道他/她在里面心情怎么样,吃的好不好、住的好不好,有没有受欺负。有时律师会告诉家属嫌疑人在看守所缺什么需要顾送,起到了生活关照的作用尽管见不到,但听到对方安好的消息,足矣。正如有的家属所说,即使最后真的没什么用,但是我也尽了我的力,也算对得起他/她了。结果无法把控,尽力去做了不留遗憾。在审前羁押的一两个月到一两年时间段内,靠谱的律师与家属、嫌疑人并肩战斗,一起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互相打打气,也好度过难捱的日子。

二、及时止损辩护律师的第二重作用:及时止损。在部分案件中,嫌疑人抱着侥幸或不愿面对的心理,面对确凿的证据、事实,坚决不认罪。部分案件中,家属基于种种原因没有认识到主动退赔的重要性。错失了最佳的"止损"机会。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所起到的主要是防止嫌疑人、家属错失良机,争取主动。坦白、主动退赔、尽早认罪认罚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将直接决定最后的判决结果。很多被视为理所应当的事情,最后都成了当时已惘然,悔之莫及。在面对公检法人员时,嫌疑人出于抗拒的心理不愿意主动配合,当他/她认同、信任律师时,如果律师能够结合证据案情为他/她详细分析出路在哪里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嫌疑人也会放下侥幸,积极去面对可能遭受的惩罚。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律师充分分析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负责的态度劝说的,如果只是为了节省工作量而罔顾事实证据一概要求认罪认罚,只能说这位律师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劝说也是有艺术的,如果只是干巴巴地要求嫌疑人尽快认罪,甚至会让嫌疑人觉得辩护律师和讯问人员是一伙的,激起抗拒心理。劝说的关键在于:充分信任、耐心倾听、有理有据,也可以采取可视化的方式告诉嫌疑人证据如此确凿,无谓狡辩是没有意义的。甚至在某些时候,还要戳穿嫌疑人自我编织的辩解理由,以常识常情常理分析是非。

三、主动出击

辩护律师的第三重作用:主动出击。主动出击有两个含义:主动说服办案人员和主动发掘有利事实。沟通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有理有据有节地表达观点去说服办案人员也是辩护的艺术。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因为司法惯性,通俗地讲,就是见得多了,更多地关注案件,而不是关注嫌疑人,习惯性地通过抽象的案件事实来判断嫌疑人的罪责。而辩护律师会更倾向于从嫌疑人/当事人本人的角度来看待案件,探寻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考虑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基于立场的差异,眼睛关注的重点不同,所看到的景色也会有所侧重。此时,辩护律师就需要从各个方面去争取、去表达意见、去说服办案人员。沟通得当,办案人员觉得辩护律师说的有道理,就会从对嫌疑人有利的角度去分析判断。沟通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沟通的方式、限度、真诚、理据都会影响最终的效果。主动沟通本身就是一种态度,如果嫌疑人及其家属自己都不主动争取利益,还能指望谁来为不相干的人的权利而斗争呢?主动发掘有利事实则是更偶然、更高难度的操作。在少数案件中,存在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基于当事人并未意识到相关事实有利、当事人忘了相关有利事实等种种原因办案人员未探寻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如果辩护律师在会见发问、查阅案卷、走访现场的过程中不经意间问到、看到可能指向有利情节的证据线索,辩护律师积极将相关证据线索提交给办案机关或自行调查取证,发掘之前未被重视的有利事实,将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主动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能力。四、针锋相对

辩护律师最主要的作用还是体现在削弱、破解办案机关的有罪指控,针锋相对,为权利而斗争。辩护律师主要会从证据、事实、法律、程序、天理人情等角度提出有理据的辩护意见,与指控犯罪的意见针锋相对。由于上述内容具体内涵过于丰富,限于篇幅和能力,无法在本文中充分展开。而且个案均有差异,需要由辩护律师在充分掌握案件材料的情况下自行把握。不管是进行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本质上都是对抗性辩护,有时是以斗争求合作(轻判),有时是斗争到底(无罪)。针锋相对并不是毫无根据的针尖对麦芒,理据是辩护的根基。而理据来源于何处呢?其一,来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同样的语言文字由不同的人来解读会读出不同的含义,部分法律规定在面临具体的个案时,往往会衍生出不同的内涵,此处便是斗争的焦点。其二,来源于对抽象事实的不同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辩护的辩解事实都是裁剪的故事,抽象事实的根基——证据认定受限于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本身就可能存在差异化理解,而对于裁剪的故事,也是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其三,来源于不同立场下看待问题的视角差异,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赘述。其四,来源于办案机关单个案件办案时间有限导致的疏漏,以一年的计量单位,办案人员经受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辩护律师办理的案件数量,在有限的时间内可能会漏掉部分有利情节、疏漏部分瑕疵等等,给了辩护的空间。其五,来源于少数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方法。以不正义的方法寻求所谓的正义,必然是南辕北辙。对于不正义方法的抗争也是辩护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其六,来源于法律共同体都不愿看到的冤假错案。防范冤假错案是辩护律师的使命和担当。部分冤假错案的纠正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抗争到底。兜兜转转,回答了刑事案件请律师有什么用之后,讲完道理还是要回到成本收益层面的算计,律师费并不算便宜,不是说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请律师,还是要量力而行。国家正在推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也是一件泽被群众的大仁政。经济能力不允许的时候,国家兜底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也是一个选择。当然,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请一个靠谱的律师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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