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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种类有几种及哪些类型

处罚的种类有几种及哪些类型

处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对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给予采取的相应措施,让被处罚人遵纪守法在一种国家行为。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分为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三种,而每一种处罚都有其不同的类型。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二、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2、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主要适用于对特种行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相关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刑法处罚可分为两类,分别是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要是对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权利或者生命权的剥夺,一次犯罪中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另外驱逐出境属于特殊的附加刑,仅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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