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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犯罪怎么判刑?(偷逃税犯罪案例)

偷逃税犯罪怎么判刑?(偷逃税犯罪案例)

根据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也就是说,构成逃税罪要同时满足税数额较大和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比例两项条件。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逃税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

法人和自然人逃税有差别

从司法实践来看,逃税行为多发生在企业经营中。具体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通过设立虚假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等方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另一类是营业中的法人不进行纳税登记或者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当然,逃税罪主体除了法人之外,也可能也有自然人,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

实践中有过这样的案件:房屋中介人员为帮助购房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费,向税务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原房产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等,逃避税收征缴。该中介人员因为行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逃避了税负的购房人,也依法补缴了税款。

其实,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负有纳税义务,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着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后果。希望作为纳税主体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主动缴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偷逃税犯罪案例三则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商贸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一处整层房产。后被告人陈某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将上述房屋租给其他商户用于经营服装,陈某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共收取商户租金人民币309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等税款。2013年9月2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商贸公司下发税收缴款书,限其于2013年10月16日前缴纳所欠税款,陈某到期未缴纳所欠营业税税款154955.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846.90元,共计逃避缴纳税款165802.43元,占应纳税额的77.42%。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何某等人投资成立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何某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采用开具虚假发票、部分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逃避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人民币122552.08元,其中2006年逃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40.43%,2007年逃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9.57%。被告人何某后被查获归案。2011年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的亲友帮助补缴了公司全部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人民币804090.01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某系房产中介人员,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请托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帮助其在经手办理二手房交易的两套房产的转让过程中,通过伪造原房产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等方式逃避税收征缴。为此,陈某某先后给予刘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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