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委)解除留置措施的规定
解除留置措施的规定
1.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
市级及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2. 留置期限
基本期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长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 解除留置的条件
案件情况变化: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需要或不适宜执行留置的,应当撤销留置措施。
被留置人员情况变化: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及时解除留置。
4. 解除留置的程序
通知被留置人员:调查人员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解除留置措施的决定,由其在《解除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通知相关人员: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办理交接手续:调查人员应当与交接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其在《解除留置通知书》上签名。
5. 留置措施的自动解除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这些规定确保了留置措施的合理使用和及时解除,同时保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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