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留置的六类人员及条件是什么
监委留置的六类人员及条件如下:
一、六类人员:
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等。
2、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的公务人员:这些组织可能包括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
4、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些领域的单位中的管理层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如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政府支持的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中的公职人员。
二、留置条件:
监察机关在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或案件复杂度高。
2、可能逃跑、自杀:存在被调查人逃跑或自杀的风险。
3、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发现被调查人有与他人勾结、伪造证据、隐藏或破坏证据的行为。
4、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如被调查人可能对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报复等。
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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