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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保险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认定规则

法院对保险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认定规则

1.故意虚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赖某、唐某保险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原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8日第3版)

2.投保人、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的,以保险诈骗罪论处——郑罡保险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虚构保险事故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其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骗取保险,其中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更说明行为人本质上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此类行为一般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号:(2010)海刑初字第4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为骗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补办保险向保险人索赔的,构成保险诈骗罪——陆兰生保险诈骗案

案例要旨:在需要理赔的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投保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保险的,该行为就属于没有保险标的而无中生有,系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金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号:(2006)通中刑二终字第011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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