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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时间:2025-04-24 09:49阅读:
渎职犯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一、黄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转圈粮”行为的司法规制 入库编号:2023-03-1-416-001审理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

渎职犯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一、黄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转圈粮”行为的司法规制

渎职犯罪案例裁判要旨汇总(图1)

 

入库编号:2023-03-1-416-001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赣1021刑初23号

关键词:刑事 滥用职权罪 转圈粮 渎职 损失认定

 

裁判要旨:1.“转圈粮”行为既造成国有财产的有形损失,还扰乱了国家粮食流通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无形损失,具有刑事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受刑罚规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储备粮轮换过程中,通过虚构虚销、以陈顶新、未轮报轮等手段,实施“转圈粮”行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破坏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卢某春滥用职权案——放弃履职致使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3-03-1-416-002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迎刑初字第790号

关键词:刑事 滥用职权罪 放弃履职 行政处罚权 行政罚款流失 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放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导致其他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进而造成行政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罚款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沈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点认定

 

入库编号:2023-05-1-416-001

审理法院: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96号、(2014)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关键词:刑事 滥用职权罪 追诉时效期限 起算点 状态犯 侵害后果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四、张某某、胡某某玩忽职守案——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公务,造成无辜公民在派出所留置室自缢身亡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入库编号:2023-16-1-417-001

审理法院: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号:(1998)修初字第59号、(1999)九中刑再终字第02号、(2001)赣高法刑抗字第1号

关键词:刑事玩忽职守罪 未正确履行职责 重大损失

 

裁判要旨: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无辜公民在在派出所留置室自缢身亡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郭某红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泄露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答案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3-03-1-418-001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11刑初737号、(2019)京02刑终137号

关键词:刑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货运驾驶员资格考试 泄露考试答案

 

裁判要旨:经保密机关鉴定,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相关知情人员故意泄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六、杨某、符某某徇私枉法案——行为人事前与司法工作人员共谋,并协助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相关行为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入库编号:2024-03-1-420-001

审理法院: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723刑初208号、(2021)川17刑终20号

关键词:刑事徇私枉法罪 受贿 撤销刑事案件 共犯

 

裁判要旨:1.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行为人事前与司法工作人员共谋,并协助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相关行为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不要求其有特殊身份。

 

七、邢某徇私枉法案——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被包庇、纵容对象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的,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库编号:2023-04-1-420-003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津03刑初25号

关键词:刑事 徇私枉法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外犯罪

 

裁判要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包庇、纵容对象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不能仅因为包庇、纵容对象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就当然认定包庇、纵容者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严格依据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认知可能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的组织外犯罪,且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对方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行为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八、梁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关于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之罪与非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427-001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粤0403刑初81号、(2023)粤04刑终202号

关键词:刑事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 定罪 减刑 司法程序 收受贿赂

 

裁判要旨:1.对服刑人员的减刑要经过多个司法程序,涉及的司法人员权限不一,每个环节的司法人员各负其责,只要行为人充分、完全地利用了其在减刑程序中的职务便利进行徇私舞弊,至减刑程序进入下一个不在其法定职权控制范围之内的环节时,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2.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收受贿赂,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明知其未遵守监外执行报到等规定,应监督对其提请收监而未予监督,致使罪犯长期脱管,严重影响刑罚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九、杜某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案——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不征应征税款行为性质及税款损失数额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430-001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宜刑初字第556号、(2011)锡刑二终字第0090号

关键词:刑事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股权转让收益 应纳税额 税务工作人员 明知 不作为 税款损失数额

 

裁判要旨:1.行为人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款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即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等,税务工作人员在上述任何环节违背法律,滥用征管职权,都是徇私舞弊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整体上属于不作为犯罪,但其徇私舞弊行为却有作为形式与不作为形式之分,作为形式包括虚假税务登记、涂改帐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数额等,不作为形式包括该查不查,隐瞒不报征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等。本案中,杜某某事先已经知悉周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实际收益的情况,但其安排下属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例行检查账面时,为徇私情,未将该情况告知下属,在下属未能发现疑点时,也未告知其作进一步核查,最终导致国家税收受到重大损失。可见,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不作为形式实现其不征税款目的,符合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特征。

 

2.关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税款损失数额的认定。在计算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造成的税款损失数额时,应当以纳税人已经实现的实际所得额作为基础。案涉转让股权收益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应当以案发时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收益扣除其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计算其应纳税额,并据此计算应征未征税款的损失数额。股权转让人对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是否负有缴纳出资义务,属民事法律范畴,不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十、王某筠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如何定性?

 

入库编号:2023-03-1-433-001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宜刑二初字第200号、(2017)苏02刑终184号

关键词:刑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玩忽职守罪 法条竞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订立合同 失职

 

裁判要旨: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玩忽职守类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被告人的行为既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特别规定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十一、李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违法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中“滥发”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5-1-434-001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肥东刑初字第274号、(2009)合刑终字第212号

关键词:刑事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放对象 发放限额 破坏森林资源 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1.关于“滥发”的认定问题。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过规定的一定时期采伐许可限额发放。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既要审查审批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手续是否符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结合当地林业资源管理现状、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和森林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违反法律关于发放对象或者发放限额的规定。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应当具备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与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两个要件,两者之间还应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多个因素的介入下而产生的,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越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高,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

 

十二、任某某、杨某等食品监管渎职案——司法实践中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5-1-436-001

审理法院: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2)罗刑初字第99号

关键词:刑事 食品监管渎职罪  犯罪主体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渎职行为  严重后果  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行为人的身份属于事业编制,但若履行的职责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也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食品监管渎职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还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引起的,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其对该结果的发生是起决定作用还是起非决定作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成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十三、殷某某放纵走私、受贿案——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

 

入库编号:2023-16-1-440-001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1)黄浦刑初字第33号、(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91号

关键词:刑事放纵走私罪 受贿罪 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放纵走私罪、受贿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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